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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請問地政事務所主任 | |
作者: 世園 < > | 發表時間: 2011-10-13 |
100.10.13馬祖日報: 符合重新審查要件者之比率僅僅只有: 175/1955=8.95% 為什麼比例這麼低? 兩階段受理筆數合計119筆筆,也就是說地政所受理筆數之比率更僅僅只有: 119/1955=6.08% 為什麼比例這麼低? 難道當初在安輔條例公布施行之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案者,多是糊塗蟲(馬祖民眾是糊塗蟲的佔100-6.08=93.92%)? 如果多是糊塗蟲,顯見地政事務所在宣導上極為不足!也就是在作為上非常欠缺。 希望是我多所誤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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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1-10-13 |
還我祖先土地是馬祖人民共同的期待,只可惜縣長有心,地政無意,所以拖了18年一事無成。 問題的癥結就在83年至85年的地籍調查沒有落實,忽略了「安輔條例」的存在,營區內的土地人民依地政事務所通知到現場接受調查、指界、測量並在地籍調查表簽章的案件,都不發給地籍測量圖,人民怎麼申請土地登記呢?所以,就種下今日無法彌補的錯。這個錯在政府,當換了地政事務所主任,變成了人民到場不指界,或經通知不到埸結案,這是政府一錯再錯惹的禍,應該要由政府承擔,做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應積極的處理善後及早解開人民心中的結。 問題不是沒有辦法解決,只要縣長有歡喜做、甘願做的心,責令地政事務所將申請調出清理,一件一件的做,我想可以解決一大半的問題。因為,只要在安輔條例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就有安輔條例的適用,不是嗎? 縣長啊!要不要做就看您的態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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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成大可 < > | 發表時間: 2011-10-13 |
議長議員都去了總統府 事後毫無改進 公務員縮縮頭 又都事過境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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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世園 < > | 發表時間: 2011-10-17 |
1955-175=1780筆,比例是91.05%。 也就是地政事務所直接拒絕了1780筆,佔本專案比例是91.05%(權力好大)。 為什麼不是1955筆經過清查,全部通知「補件」,而不是「重新送件」? 既然「安輔條例公布施行之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案,均有安輔條例之適用。」為什麼還要重新送件?誰來監督地政事務所的釋法從嚴或是只圖行政便利? 馬祖日報2010-01-12 曹爾忠「眼淚都快掉下來」的心情。換來的是地政事務所執行成果僅僅只有119/1955=6.08%的絕情。馬祖民眾是要向曹爾忠討公道?還是要向地政事務所討公道? 「將可能讓超過半數以上被「駁回」土地登記申請的鄉親,可以重新獲得許可」的報導,是馬報記者的無知,還是地政事務所消極作為導致不如人意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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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彥 < > | 發表時間: 2011-10-17 |
既然中央都作了對於大家最有利的解釋 我實在不懂 地方的地政事務所究竟在搞什麼啊!!!! 真是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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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木 < > | 發表時間: 2011-10-17 |
請曹立委打電話問楊縣長,同學之間距離沒那麼遠吧? | |
作者: 白彥 < > | 發表時間: 2011-10-17 |
朱木 wrote: 我想這跟是不是同學沒有關係吧 地方政府的公務組織違背中央 應該是由地方議員來提出質詢 由立委去質詢地方首長... 這不大正確 您說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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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飛鳥 < > | 發表時間: 2011-10-17 |
