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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無能的團隊,無能的人才,被賣了還幫別人數鈔票
作者: 離島居民 < > 發表時間: 2012-02-26
101SD01 租用船舶營運南竿至莒光航線 101年度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法人團體辦理適用採購法案件之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條
公告日 101/02/23

廠商資格摘要
(1)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須具船舶運送業者)。
(2)交通部核准之船舶運送業。
(3)廠商投標之船舶噸數及航行速度:150噸以上及航行速度20節以上。

請問一下,今年度的評選委員(含外聘及自選人員),有跟去年度一樣嗎??
如果一樣或是同是那幾個鳥人,可以請他們回家吃自己嗎???
是眼睛瞎了,還是良心被權力給肯了
評了一艘閩珠六號出來,結果開了多久???
現在連船都不知道賣到哪去了???
再請問無能的連江航業,連簽訂合約的船隻,都不在島內
搞不好現金都轉回來了
請問這份合約,依據,採購法,能延續嗎??你們眼睛都瞎了???
坐這麼大間辦公室,白坐嗎??
十之八九,你們都知道船隻賣出的消息,
請問,後續你們有關心了,沒有,反而任憑的玩下去
現有的閩珠二號,他是憑甚麼繼續開下去剩下的合約
你們的採購法招標精神都被狗啃了??
原合約條規是怎麼定,無能的連江航業妳們還記得嗎?

是不是一定要有人,拿棍子在後面鞭策,才會做事呢??
你當自己是三歲,還是,當鄉親是三歲??
沒人才找人才,沒能力換有能力的,家族中都沒,有能力的人才了???
作者: 馬祖魚住 < > 發表時間: 2012-02-27
請連江航運公司或交通局能給我們一個說明,莒光航線花了不少納稅的錢,排擠許多建設經費,理當更舒適快速便利,我們有權知道營運狀况和過程。
作者: 尚未啟用 < > 發表時間: 2012-02-28
一、按樓上台兄所言,請連江航業有義務查察下列事項:
(一)依本法第65條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第1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2項)…」其法施行細則第87條規定:「本法第65條第2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二)去(100)年契約是否有約定將「閩珠6號」列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政府採購法第32條、第66條及第101條第1項第11款,併請查察。
(三)若投標廠商原以「閩珠6號」參與評選,得標後又變更以「閩珠2號」履約,涉及評選者,是否對原評選結果可能造成不同結果。
(四)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2條、第13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併請查察。
(五)另副知前些日子那位找馬祖各學校案子的那位調查局官爺,去年履約的這案子可能會有文章可以作喔。
二、關於現正辦理之招標公告所載廠商資格摘要「(3)廠商投標之船舶噸數及航行速度:150噸以上及航行速度20節以上。」似非屬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得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似為履約標的之「規格」項目。將此列為資格審查,想要請問是要審查哪些文件?併請查察,「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3點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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