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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鑑界申請之不解
作者: 陳如嵐 < > 發表時間: 2011-09-22
受台灣親友委託,今天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鑑界申請。
本人以電話向北市中山區地政事務所游公務員請教,得知須帶被委託人身分證、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新台幣4000元及地號,中山區地政事務所,清楚告知本人不需土地權狀,僅需地號。
經向連江縣政事務所公務員請教,得知主任新規定需土地權狀正本,本人請教主任,並告知本人向北市中山區地政事務所請教之結果,電話中本人請主任是否可以向北市中山區地政事務所詢問,以相同便民行政,而主任卻一再告知本人,台灣與馬祖生活型態不同,我不理解台灣、馬祖生活型態與土地鑑界有何關聯。
主任:您當然可以依法從嚴行政,我請台灣親友再寄土地權狀正本來、我再寄回台灣也不是非常困難,只是北市與馬祖生活型態的確不同,馬祖四鄉五島往返南竿已是不易,更何況在台灣馬祖鄉親,您是否可以站在馬祖鄉親生活型態方向思考,依法從寬便民行政、簡化手續。
只是希望您能與台灣相同單位一樣便民
作者: maylopei < > 發表時間: 2011-09-22
1.很簡單了解 ,因為權狀不是她發的。
2.她自己有一套,鑑界只是界定土地的位置,不影響土地標示變更,一直以來鑑界只要提供土地權狀影本或登記簿謄本即可,這位連主任就一定要權狀正本,不知她又依何條法令行政?真是三條線!!!
3.陳先生您可以問連主任登記簿謄本是否可行?若是也不行,您可以請連主任報內政部請示,為何北市中山區地政事務所可以用權狀影本,而連江地政事務所卻不行?難道一國兩制嗎?馬祖有特別法嗎?哦!對了,您可以問地政事務所的上級機關連江縣政府民政局王局長?馬祖有和台灣不同的法令嗎?
4.可以問一下楊縣長,您不是口口聲聲還地於民嗎?您簡直是找一個連主任來擾民,都快把我們百姓搞死了;還有豬圈和雞舍補正要我們去開房屋稅籍證明,議員大人啊!開議時幫我們先問一下稅捐處,豬圈和雞舍可有稅籍,不然我如何開的出來給地政事務所啊!“大人啊!救人哦”連主任您不發狀就算了,又何必刁我們這些老百姓,補不出來您就給我駁回,乾脆您一次就給我駁回,不要折騰半天還鬧笑話(豬圈和雞舍要開稅籍證明)後,再把我駁回,不要勞民傷財嗎?
作者: 馬祖魚住 < > 發表時間: 2011-09-22
馬祖縣地政事務所本人多次進出,我的看法是官字兩個口,有理也說不清,每個人的都有律法,似乎生怕被鬼抓,一不小心就上法院。
更可悲的是旅台鄉親,跑了多趙路程,連他們自己也不知道,還要繼續請教長官,而長官不是出差就是開會,馬祖蛋凡之地,土地搞了四,五十年,真是有夠悲慘的。
作者: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 > 發表時間: 2011-09-23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7條規定:「(第一項)申請複丈時,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第二項)前項檢附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有關申請鑑界,如由權利人親自到場或以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申請,經驗證身分無誤,僅須填具複丈申請書,無須檢附其他證件,以資便民;至委託他人申請鑑界因後續恐有同規則第221條再鑑界或涉訟之法律效果,仍請檢附委託人之權利書狀或印鑑證明(須於申請書蓋用印鑑章),以辨明委託人申請鑑界之真意。
作者: 朱木 < > 發表時間: 2011-09-23
........第207條規定:「(第一項)申請複丈時,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一看地政事務所的回覆就知道是官僚作風,條文裡面不是也寫了『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其他文件是什麼?是否有告訴鄉親呢?
「依法行政」是公務員基本職責,但是如果滿口都只有法令,而不思立法用意及為人民公僕的心態,說穿了也只是法匠,如果不懂得替百姓謀福祉,想方設法還地於民,要這公務員何用(記住,沒人叫您違法)。
樓上如嵐兄:您力挺的楊基團隊,派了個這樣主管,情何以堪。
作者: 莉婷 < > 發表時間: 2011-09-23
土地鑑界》

(一)應備書表證件

項目

名  稱

來 源

備  註

1

複丈申請書

自行檢附

用紙由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免費提供。

2

權利證明文件(如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自行檢附

(1) 如無土地所有權狀時亦可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2) 土地承租人應會同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3

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

自行檢附

(1) 如無身分證影本亦可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 如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
4

委 託書

自行檢附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需檢附。

(二)辦理期限:15日
作者: 陳如嵐 < > 發表時間: 2011-09-23
主任大人:我只是想請您詢問北市中山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鑑界申請,僅需地號填寫,不必提供土地權狀影本,大人您搬出專業法令,從嚴解釋,令我不解,我想北市中山區地政事務所應不至違法,也應不是落後單位,大人您應該可學習吧?
試試簡化手續、便民行政,您都不願,您緊抱法令,從嚴解釋,這不行、那不行,馬祖土地問題如此複雜,鄉親們如何能期待您、依法從寬採取對人民有利的解釋、突破瓶頸,解決馬祖土地問題???
主任您倒也是可以學學朱木兄如何從寬解釋!
作者: 煙雨江南 < > 發表時間: 2011-09-23
說實話,從嚴解釋法令,每個公務員都會做,而且都可以做得比這位連主任更好,根本不需要這外來的和尚。一直期待外來的和尚會念經,如今看來卻遠不如原來的掃地僧。
但是真正能用心在解決鄉親土地問題,依法從寬做出對人民有利的解釋,卻是極需要一位有心、也有能力的地政事務所主任,他絕不是法匠,懂得馬祖土地問題的瓶頸,即便自己不能解決,至少研議出土地問題的分類,各分類相對應的解決方式,透過中央或其他管道來解決,這才是我們所需要的地政事務所主任,而不是一天到晚偷跑、搞內鬥的主任!
送她一句:別再混了吧,真是站著說話不腰疼阿!
作者: 高銓威 < > 發表時間: 2011-10-11
《史記.酷吏傳》就是這樣寫的:

小弟印象有一段,條侯周亞夫平定吳、楚七國之亂 ,他的門客有一名喚"趙禹"的下吏,因廉潔而讓漢景帝賞識想提拔為九卿!周亞夫馬上拒絕且說出了這一句話:『.... 習法之人,苟令於廟堂之上..... 民相扇而相習之....』意思說讀法律的人,如果讓他身居高官,國家可慘了...
作者: 大熊熊 < > 發表時間: 2011-10-11
沒有規定一定要正本吧
不然就去申請地籍謄本,
一樣會有效果

或是你不要去管地政事務所
直接去跟縣長或曹立委反應
這是便民服務
可以試試看效果
祝你好運
作者: 風調雨順 < > 發表時間: 2011-10-12
要連主任對法令從寬解釋,我看是『難、很難、非常難』
連主任您說是吧!
對土地主張的是一切依法行政
對時間可能就可以從寬解釋了喲
5點和5點30分 只差30分鐘有差很多嗎?
不過30分鐘而已..各位看官你說是吧?
果真是『寬以律己、嚴以待人』
好樣的無言無言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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