白彥誤會朱木的意思了 朱木是希望曹立委主動和楊縣長連絡 看看如何解決土地問題 不是地方推給中央 中央又推給地方 土地問題需不需要修法 曹立委第一個要說服的人 就是楊縣長 況且兩人又是同學 溝通有那麼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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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大砲 < > | 發表時間: 2011-10-17 |
當初縣長選舉不是就打著中央地方溝通順暢的口號嗎?? 怎麼現在又扯到中央地方的權責禮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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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彥 < > | 發表時間: 2011-10-18 |
飛鳥 wrote: 感謝飛鳥網友的解惑 至於樓上網大您說 "怎麼現在又扯到中央地方的權責禮貌了?? " 這與"扯"有何關係 我僅是提出我的疑惑 這就跟法律,命令不得抵觸最高憲法一樣 中央與地方 本來就應該各司其職 如果可以互相干涉越權 那不就天下大亂了!?(還嫌國家不夠多紛爭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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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大砲 < > | 發表時間: 2011-10-18 |
我覺得你的疑惑不應該是在這個時點才發生 而是應該在曹楊選舉打出這個口號的時候就該存在 當時你就應該覺得疑惑,他們倆攜手傳遞的這消息,是甚麼意思? 白彥大大,您說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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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木 < > | 發表時間: 2011-10-18 |
樓上白彥網友:別氣急敗壞,我所謂請曹立委打電話給楊縣長是回應世園網友,他說曹立委眼淚快掉下來,一直抱怨地政事務所不處理民眾的問題,如果真的可行,地政事務所是縣轄單位,打個電話給縣長,請他督導地政事務所不就結了,何必掉眼淚呢?懂我的意思吧,護主心切也得要看清開版的議題是何意吧! | |
作者: 世園 < > | 發表時間: 2011-10-19 |
2010-01-13 馬祖日報 曹爾忠:土地專案會議突破了法律不得溯及既往規定 【馬報訊】針對土地核心問題的解決說法,立委曹爾忠昨天表示,這次政院土地專案會議突破了法律不得溯及既往的規定,其他在安輔條例廢止後的再透過修法或其他方式,做澈底的解決。 昨天是立院第四會次最後一天,立委曹爾忠昨天從上午到晚間都在立院會議室,忙著審查法案。 曹爾忠說,這次是土地問題很大的突破,法務部在會議中做出解釋,對於在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實施前提出登記申請的土地所有人,也可以適用安輔條例相關規定。 他說,土地問題的解決,沒有停止過協調、爭取,其複雜要抽絲剝繭地釐清。 ---------------------------------------------------------------------------------------------- 不知道地政事務所主任,對以上及前幾篇的內文,有什麼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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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世園 < > | 發表時間: 2011-10-21 |
政院專案會議 馬祖土地問題獲重大突破—節錄馬報990112 曹爾忠願意「跪求」各部會支持,來共同解決馬祖存在已久土地問題的誠意。換來的是地政事務所執行成果僅僅只有119/1955=6.08%的無情。 既然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決議:「安輔條例公布施行之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案,均有安輔條例之適用。」,法務部以基於立法目的、體系解釋或基於法律的平等原則,做出有利馬祖人民的解釋。為什麼地政事務所主任執行上,還要民眾重新送件?採取「不利馬祖人民」但自己行政便利的作為?這不利馬祖人民的執行措施,不是法務部或是內政部的決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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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大砲 < > | 發表時間: 2011-10-21 |
