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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823台海保衛戰馬祖自衛隊員慰助金,為何要排富? | |
作者: 海狂 < > | 發表時間: 2013-03-12 |
海葵好好走 wrote: 現在已不存在的賣法,當然申訴無門。 舉凡早期在馬祖當過兵的無人不知「冰過加5元」,難道一顆八元,十元你就不買的茶葉蛋,會買冰過就加5元的水? 不妨閣下明天開始去賣冰過加5元的水,只要有營業事證,我隨後申報消基會和媒體,看閣下會不會有事便知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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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葵好好走 < > | 發表時間: 2013-03-12 |
海狂 wrote: 冰過加5元,物價和台灣的觀光景點還一樣呢?記得陽明山花鐘還是有的呢?要去申報?國道的東西就更貴的了,閣下也要發揮正義幫忙發聲嗎? 10元不買,是考量我還沒餓到需吃東西的程度(消費者的需要),它多了2元也沒說多了什麼香料、中藥(商品的價值),因此可以自己選擇說不買(選擇權是在自己手上)。但如果買了,它也確實有給你回報:營養、溫暖、或裹腹感,不是沒有好處。(同樣的冰過的水也是) 同樣一句,以前馬祖人生活真的辛苦,拿冰過的水賣錢,是不是也表示他可能沒有錢去買高成本的食材作成商品販售?馬祖人真辛苦。 被叫去日夜訓練的自衛隊員也是辛苦。(有鋪陳靠近到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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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狂 < > | 發表時間: 2013-03-12 |
海葵好好走 wrote: 你確定馬祖全島範圍都適用觀光景點物價? 拿辛苦掩飾暴利營業不是只有你才想得出來的說法。 沒有高成本食材? 你是騙外行人還是騙自已? 馬祖當年賣阿兵哥貴的只有水嗎? 是要我每樣都提你才承認? 是啊,遠在還沒小三通之前就長年偷運大陸貨品來賣也很辛苦。不知道走私在閣下的觀念裡違不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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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葵好好走 < > | 發表時間: 2013-03-12 |
海狂 wrote: 您指的大陸貨品是什麼?名牌包不是毒品,但不報關就視同走私,對以法律就是違法。所以違不違法是看當時政府頒定的法律,怎麼會以我的觀念來決定?您已說是違不違法,不是違不違我的觀念。 早餐吃玉米蛋餅,玉米的成本是你消費者出的,蛋的成本也是你消費者出的,蛋餅皮也是你消費者負擔的,瓦斯費也轉嫁給消費者,老闆再賺你一點烹調費,常情如此。不然就不買,很簡單。 "你確定馬祖全島範圍都適用觀光景點物價? " 我不知道馬祖全島範圍適不適用「觀光景點物價」,但我知道馬祖全島範圍都是「外島」,而以前的交通、物資更不比現在。 (現在的物價都還是有貴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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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狂 < > | 發表時間: 2013-03-12 |
海葵好好走 wrote: 那我問你在海上私交貨物拿回馬祖賣,合不合法? 你以為住過馬祖的會不知道馬祖有多少商家都是這樣走私陸貨的? 原來冰個水也能跟需要執照才能開業的早餐店相提並論,我真的是開了眼界。 早餐店至少考了個中餐執照,你賣冰過的水要考什麼? 「把水放進冰箱」的執照嗎? 再說那早餐店營業是繳了稅的,你這冰過的水多賺的錢曾幾何時納過稅?? 以前的交通和物資不比現在,所以東西賣貴了就合理? 你以為沒人知道「就是不方便才任這物價飆漲,反正你回不了台灣就只得跟我買。」的生意經? 你還好意思說得好像交通不方便苦的是本地人似的。 賺黑心錢還能有人幫腔到這種程度,真的不要怪從馬祖回台灣的人給這「窮山惡水出刁民」的外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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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葵好好走 < > | 發表時間: 2013-03-12 |
海狂 wrote: 我及我身邊的人沒從事這樣的生意,我也沒必要幫腔說得好像多神聖、多了不起的生意。我只是能體會以前生活的困乏不便,宵禁、限時供水、搭軍艦往返台馬…,因為我經歷過。如果馬祖和台北連在一起,何必賺冰過的水這種你瞧不起的錢?現在沒有人賣冰過的水就是一個例子,現在比以前好,現在不必靠以前困苦的方式來賺錢。 您先問了【你確定馬祖全島範圍都適用觀光景點物價?】您認為有觀光景點物價,認為若身為觀光景點加價是合理的,反而卻不行外島作加價。現在也是啊,有的生活用品五金等略較台灣貴,不買也聽過。 交通不方便是本地人苦,來本地的外地人也苦。我說本地人苦,不代表我就認為來本地的外地人不苦。我能體會本地人苦,您能體會外地人苦,這是事實,大家都苦啊。您又何必拿外地人的苦來怪罪本地人的苦,當時的環境是大家都在苦的。 繳稅、營業執照?可以想一想算命、神壇問事。 您要推翻他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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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柯拉 < > | 發表時間: 2013-03-12 |
