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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馬祖鄉親有福,公辦辯論確定舉辦!
作者: 陳財能 < > 發表時間: 2011-12-30
約10點左右,馬報記者來電訪問,確認我所推動公辦政見會改為候選人公開辯論的法令問題。然後,也向我說,選委會已根據陳財能與曹爾忠的同意書,確定舉辦公辦辯論會。至於,辯論場地、公正人士遴選、辯論進行程序與是否開放鄉親入場,選委會江召開委員會討論。

由於,陳雪生的「沒空」,民間版的立委候選人公開辯論無法舉辦,讓鄉親都非常失望。其實,鄉親給了陳雪生幹了四年國大、八年縣長的機會與權力,陳雪生斷然傷害鄉親的民主參政權,許多鄉親都不以為然。不過,也有少數鄉親在馬資網上為陳雪生的行為遮遮掩掩、口水亂噴!

為了捍衛鄉親的民主參政權益與利益,我只好依法啟動「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18條之1」的規定。12月29日下午12點30分及13點30分,分別致電曹爾忠與陳雪生。但只獲得曹爾忠正面回應,並於下午3點15分完成同意簽名。下午3點30分,陳財能與曹爾忠一同將同意書送交選委會,從馬報記者與選委會的採訪訊息中,確定了馬祖首次候選人的公開辯論!

依「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18條之1」的規定,不會再因陳雪生的「沒空」,導致辯論會夭折。因為,即使陳雪生不出席辯論會,不管是敢不敢、要不要、能不能,都不會再有妨礙鄉親民主參政權的機會了。至於,陳雪生來不來,只有他知道!

雖然,公職人員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16條則規定,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現場,除主持人、候選人、選務人員及工作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協調電視台負責安排,候選人不得異議。從法律體例而言,該辦法16條是規範「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現場」,對於「公辦電視政見辯論會現場」並無規範。我國法律體制為成文法,依成文法之精神,未明文規範之行為,即可行為。

最後,呼籲選委會,容或對該辦法16條規定之法律見解,存有討論之空間。但,基於鄉親的民主參政權利與利益,應以鄉親之民主利益優先原則,採用該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廣為宣傳」之民主意旨,開放鄉親入場聆聽候選人的政見交鋒。地點以介壽堂,對鄉親較為便利,也可以容納更多鄉親!畢竟這是馬祖有史以來第一場候選人的政見公開辯論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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