法學碩士竟是這樣看待法律的........... 的確,如果法務部,甚至內政部的函釋可以這樣子適用安撫條例的適用範圍,姑且不談花了10幾年才得到這樣解釋的能力,但這樣的函釋有它效力上的侷限性!!這才是最重要的關鍵點!! 因為,函釋的位階只是法規命令而已,如果今天其他與人民爭地的其他行政機關提起訴訟,你覺得該行政機關會拿法務部的函示打自己的臉嗎??當然不會嘛!!他一定力爭一個爭執點"法院不受各機關函釋的拘束",因此,法院如果採信該機關的論點,按法條操作,你覺得法院不會有自己一套"體系解釋"、"目的解釋"嗎??至少"文義解釋"一定會搬出來,然後拒絕適用該函釋,解果如何??人民還是拿不回土地!! 曹委員一直認為修法不重要(參照王長明村長相關發言),想要從法規命令著手。可以!!但先把相關配套搞好!!最基本的就是,當人民依照該函釋提起辦理土地登記時,假設地政機關受理,必須要求其他行政機關不得提起訴訟!! 不過看報導,只找了法務部,應該沒啥用,因為不管是軍方佔領的或是國有財產局佔領的,都不歸法務部管,去跪求國防部跟財政部吧!!但應該很難,君不見921大地震時,馬英九(時任市長)雖然想盡快重建倒塌社區,但礙於市政府按造行政程序走而不斷爭訟,結果耗費數年!!! 總結一句,既然爭取的函釋內容透過修法可以達到,那為何不直接修法,一勞永逸呢??是因為做不到嗎??做不到,那就換人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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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大砲 < > | 發表時間: 2011-10-21 |
再補充一點,報導裡只找了法務部的解釋,沒有要內政部等同樣解釋,或請內政部別再爭訟。事實上,也可以請內政部下一個"行政規則",要求下級機關如何按照函釋辦理。由內部自為行政拘束,這樣地方公務員就可以名正言順的"依法行政",而不是口頭上對外宣示要機關將法條為對人民有利的解釋,這樣有屁用!!出了事還不是公務員要負責,如果能由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規則,就會減少地政機關不辦理的事情。 不過問題點還同一個,行政規則對法院也沒有拘束力就是了。所以,還是認真修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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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gelica0710 < > | 發表時間: 2011-10-22 |
白彥兄 講得很對 土地登記是地方政府的職掌 縣鄉鎮村乃主政單位 縣長 鄉鎮村長 乃主事者 要積極任事! 而地政事務所 的主要工作便在 釐清 土地 關 中央或立委 何事? 這是中央與地方 分權做事的道理 地方執行有疑慮 可請示中央 地方亦可提議 具體 解決土地問題的解決原則 取得中央認可後 自可據以執行 政府機關 需依法行政 關「同學情誼」何事? 地方政府要本於權責戮力從公 議員、鄉鎮代表 要督促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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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彥 < > | 發表時間: 2011-10-22 |
朱木 wrote: 我覺得您似乎都喜好用一些很尖銳的用詞與大家互動... 可以學學白鳥或是煙雨江南網友吧..... 何來氣急拜壞?何來護主? 這裡不就是讓大家交流的嗎? 中央與地方分權責 是我針對要立委打給縣長,同學關係這塊的延伸疑問 怎又被您解讀為氣急敗壞... 真要說護主... 那是否也可說您司馬昭之心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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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1-10-23 |
親愛的地政事務所主任: 以上這麼多寶貴又實在的意見, 為什麼 貴所都不回應一下呢? 一個為馬祖鄉親服務的機關, 成了剝奪馬祖鄉親土地的劊子手, 難道都不該檢討改善,不該負責嗎? 這失落的一千多件,最好能在一個月內, 給鄉親圓滿的答覆, 否則,該是自請處分下臺的時刻了, 一個能力不足,辜負鄉親期待的主任, 沒有服務鄉親的恩賜,就不要搶坐這個位子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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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世園 < > | 發表時間: 2011-10-24 |
邱大砲 wrote: 大砲兄,你誤會了! 這是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會議的結論,法務部在會中基於專業的解釋,當然是為行政院的結論作強化論述,無須內政部再做同樣解釋。 邱 大砲果然凡事瞄準曹爾忠亂轟,怎麼轟得爽先擱置一旁;我要問的是地政事務所主任。按照邱大砲網友的說法,好像意思是說地政所主任都沒問題,但是,他都還沒出面說明呢? 當然,依法政府官員是不需要回應馬祖資訊網的!但不理不睬不回應的作法,民眾的感覺很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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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世園 < > | 發表時間: 2011-10-25 |