不要再討論冰水了 希望大家共同來爭取取消排富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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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狂 < > | 發表時間: 2013-03-13 |
海葵好好走 wrote: 所以你的意思是…? 在馬祖做生意被閣下拿去和做算命、神壇問事等與敲詐無異的工作比較,我想這個問題自然已經有了答案。 竟然有人自願降等還牽連全島商家與騙徒相提並論,我遺憾的希望這只是某少數個人的偏岐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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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葵好好走 < > | 發表時間: 2013-03-13 |
海狂 wrote: 怎麼閣下認為算命、神壇問事與敲詐無異? 我們不管「擇日」是不是真的有用,但客戶要一個心目中屬於民俗上的好日子,算命師就指示幾個民俗上的好日子給他,是敲詐? 我們不管「命名」是不是真的有用,但客戶要一個心目中屬於命相上的好名字,算命師就指示幾個命相上的好名字給他,是敲詐? 我們不管「風水」是不是真的有用,但客戶要一個心目中屬於勘輿學上的好地點,算命師就指示幾個勘輿學上的好地點給他,是敲詐? 就算民眾圖一個心安,算命師也給他一個心安了。 也許閣下是把命相師、神壇問事看成是那種會恐嚇說你後面跟了幾個不乾淨的,你要花錢買什麼、買什麼,我替你消災解厄,騙財騙色等輩,這種就是裝神弄鬼之流,我相信一定有這樣的害群之馬,這點新聞時有所聞,但也不是全部命相師皆是如此。 我衷心希望所提及「竟然有人自願降等還牽連全島商家與騙徒相提並論」的想法只是某少數個人的偏歧(歧從止)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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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狂 < > | 發表時間: 2013-03-13 |
海葵好好走 wrote: 命相師之流所言本就荒誕無譏之至。 人定勝天尚且屹立在馬港,爾今卻有此迷信之輩,豈不謬哉。 最好笑的是自已說話出了包竟然還要說希望是少數個人的歧想? 我誠心的建議 麻煩回去重新唸過國文再來發文,會比較不那麼丟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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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葵好好走 < > | 發表時間: 2013-03-13 |
海狂 wrote: 閣下不知,爾所稱「迷信之輩」是多數,例如結婚就要挑好日子。星雲法師說日日是好日,本來就沒什麼分別,但就是有人要去找農民曆上的好日子,我只是說有這樣的現象。上文是說客戶有此需求,命相師則供應他、滿足他,就像客戶要找30坪的電梯華廈、近捷運、近公園等等,房仲業者就幫他找到幾間符合的房子,一個有需求,另一個給予幫助。而且,本來我就不在討論「擇日」有沒有用,不是早有說明了嗎?(我相信在蓋人定勝天【福澳港有】時,還會有「動土」儀式呢,你又如何說?福澳港旅運大樓動土典禮,時陳冲院長、毛治國部長也來啦,說他迷信?) 閣下是曾被冰過的水賺走幾元讓你如此不平? 馬祖人賣冰過的水,沒繳稅、也沒營業執照,加價5元,被你說賺黑心錢。 台北車站有老婆婆賣報紙、口香糖或玉蘭花,這些東西也沒冰過,也沒繳稅、也沒營業執照,賺差價五塊、十塊,你又要如何看待? 記得新聞登過有大學生幫老婆婆賣報紙,像我只是經過不會去幫忙,但我也不會開口閉口都黑心錢、黑心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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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狂 < > | 發表時間: 2013-03-13 |
海葵好好走 wrote: 我想閣下八成不懂,什麼叫「矯情」。 不斷把在馬祖早期不合理不平衡的物價跟現今台灣弱勢族群放在一起想打悲情牌。 好可憐哦,好悲情哦,我都快掉眼淚了,我可憐的是那些老婆婆賣一輩子報紙和玉蘭花也沒辦法像馬祖商家一樣賣到家財「億」貫,還要被別人替那些富商詭辯的時候拿來消費。 馬祖人有淪落到沿街乞售這麼可憐? 不要笑死人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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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無奇不有 < > | 發表時間: 2013-03-13 |
