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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作者: 芷彤 < > 發表時間: 2011-12-01
連江縣政府訂於十二月一日(週四)下午二時與希望基金會共同辦理「健康足讚-縣市逗陣走」活動,集合地點為介壽澳口,歡迎大家踴躍參加,加入健走行列。

今天看到公務人員跟民眾參加,加入健走行列。

人事室可不可調查, 凡是公務人員參加健康足讚-縣市逗陣走活動期間 ,沒有寫休假的人,做什麼處份?

公務人員服務法 十 條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第二十二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二十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
九、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人事室可不可以調查公務人員參加活動有沒有機關長官核准?
下次上班時間有活動臨時工 約僱 可不可以寫公假參加活動?
作者: 史基利 < > 發表時間: 2011-12-02
樓上芷彤寫的不錯,對於昨天健康足讚-縣市逗陣走活動,看到許多公務員也 參加了健走活動。可否請縣府人事室統計,哪些公務人員有參加活動,那這些公務人員是否有請假,或沒有請假,或哪些因素等等
作者: 芷彤 < > 發表時間: 2011-12-02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3 條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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