政院專案會議 馬祖土地問題獲重大突破—節錄馬報990112 請問地政事務所住任,已登記為國有土地者,您的解決方式是什麼?也是採取「不利馬祖人民」但圖自己行政便利的作為嗎?是撤銷?是變更?是行政救濟?還是將錯就錯?或是政府絕對不會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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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世園 < > | 發表時間: 2011-10-27 |
海島浪子 wrote: 以上是海島浪子網友2011-10-13 14:25的留言,和本篇主題一樣,幾天以來地政事務所主任都不理不睬。 或許小老百姓人微言輕,請陳貴忠議長幫我們問問看地政事務所主任,到底是麼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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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世園 < > | 發表時間: 2011-11-07 |
admin wrote: 前一篇,等了9天,陳貴忠議長沒有回應。 不知道曹以標副議長,在大肆批評監督縣政的時候,對地政事務所主任的作為與領導,有什麼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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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大砲 < > | 發表時間: 2011-11-09 |
世園 wrote: 世園兄,您才誤會了。另外,不要斷章取義。 行政院的跨部會專案會議,它還是"各部會"的意見總和。固然,會議的內容可以作為行政院的立場,但對於各層級機關的公務員而言,是不可能因為這樣的立場而自作主張。試想,如果今天行政院宣布要對富人課重稅,以紓困財政、縮減貧富差距,達到課稅正義的目的,難道底下的公務員可以在沒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下),就逕自對富人課重稅嗎??當然不行!! 本件也是相同的道理!!法務部的函釋,說到底他還是法務部的函釋,縱然內政部一同開會,不論是明示的默示同意或是明示贊成,都不及於明確的下達一紙行政規則或發布法規命令來得有效。所以我全文說,希望內政部下達一行正規則,讓公務員名正言順依法行政,這是效率的問題、這是解決問題的方法。這也不是亂轟、是精準命中問題核心。 再來,我也不曾表示過地政事務所主任沒問題,我關心的反而是全體公務員(聲明在先,大砲不是公務員,以免讓人說官官相護),以及鄉親的問題。所以我才說,要讓公務員做得安心、要讓鄉親權利獲得保護,就要內政部用行政命令來要求,同時並要求當公務員依法行政時,相關單位不能爭訟,這樣才能確保函釋的有效性。否則當法院有不同意見時,函釋就如同廢紙一張,毫無作用可言!! 對於報導所載的極低的通過率,要釐清的反而是不被通過的理由是什麼??也就是說,不被通過的案件,是不是合於函釋解釋的範圍,而被地政事務所無理由的駁回,抑或是不被通過的案件,從根本上即非關該函示解釋的適用,逕行送審而被駁回??若係前者,地政事務所當然失職!!若是後者,地政事務所也該說清楚,免得受不白之冤。 楊縣長接受質詢時提到了"雞尾酒"漸進解決,正說明了馬祖土地問題百百種,不是單一函釋能夠解決的!! 大砲的發言,針對的是函釋作用的實效性,是要讓鄉親知道,法務部所謂的函釋,並不是什麼重大突破!!如果轟到世園兄景仰之人,在此跟您賠個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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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1-11-09 |
有關99年1月11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略謂:「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這是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釋。內政部為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所以這是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61條所明定。地政事務所為何剝奪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的權利,甘冒業務違失的風險駁回人民之申請案件,究竟是故意、過失、抗命、還是另有見不得人的隠情,就讓我感到相當不解。但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或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的行政處分都是「無效」的,行政程序法第158條亦有明定。地政事務所要駁回人民的申請案件也應把事實、理由交待清楚,這是公務員應盡的本分不是嗎?地政主任說駁回就駁回,也不究事實真相及時空背景處理公務,我們馬祖已經走過了戒嚴時期,何其不幸又請來了一個「武則天」治縣。主任呀!主任,將心比心,如果您還想真除的話,請發揮您的同理心與使命感,趕快處理這1千多件有安輔條例適用的陳年老案好嗎?。必竟有了績效,再談陞遷,才不會落人口舌,不是嗎? | |
