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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同樣的問題發生很多次 ,算不算消保法第51條
作者: 芷彤 < > 發表時間: 2011-11-14
停電電器壞了原因是停電可不可以用民法第二二七?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商品責任規範之適用,在於有無消費者依指示或通常之使用卻仍受到損害之事實,因此,消費者依消保法第7條規定,要求製造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首先應舉證說明,係依照一般平均消費者可認知或商品之表示警告之方法加以使用,但仍發生損害,則初步即可先推定商品具有安全上之欠缺。

民法第191條之1前段規定,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即商品瑕疵致使損害間相當因果關係係採推定主義,消費者就商品瑕疵致生損害間之因果關係可不負舉證責任。此說有待商榷,該條規定,應係過失推定原則,而非因果關係推定原則。


「非人為因素」,所以「依法無據 不用賠嗎」

停電、限電所造成之影響,均在相關法令規章中明訂電業不負賠償責任,僅就電費予以扣減 。






台電一定要對頻繁發生跳電所造成的要對馬祖損失等有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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