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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陳委員公告823/619馬祖民防自衛隊核認榮民會議決議事項 | |
作者: 陳儀宇 < > | 發表時間: 2017-04-05 |
立法委員陳雪生106.3.31召開之「馬祖自衛隊823戰役或其他重要台海戰役參戰核認規定之適用性」會議,其公告會議紀錄如下;並要求國防部、退輔會依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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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儀宇 < > | 發表時間: 2017-04-05 |
我們的政府如此般歧視馬祖人………… 823/619台海兩戰役之馬祖民防自衛隊,依法申請核認「榮民身分」乙案;國防部「威行粗暴」、退輔會「布令食信」,則風雨如晦,雞鳴不已: 一、台海戰役,馬祖戍守北疆,捍衛中華民國的功勳,不容磨滅 (一)戡亂時期,國軍基本戰略是「有效嚇阻、防衛固守」的構想,馬祖、金門兩前線外島防線能夠戍守住,讓台、澎能夠建立前沿嚇阻反制及防禦戰力,貢獻卓越。 惟國防部105年07月05日國人勤務字第1050011148號函「說明事項」第五條中,竟然把馬祖說成如此的不堪,略以:八二三相關戰役均發生於金門地區,.......而當時在臺、澎與馬祖地區…….不屬於直接參加作戰;…等。 小結:國防部分明在否定過去馬祖防衛司令部之戰功。 (二)政府猶如母雞生下了蛋,即要負起孵蛋的責任 民國45年間,政府僅在馬祖、金門兩前線,各生下一個「戰地政務民防自衛隊」的蛋,生了蛋即要負起孵蛋的責任;詎料,國防部、退輔會「僅孵金門的蛋,不理會馬祖的這顆蛋,竟讓他自生自滅,天理不容」。 (三)核認馬祖自衛隊榮民案,國防部與退輔會上演「互踢皮球」戲碼 1.國防部105年07月12日國人勤務字第1050011480號函「說明事項」第一條略以:「有關榮民證之核發與否,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則國防部已正式核認了馬祖民防自衛隊的適法性。 2.退輔會106年03月03日撫養字第1060017080號函說明三略以:「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參加八二三.........及其他重要戰役.始得視同退除役官兵,……尚須經由國防部認定……….』等。 3.中央政府之國防部、退輔會上演「互踢皮球」戲碼,互不辦理馬祖民防自衛隊核認榮民案,呈現不為人民服務的怠惰、推諉的心態,流露無遺。 二、核認馬祖自衛隊榮民案,法令俱全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既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立法修正,同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實施。其第二條略以:「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前項第三款之重要戰役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其生效日期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復有國防部民國105年01月05日國人勤務字第1050000084號令修頒「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員八二三戰役或其他關係國家安全重要戰役參戰核認作業規定」。其「核認作業規定」第二條「申請對象」中,明文新增:「...曾於金門、馬祖作戰區直接參加作戰之金馬自衛隊員…」。 三、馬祖民防自衛隊核認榮民案,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職責 退輔會為旨揭條例主管機關,法令俱備;且李翔宙主任委員上將,於民國100年8月12、13日擔任陸軍副總司令,親率人事次長等相關將領,專程抵達馬祖舉辦823台海戰役法案說明會,強調從未否認馬祖是戰區,言猶在耳。現今退輔條例與國防部核認作業規定,均已修法俱全,本於誠信、正義原則,請盡速依法比照金門,將「馬祖作戰區內之自衛隊員,視同退除役官兵」,應責無旁貸的核認為「榮民身分」,以維國法尊嚴、公平與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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