作者: 芷彤 < > | 發表時間: 2011-11-09 |
土地法:中華民國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97條;並自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土地登記規則民國35年10月02日公布。 馬祖人知道當時法律嘛 土地權。 土地總登記,所有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之。土地總登記前,已取得他項權利之人,得於前項登記申請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申請之。 (戰地 或強佔 當時所有人知道嘛。) 而且土地法是管理土地的根本大法,狹義的土地法指的是土地法本身。廣義的土地法則是指任何與土地的管理,分配,利用有關的法律。土地是生產要素之一,各個國家對於土地的分配無不投注心力於上。台灣的土地法立法精神源自於孫文的民生主義平均地權學說,主張平均地權,地盡其利,地利共享等觀念。整部土地法的存在皆在彰顯這三個精神。 土地法共五編,分別為總則,土地登記,土地使用,土地稅,土地徵收。 為什麼馬祖土地問題是由離島建設來管 還有安撫條例, 軍方強佔,他走為什不還我們 還有當時地政事務所成立了沒, 司法不公。 地法規是政府執行土地政策的依據,中華民國之土地法以孫文三民主義中民生主義之平均地權,地盡其力,地利共享為指導原則,平均地權為實踐標的。其內容為民法的特別法,因此繼承中華民國民法中繼受法學的性質。土地是生產要素之一,土地法規是土地政策的法理基礎,又由於土地政策必須隨著經濟發展而有所改變,因此土地法規也必須與時並進。由於修訂母法曠日費時,執政者往往制定新的法律以取代母法,造成特別法眾多與各法間在名詞定義與解釋適用產生矛盾,為了解決法律上的爭議往往必須聲請大法官解釋,也使得大法官解釋成為土地法規不可或缺的一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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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世園 < > | 發表時間: 2011-12-04 |
焦點新聞 請問地政事務所主任,提出異議的是哪一個「與民為敵」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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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馬友友 < > | 發表時間: 2011-12-05 |
講得好 法律不鬆綁,只指責地政單位,不盡公平。 地政單位的公務人員,誰敢做不合法的事??? 把他(她)們罵臭頭,把地政單位的預算凍結,也無濟於事,反而會使還地於民,更沒有效率。 修法,先讓法律鬆綁,請他們依法行事,配合相關單位,先查明地權所屬,再還地於民..... 您說好不好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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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1-12-05 |
地政人員為什麼會成為眾矢之的,我想跟主任的態度有絕對的關係,簡單說幾點如下,鄉親您認為有這種感受嗎? 一、現今的地政事務所鄉親要去辦土地登記案件,遇到疑難問題沒人 敢回 答,承辦人好像驚弓之鳥,避之唯恐不及,還像是為民服務的機關嗎? 二、本人在臺灣也經常跑地政事務所,遇到不會辦的事件有服務台可以代為填寫申請表,有編制內人員值勤接受諮詢服務,解說法令疑難問題。反觀,連江地政事務所人員領了納稅人繳稅的薪水,為鄉親服務了什麼? 三、申請測量案件,可以不發地籍圖給鄉親,就直接撤銷申請案件,叫鄉親沒有辦法辦理土地登記嗎?這是吃案啊! 四、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可以不給鄉親補正或陳述意見,就駁回鄉親的申請案件嗎? 五、政府機關存在的目的,就是要苦民所苦,解民所苦,缺少了同理心,沒有了使命感,如何喚回鄉親的支持與愛載呢? 六、馬祖土地問題和金門一樣,都經過戰地政務的洗禮,為什麼金門執行起來就沒有問題,馬祖就有那麼多問題?承辦人員執法顯然有了偏差,是學養不夠,還是怕事,做主任的都要詳加瞭解,法律不鬆綁,只指責地政單位,不盡公平。但地政事務所有研究後專案報陳上級請示嗎?,如果這些都作好了,鄉親還會責怪嗎? 七、說真的,今日的地政事務所不是人力不足,而是人滿為患,不知道在為鄉親作什麼服務,這表示領導出了很大的問題。 期待地政事務所從心出發振作精神,把鄉親的掌聲嬴回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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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馬友友 < > | 發表時間: 2011-12-06 |
如果是法律問題,真的除修法外,無解 誠如朱兄所言 的行政效能、服務態度, 地政單位真的要加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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