插個題外話... 人定勝天在福沃 馬港的是劍碑吧 你真的是馬祖清水人嗎? 。 修一句「小丑」先生的話 麻煩回去重新想過幾遍再來發文,會比較不那麼丟臉。 -- 為這種事情筆戰是無意義的,只會愈來愈離題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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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狂 < > | 發表時間: 2013-03-13 |
無奇不有 wrote: 謝謝您的指正。 不過我舉這例的重點並不在它的詳細位置,而是其代表意涵。 我相信這種小錯誤不會讓我丟臉到哪裡去,也不會動搖到我本來的用意。 至於我是不是馬祖清水人? 不如讓我先這樣問你好了,假設今天你申請一份表格要填自已的國藉,你會填中華民國或台灣嗎? 如果你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你也一定知道我的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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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葵好好走 < > | 發表時間: 2013-03-13 |
海狂 wrote: 歷史是鑑往知來的教訓,因早期加價的事讓閣下如此不平,那麼現在就該大力推動馬祖物價要和台灣差不多,你這樣一直提及早期加價的事才有省思、才有意義。 不然只是在罵過去,就像現在一直罵戒嚴,而不是體悟到人權重要,因此現在四處推動人權保護。只是罵戒嚴、也只是在罵戒嚴,不去推動人權保護,這樣的只是罵有什麼用處? 我個人希望物價當然能便宜點,期待早日見到閣下因早期高物價的省思推動逐漸降價的馬祖生活環境。期待閣下對早期的罵,不是只有罵,還有行動。 另外,動土之事你覺得連政府也帶頭迷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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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國姓a小雷 < > | 發表時間: 2013-03-13 |
多希望人定勝天,就不會「霧鎖基隆,封港5小時」,就不會飛機不飛、船不開、家難回。馬祖人努力啊。 | |
作者: 海狂 < > | 發表時間: 2013-03-13 |
海葵好好走 wrote: 現今馬祖物價在超商進駐後已經趨於平衡,無需誰去做什麼行動。 政府當然是帶頭迷信,記得台灣之父和台灣之子嗎? 二位都說自已是基督徒,卻也都頻頻參與各個佛、道教重大儀式,而且還不是只有觀禮而已。不覺得好笑嗎? 而各大建設哪一起沒有動土沒有看黃曆,結果還不是建了一堆蚊子館? 就連之前吵得沸沸揚揚的碼頭工程,難道會因為挑了好日子動土就可以讓楊某人堅持動工的位置變得正確嗎? 宗教儀式一向都是政治人物用來掩飾自身無能的最佳工具,放諸古今皆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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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葵好好走 < > | 發表時間: 2013-03-13 |
國姓a小雷 wrote: 古時人定勝天是從自身下手,天氣冷了,人們不能改變天氣,只能多穿衣物和使用保暖設備(取火、熱水袋…)。下雨了,人們不能要天不下雨,只能穴居、搭牆架屋,躲避風雨。 現在人定勝天是從自然下手,生活的空間不夠了,就把山鏟平、把海填平,破壞了大自然。 人絕對要相信自己有能力創造未來,但不必從破壞入手。霧季很難克服吧。 海狂 wrote: 難道基督徒不能參加其他宗教的儀式?我想宗教信徒沒這麼封閉,例如新加坡的許哲女士信仰天主教,她皈依佛門後,天主教的教友們見她看其他宗教的書,問她為什麼看魔鬼的東西?她說:「我看世界上所有的宗教都是一片光明,我的宗教信仰是"愛"的宗教,永遠愛世人,大家都是兄弟姊妹,這是我的宗教信仰。」不能包容其他宗教,才會有諸如「聖戰」之事。 我個人認為「擇日」、「動土」先不論是否牽涉人類未知的部份。人總希望事情順利、吉祥,求一個好兆頭來說服自己會平平安安、順順利利,就像古代打仗前要占卜,占到勝利的卦象便能出征,不論是否結果戰勝,這勝卦帶給了戰士們信心。信心不是士兵說有就有的,反而靠未知的力量才獲得信心,這便是它的功用。有了動土儀式、好時辰,期許後續作業會圓滿達成。我不會一味認為沒有用,至少能安定民心、團結士氣。 既然無需做什麼行動,我還以為閣下一直批評,欲要提出什麼想法、如何解決、如何扼止再度發生、如何確實執行,而擬定了一系列的計劃。所以並沒有什麼推行計劃,只是單純罵早期加價是吧。(蟑螂屋二入裝可以賣到50元,而台灣10元商店便能買到,或許牌子、材質有不同,但效果應該都差不多,說物價平穩,還是有的有出入,或許因為7-11沒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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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ucklee < > | 發表時間: 2013-03-13 |
樓上兩位可以停戰了嗎?你們都離題了,請討論823台海保衛戰馬祖自衛隊員慰助金,為何要排富?這是合情合理的嗎?陳立委和楊縣長你們也要有動作啊!!!!!! | |
作者: 海狂 < > | 發表時間: 2013-03-13 |
