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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1223下午,陳財能在台北控告調查局! | |
作者: 陳財能 < > | 發表時間: 2011-12-22 |
2011年10月4日,馬祖日報披露陳財能參選馬祖立委的消息後沒多久,調查局馬祖調查站調查員竟到我經常留宿的民宿,向非當事人的民宿主人盤詢本人社會活動之個人資料。此事已由民宿主人於12月9日,在馬祖資訊網的個人說明中,證實調查局人員確有此違法行為。 此事件,並非茶餘飯後的攀講,事涉代表國家的調查員違反調查局組織法及處務規程之法定執掌,並以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等相關保護當事人權益之事實。馬祖調查站的前身,乃為戰地政務軍管威權時期之338,多少馬祖鄉親因之而生亡、受凌。因此,在鄉親的記憶中仍存有恐懼情緒。東莒陳志長先生的悲劇,只是其中一例! 據此,本人認為調查局人員有干擾選舉之嫌,讓鄉親心生恐懼情緒而影響支持本人意願,並已造成本人與民宿主人友誼破裂之損害事實。此事,本人曾讓調查局有向鄉親與本人道歉之機會與時間,不論是告知調查局國會聯絡室龔先生、或是於本年11月19日及12月10公開在馬祖資訊網上之告知。 今,道歉之時間已於12月15日12點時終止,身為立委候選人,本人為維護鄉親免於恐懼之自由、制衡國家公務員之偏差行為與捍衛本人之權益等理由,將於12月23日下午,親至台北地檢署,以調查局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規範,向調查局提出正式告訴! 至於,調查局若有涉嫌吸收民意代表作為情資布置的角色,而有傷害民主體制行為之事實。陳財能若能在鄉親支持下進入立法院,絕不會像曹爾忠一樣自私地罔顧鄉親權益而悶不吭聲。陳財能將在立法院提案,組成調查委員會,徹底清查調查局是否有此惡行,以維護鄉親免於被親近的民代構陷、設計、偷錄造證之恐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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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財能 < > | 發表時間: 2011-12-23 |
陳 訴 狀 壹、主旨: 控告法務部調查局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調查局組織法、處務規程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知而故意侵害本人利益。據此,請檢方查明毋枉,以相關法律繩之! 貳、事實經過: 2011年10月4日,馬祖日報披露陳財能參選馬祖立委的消息後沒多久(如附件一),調查局馬祖調查站調查員竟到我經常留宿的民宿,向非當事人的民宿主人盤詢本人社會活動之個人資料。此事已由民宿主人於12月9日,在馬祖資訊網的個人說明中,證實調查局人員確有此違法行為。(如附件二) 此事件,並非茶餘飯後的攀講,事涉代表國家的調查員違反調查局組織法及處務規程之法定職掌,並已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相關保護當事人權益之事實。馬祖調查站的前身,乃為戰地政務軍管威權時期之338,多少馬祖鄉親因之而生亡、受凌。因此,在馬祖鄉親的記憶中仍存有恐懼情緒。戰地政務軍管威權時期,在東莒發生陳志長先生被凌虐致死的悲劇,只是其中一例! 據此,本人認為調查局人員有干擾選舉之嫌,讓鄉親心生恐懼情緒而影響支持本人意願,並已造成本人與民宿主人友誼破裂之損害事實。此事,本人曾讓調查局有向馬祖鄉親與本人道歉之機會與時間,不論是告知調查局國會聯絡室龔先生、或是本人於本年11月19日及12月10,公開在馬祖資訊網上之告知。(如附件三、四) 今,道歉之時間已於12月15日12點時終止,身為立委候選人,本人為維護鄉親免於恐懼之自由、制衡國家公務員之偏差行為與捍衛本人之權益等事實與理由,以調查局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規範,對法務部調查局提出正式告訴! 參、理由: 一、調查局之行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七、八、九款、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等之規範,並應繩以個資法之罰則。 二、調查局之行為,違反調查局組織法第二條及其處務規程,顯有逾越法定職掌,侵害當事人(即本人),人民基本人權及造成馬祖鄉親恐懼之情形。 三、調查局之行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或他法」。除已造成鄉親恐慌外,更已損害本人之選舉權益,與被調查局人員盤詢之非當事人間友誼破裂之事實。 肆、請求: 根據以上法務部調查局侵害本人權益之事實與理由,本人請求檢方應依法查明,毋枉毋縱,廓清國家官箴及司法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之自律,確保人民基本人權不受侵害。對本人所生損害部分,本人要求法務部調查局應給付新台幣一千萬元之損害賠償,以儆效尤! 狀呈 台北地方檢察署 具狀人:陳財能 身份證字號:P121526691 戶籍:連江縣北竿鄉芹壁村4鄰101號 日期:2011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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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avo < > | 發表時間: 2011-12-24 |
若因個人資料遭不法侵害,難以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時,民事途逕部份,可向法院請求每人每一事件500至20,000元賠償;但考量業者承受之程度,同一事件總額以2億元為限(個資法第28條)。至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違法蒐集、處理、利用或變造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最高則可能面臨5年有期徒刑之刑責(個資法第42條)。 至於陳財能立委候選人為何要向調查局賠償一千萬呢? 依民事途逕部份,依個資法規定可向法院請求每人每一事件500至20,000元賠償的規定。 若是以每一事件可賠償最低標準500元為基準x馬祖戶籍人口10000人x2位調查員=1000萬新台幣賠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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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財能 < > | 發表時間: 2011-12-24 |
http://www.facebook.com/l.php?u=http%3A%2F%2Fwww.twtimes.com.tw%2F%3Fpage%3Dnews%26nid%3D215135&h=UAQGWPg_8AQGrdbuGNk4_GgOTfyGDqaT7EHUr7K0soK6_VQ | |
作者: angelica0710 < > | 發表時間: 2011-12-25 |
是否正式提告 或 撤告 仍請三思∼∼∼ 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2010.04.27日三讀通過】 【2010.05.26總統公佈】但尚未正式實施 若因個人資料遭不法侵害,難以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時,民事途逕部份,可向法院請求每人每一事件500至20,000元賠償;但考量業者承受之程度,同一事件總額以2億元為限(新個資法第28條尚未正式實施)。 構成要件: 違反法律規定(即不法) + 當事人權利(或利益)受有侵害 就陳先生所述: 調查局馬祖調查站調查員竟到我經常留宿的民宿,向非當事人的民宿主人盤詢本人社會活動之個人資料。 恐難認 該局調查員有違法之虞 是否正式提告 或 撤告 仍請三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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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tsumircle < > | 發表時間: 2011-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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