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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馬祖土地沉痾,還我祖遺土地行動正式展開 | |
作者: matsuch < > | 發表時間: 2021-07-09 |
按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民法第940條定有明文。民法將占有定位為事實,旨在表示法律對物事實支配狀態之保護,此種支配純然僅為事實之支配,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正當權利在所不問。故對物是否具有事實上管領力,自空間關係言,人與物已有場所上之結合者:例如對一定之土地或建築物有支配權或支配力,對於不動產已有使用或管理者,對於動產則已在管控之下,社會觀念上通常可認為對於該物已有事實上之管領力,蓋此際,其人對該物已立於可排除他人干涉之狀態;自時間關係而言,人與物已有相當時間之結合者:即對於該物之支配,有相當時間之繼續性,在社會觀念上即認對該物已有事實之管領力。(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鄭睿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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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儀宇 < > | 發表時間: 2021-07-09 |
金門的土地問題跟馬祖也都一樣,自38年以後依戒嚴法,接戰地區無償非法強佔私地築軍事用地,如營區、訓練、射擊、戰鬥壕溝、碉堡砲陣、飛機戰備軍事...等等或行政機關用地,在81年11月7日解除戰地政務後,依戒嚴法及軍事徵用法地籍清理條例,國防部(軍備局)向金門縣老百姓搜刮的所有權狀,應全部退還老百姓,附加使用損失賠償。依戒嚴法及軍事徵用法,主動完完整整賠償歸還百姓,這是依據軍事徵用法第四十四條,戒嚴法第五條第11條第10項第11項及第12條回復原狀立即歸還定有明文,金馬地區一體適用。以及地籍清理條例第五條第三款之適用,尤其第三條已有權屬的土地,非但歸還原所有權人外,並依法辦理賠償(憲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故在金馬地區,地政人員違憲用安輔條例時效取得,惡性蓄意造假,把私有登記的土地變成國有。現今鄉親只要申請閱覽41年至45年總登記簿,一切真象就出來了。這是公示法,地政局不給閱覽是嚴重蓄意涉貪凟犯與共謀財產貪污侵佔罪。(以上是轉貼自金門土地自救會會長王阿豪先生之文) | |
作者: 陳儀宇 < > | 發表時間: 2021-07-09 |
總統府來函,要求行政院秘書長卓處逕復,並要副知總統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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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21-07-09 |
感謝李問主委及洪申翰立法委員協助馬祖鄉親解決土地問題 馬祖土地問題年深日久無法解決,本人於110年4月28日在李問主委介紹下向立法委員洪申翰陳情,並應允協助,據了解目前陳情書已由內政部轉下連江縣政府處理中,期盼我們的連江縣政府要時時檢討,深深反省,不要再唬弄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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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馬祖的風 < > | 發表時間: 2021-07-09 |
誰來證明當年真的是擁有那塊地? 聯盟希望只要2個民國81年已20歲的人擔保就能變更? 我看這2個人在國軍38年佔領時都還沒投胎吧 是要如何指認被佔? 你說民國38年已有行為能力者2人能指認我還能勉強選擇人性本善 81年去擔保38年的地,這樣會不會太扯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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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儀宇 < > | 發表時間: 2021-07-09 |
馬祖的風 wrote: 馬祖所有每一寸土地「當然的,絕對的,自始的,永遠的」是屬於馬祖原住民所有。因為,在還沒有中華民國政府之前,馬祖的祖輩們,就已經在此定居,耕種,放牧,使用土地了。完全符合民法第769_770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早就已經可以取得所有權;並有「大法官771號釋憲文規定,賦予真正繼承人得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使真正繼承人於繼承財產受侵害且繼承資格遭質疑時,不必逐一證明其對繼承財產之真實權利,而僅需證明其為真正繼承人,即得請求回復繼承財產,此一權利與個別物上請求權為分別獨立且併存之請求權。」等,特此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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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馬祖的風 < > | 發表時間: 2021-07-09 |
陳儀宇 wrote: 我認同這段話 我認同繼承人不用去舉證他從馬祖原住民繼承來的地之權力 但是我的問題是 . 「如何認定『馬祖原住民當初擁有的地』?」 2個民國81年滿20歲的人說的話就算數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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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儀宇 < > | 發表時間: 2021-07-09 |
馬祖的風 wrote: 你只需舉證是令尊的繼承人身分及找到令尊所耕種過之土地,現仍被侵占使用就可以了。至「2個民國81年滿20歲的人說的話就算數」一詞,經遍查法規均無此規定,建議你就不要往此死胡同裡被固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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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21-07-10 |
土地總登記乃以所有權人名義申請登記,並非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人申請登記。所以只要檢具地政機關經過地籍調查測量發給之測量成果圖及戶籍謄本等資料,即可申請登記。又保證人僅保證申請時證明文件無誤即可,在總登記的狀態下並無規定要62年7月31日前要滿40歲,現在要88歲以上的耆老才能證明,這是連江縣政府不合理的規定,至於連江縣政府訂頒視為所有人的作業規定,就更離譜了,完全悖逆法律,且沒有任何人能夠實現,所以我們要求必須調整。 又馬祖地區土地因為戰地政務期間國防部漠視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耽誤了土地登記事務,許多案件都已轉為繼承案件,因此我們要求回復繼承請求權,來徹底解決馬祖土地問題。 按時效取得的法律規定,必須和平繼續占有,而馬祖地區的土地在還沒辦土地登記的狀態下,就已經被國防部強占,已不符合時效取得的登記條件了。但國防部取得占有條件是侵奪民地而來,所以我們要求依據民法第767條或第962條規定返還土地於民。 民法第 767 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 962 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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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馬祖的風 < > | 發表時間: 2021-07-10 |
陳儀宇 wrote: 這不是陳情書中第13項之1所列的建議具體作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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