海葵好好走 wrote: 只是單純罵為富不仁。 蟑螂屋? 閣下可以去查同品項的其他店家售價,要是不合理,一樣在前面有消基會電話,需要的話可以拍個照存證,有交易過程畫面的視頻更好,我還可以幫你找幾個現在在當記者的大學同學去報一報。反正現在新聞什麼芝麻綠豆大的事都可以當題材。 至於你舉的怪異例子,我就單純告訴你我的個人見解「什麼都信等於什麼都不信」。也沒有任何一個基督教長老、執事、牧師或證道會同意你的說法。 為人處世尚且講求忠誠,信仰信到如此無節操,唯愛可矣,那也根本就不需要信仰。也只不過是另一種層面的無神論者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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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狂 < > | 發表時間: 2013-03-13 |
ducklee wrote: 排富合理,但制訂的門檻不合理。 如果把財產額度設在二千萬,就非常合理。 區區六百五十萬就叫富也太欺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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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嘿嘿嘿 < > | 發表時間: 2013-03-13 |
排富條款並不合理,把排富除外,那慰助金不就等於救濟金了,這對當年為國奉獻的老自衛隊是一種侮辱。 | |
作者: 海狂 < > | 發表時間: 2013-03-13 |
嘿嘿嘿 wrote: 限制總財產在二千萬以內的話,怎樣也不會被叫成救濟。 台灣絕大多數人半輩子還賺不到這個數目。 排富的正面意義只是為了讓這本來就有限的預算能讓更多真正需要的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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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嘿嘿嘿 < > | 發表時間: 2013-03-14 |
海狂 wrote:基本上每一位老自衛隊的慰助金, 也是領幾萬元而己, 其目的是在表彰當年的犧牲及苦勞, 金額的多寡並不是重點, 排富更是多此一舉。 所謂有限的預算能讓更多真正需要的人使用, 其實也是於事無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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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狂 < > | 發表時間: 2013-03-14 |
嘿嘿嘿 wrote: 既然只是「而已」,那相信被排富的應該更加不痛不癢才對。 我也是相信區區幾萬元對馬祖人來說根本就不看在眼裡,不過現在這種講法跟先前某人在說的生活如何清苦好像就又是完全兩回事了。 要說表彰,難道只有金錢能代表嗎? 相信我,只要排富限額設在二千萬,這一下來所能節省的預算絕對不會是於事無補的數量。 不然這樣好了,反正這慰助金也是全國人民的納稅錢支出的,不如就讓我將整件事情的始末代為發給在大學新聞系的學弟,他們FB玩的比較兇,讓他們在FB上以社群為單位轉發出去,就可以知道排富這檔事在普世價值裡究竟正不正確。 您以為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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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嘿嘿嘿 < > | 發表時間: 2013-03-14 |
海狂 wrote: 以目前的結果來看, 就是這樣, 不然你老人家認為要如何表彰老自衛隊的苦勞呢?? 叫馬英九下來給我們下跪嗎? 還是叫國防部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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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嘿嘿嘿 < > | 發表時間: 2013-03-14 |
海狂 wrote: 你言過其實了,現在唸大學的學生,那裡懂得當年八二三炮戰的事,讓這些學生來決定,你還不如發文到對岸大陸去,讓大陸人民來評論呢?真是滑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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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長明 < > | 發表時間: 2013-03-14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制定修正】民國100年1月1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1月26日 【法規沿革】法規名稱】 1.