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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馬祖土地被軍方攫奪為國有,擅採五鬼搬運釋出表達嚴正抗議!
作者: 陳儀宇 < > 發表時間: 2021-12-01
有關立委陳雪生於昨(30)日上午9時30分,邀集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軍備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連江縣政府、連江縣議會、連江縣東引鄉公所等相關單位,召開「馬祖示範住宅國軍土地釋出」協調會議乙案;本人今日(2月1日)代表「馬祖土地自救聯盟」已致電陳雪生委員辦公室,針對軍方、國產署國有土地與縣有土地等,於本聯盟聲索訴求軍方還地於民之際,竟操弄以五鬼搬運方式,擅將土地釋出互換給縣府,惡意逃避憲法保障馬祖人民祖遺土地權利之作爲,表達嚴正抗議!
作者: 朱榮忠 < > 發表時間: 2021-12-01
連江縣政府應該要先全面清查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登記案件,辦理強制登記。再確定無人申請過的土地,才能以視為國有辦理移轉。在鄉親的土地權利未獲保障前,應該全面禁止移撥交換。
作者: 朱榮忠 < > 發表時間: 2021-12-01
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的案件,地政局應該要依據地籍清理條例清理地籍還地於民,而不是登記國有以後就不還給鄉親了。

摘錄地籍清理條例第 5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應清理之土地前,應向稅捐、戶政、民政、地政、法院等機關查詢;其能查明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者,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
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
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
作者: 朱榮忠 < > 發表時間: 2021-12-02
為落實還地於民政策,行政院105年曾指示應儘量以非訟為原則處理土地問題。可惜縣府高官倒行逆施,不但未主動釋出善意,反而變本加厲起訴鄉親,也沒有召集當事人與相關機關會談,實感遺憾!

摘錄行政院105年11月1日研商「金門馬祖地區土地爭議案件處理方式」會議紀錄:
建議由連江縣政府成立「馬祖土地總登記推動小組」,召集相關機關及當事人,優先針對公產管理機關提訟案件以訴外協議方式處理,儘速尋求可行之解決方案。又倘經協議結果,公產機關沒有具體事證得以主張,宜主動釋出善意,撤回訴訟(行政院秘書長105年11月4日院臺建字第10501827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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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榮忠 < > 發表時間: 2021-12-04
還地於民早已淪為口號,劉增應縣長,你醒了嗎?

人民的財產權受憲法保障,馬祖地區因為長年施行戰地政務,私有土地長期被軍方侵奪,終止戰地政務後中央政府制定法規命令得以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視為所有人」申請土地登記或返還,無奈連江縣政府始終認為不論辦理視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或是公有土地返還,都已不符合和平繼續占有的要件,應無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或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之適用,由於劉縣長的態度拒絕還地於民。因此地政局都刻意駁回了人民申請登記案件,讓鄉親落入求訴無門的窮境。

又連江縣政府以行政規則限制鄉親要找在軍方占用土地前已完成占有十年或二十年時效,又要具行為能力的土地四鄰證明人,才能申請土地登記或返還。然而,鄉親的私有土地多於民國40多年被軍方占用,符合出具證明書的耆老,早已超過國人平均壽命,是否還有證明能力,不無質疑。舉例來說,以民國45年施行戰地政務時土地被軍方占用,須要找民國45年前滿40歲的土地四鄰證人,現在110年要105歲以上的耆老證明,對任何人來說,都難以實現,這種不合時宜的法規命令是否違法無效,行政部門早該研擬修正,卻沒人理採。

在81年11月7日終止戰地政務軍管後,開始施行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憲政,現在地方自治已經邁入第29個年頭了,在這期間政府制定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及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用以還地於民,但是連江縣政府始終沒有用心執行,嚴重延宕了還地於民的期程,至今一事無成,實感遺憾。

有關陳雪生委員爭取軍方營區釋出興建國宅,我們樂觀其成。但是,軍方營區若為鄉親祖遺土地,應該要全面暫停,先要向鄉親辦理徵收補償、或價購,才能辦理移撥或交換使用,這是我們必須要有的堅持。為了馬祖地區的長治久安,我們更希望我們的連江縣政府儘速執行還地於民,不要再浪費鄉親有限的生命。
作者: 朱榮忠 < > 發表時間: 2021-12-05
將帥無能累死三軍,錯誤的決策比貪污更可怕。
作者: 掛羊頭賣豬肉 < > 發表時間: 2021-12-05
沒當初軍方用血駐守,現在在島上生活居民也成了共匪
土地都國有,還吵啥...
作者: 朱榮忠 < > 發表時間: 2021-12-05
中華民國是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制定了還地於民的條文,又出爾反爾阻擋鄉親土地登記,這是違反誠信原則,法理難容。
作者: 馬祖的風 < > 發表時間: 2021-12-05
別忘了還有土地法

第 57 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作者: 朱榮忠 < > 發表時間: 2021-12-05
所以說,沒有程序正義,何來實質正義。所謂的國有土地是要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才視為無主土地,沒有說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就來把鄉親的土地搶著登記為國有,違法濫權可見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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