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五月十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34條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五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總統(86)華統(一)義字第8600108310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條文;並刪除第10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23000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900017440號令修正公布第2、3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3520號令修正公布第2、16、17、19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541號令修正公布第16條條文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就業 §5 第三章 就醫 §14 第四章 就養 §16 第五章 就學 §18 第六章 優待及救助 §20 第七章 指導及管理 §31 第八章 附則 §33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適用範圍) 國軍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其應享權益,依本條例之規定,其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二條(退除役官兵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 一、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民國九十年元月一日起視同退除役官兵。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條(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實施,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主管機關,各有關部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協管機關。 第四條(得設置附屬事業機構) 輔導會為執行主管業務,得設置各種附屬事業機構,並依安置需要與事業性質,釐訂管理經營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回索引>> 第二章 就 業 第五條(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介紹於各機關學校社團等機構予以安置。 第六條(優先錄用)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任用新進人員時,其條件相等而為退除役官兵者,應予優先錄用,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七條(需用土地林區、池沼等之撥供) 凡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用之土地、林區、池沼、礦區等,由政府各主管機關就國(公)有而可供利用者,呈經行政院核定,得依法撥供輔導會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計劃使用之。 第八條(採購辦法)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辦理採購,輔導會所設之附屬事業機構得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參加投標;對於參加機密或急迫性之採購,均依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優先遴用退除役官兵) 政府興辦開發建設生產事業,應儘先遴用退除役官兵參與工作。 第十條(刪除) 第十一條(低利貸款)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舉辦之小本貸款,得由輔導會分別洽請公營金融機構低利貸放之。 第十二條(增進就業機會得舉辦之各種考試) 輔導會為增進退除役官兵就業機會,得洽請有關主管機關舉辦各種考試,使退除役官兵取得擔任公職或執業資格。 第十三條(職業訓練) 輔導會為使退除役官兵適合就業需要,得舉辦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機關、學校及公私企業代為訓練。 回索引>> 第三章 就 醫 第十四條(患病負傷之治療) 退除役官兵患病或負傷者,應由輔導會所設榮民醫院免費或減費治療之。 第十五條(健愈後之安置) 就醫之退除役官兵健愈後,由輔導會依法安置之。 回索引>> 第四章 就 養 第十六條(身心障礙或年老之安置就養)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第十七條(榮譽國民之家)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對就養退除役官兵之配偶、父母及子女,以自費方式併同安置;其條件,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回索引>> 第五章 就 學 第十八條(就學輔導) 退除役官兵志願就學並合於就學資格者,應由教育主管機關訂定適當標準,予以輔導就學。 【相關法規】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第十九條(就學之補助)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其補助及獎勵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回索引>> 第六章 優待及救助 第二十條(考試之優待) 退除役官兵參加各種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時,應分別職業酌予優待。 第二十一條(年資之合併計算) 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除各級學校教員外,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第二十二條(優先承領、承租權) 政府放領放租之公地、荒地出租時,退除役官兵得優先依法承領承租。國營礦業權或林地出租時,輔導會得斟酌需要優先依法承領承租。 第二十三條(住宅需用土地之優待) 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所需之土地,政府應予指定公地租供興建之用,並予減租之優待。 第二十四條(事業或營業執照之申請領用) 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凡經政府列有管制或限制之規定者,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優先申請及領用之。 第二十五條(代銷品之承銷) 各公營生產機構之代銷品,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優先承銷之。 第二十六條(醫藥費用之優待) 退除役官兵就診於公立醫院者,其醫藥費用,得予減費優待之。 第二十七條(配偶分娩之優待) 退除役官兵之配偶在公立醫院住院分娩者,應予免費或減費之優待。 第二十八條(身體衰弱之救助) 退除役官兵身體衰弱,略具工作能力,而不合於就業或就醫、就養、就學標準者,由輔導會設立半供給制之習藝機構,收容救助之。 第二十九條(遺屬貧苦之救助) 退除役官兵之遺屬貧苦無依者,應由地方政府優先救助之。 第三十條(意外災害時之救助) 退除役官兵遭受不可抗力之意外災害時,地方政府應予適當之救助。 回索引>> 第七章 指導及管理 第三十一條(對退除役官兵之指導管理) 退除役官兵就業、就醫、就養及就學之機構,對退除役官兵生活均有指導及管理之權,其辦法由輔導會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准施行之。 第三十二條(權益之停止) 退除役官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內亂、外患、貪汙或殺人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回索引>>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實施細則之訂定)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細則及辦法,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十四條(施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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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狂 < > | 發表時間: 2013-03-14 |
嘿嘿嘿 wrote: 叫馬英九給你們跪? 你腦袋沒事吧? 元首下跪就叫表彰駐守有功嗎? 當年砲戰台灣並沒有放棄馬祖吧? 台灣的運補船也是拼著老命在運送物資吧? 說真的我有點難以想像這種話是當年戰地居民的後代會說出來的話… 至於FB,我可沒說是讓學生來決定,我那些新聞系的同學和學弟們早就出社會了,最年輕的也已經扛了四年攝影機。 我是指讓他們這些懂得怎樣針對特定話題收集大量民意的職業人士協助了解一般人對於這筆慰助金的看法和排富的必要與否而已。 個人是認為,就連二二八事件都會有一群熱血青年走上街頭替受害家屬抗爭了,像八二三這種大事想當然會有更多人義不容辭才對。 當然如果閣下有意堅持排除學生的意見,我也是可以跟他們說,然後把從學生部份取得的數據抽掉。不過這個舉動會不會引起他們不滿 可就與我無關了。 畢竟若是他們得知這個資訊以後會有不少人登上馬資網來看整件事情的始末也是很正常的,以目前的群眾行為取向來看,您可能會因為上一篇發文而至少在學生的FB族群裡紅上好一陣子… 當然個人是對此不置可否啦,反正,學生嘛,相信以閣下上一段發文裡豪氣干雲得連總統都能叫下跪的能耐而言,應該是絲毫不會造成任何影響才對的。 您認為如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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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嘿嘿嘿 < > | 發表時間: 2013-03-14 |
以目前的結果來看, 就是這樣, 不然你老人家認為要如何表彰老自衛隊的苦勞呢?? 叫馬英九下來給我們下跪嗎? 還是叫國防部長來。 我之前的發言,就這是原文,你不用轉移焦點。我沒有一定要馬英九或國防部長來跪,只是以目前的結果來看, 就是這樣,來表彰老自衛隊的苦勞。 不然你老人家認為要如何表彰老自衛隊的苦勞呢?? 為何避重就輕,專挑我的語病?你還沒回答我的問題呢? 另外.FB的事,我覺得這是沒意義的,因為這個議題,給國人去決定,百分之九十九是會同意排富的,但是他們並不了解其中的內情(650萬上限),所以說根本就沒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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