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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無預警停電
作者: 莉婷 < > 發表時間: 2011-07-22
台電營業規則 第四章 用電及供電


第 41條 依第38條、40條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不可歸責於本公司原因,致用戶遭受任何損失時,本公司不負責賠償責任。


3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

一、奉行政府法令或主管機關命令時。

二、遭受天災、人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時。

三、設備故障或運轉發生事故時。

四、電源供應不足時。

五、檢修設備、工程施工或其他供電安全上之需要時


第 4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違章,本公司得停止供電:

一、用戶有竊電行為者。

二、用戶用電裝置經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未改善者。

三、用戶用電違反第36條規定,經本公司書面通知仍未於指定期間內置備必要之調整設備者。

四、違反第37條規定,用戶無正常理由拒絕者

五、用戶欠繳電費及其他各費,經限期催繳仍不交付者。

六、實際用電人非本公司用戶,經本公司書面通知仍拒絕辦理過戶者。

七、用戶未經申請並獲同意而擅自拆遷,移動或更換本公司供電線路、接戶線責任分界點、電表或封印者。

八、需量契約用戶用電最高需量超過限電容量或契約容量,經本公司書面通知仍未改善者。
作者: 害羞的瘋婆子 < > 發表時間: 2011-07-23
莉婷 wrote:
台電營業規則 第四章 用電及供電


第 41條 依第38條、40條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不可歸責於本公司原因,致用戶遭受任何損失時,本公司不負責賠償責任。


3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

一、奉行政府法令或主管機關命令時。

二、遭受天災、人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時。

三、設備故障或運轉發生事故時。

四、電源供應不足時。

五、檢修設備、工程施工或其他供電安全上之需要時


第 4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違章,本公司得停止供電:

一、用戶有竊電行為者。

二、用戶用電裝置經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未改善者。

三、用戶用電違反第36條規定,經本公司書面通知仍未於指定期間內置備必要之調整設備者。

四、違反第37條規定,用戶無正常理由拒絕者

五、用戶欠繳電費及其他各費,經限期催繳仍不交付者。

六、實際用電人非本公司用戶,經本公司書面通知仍拒絕辦理過戶者。

七、用戶未經申請並獲同意而擅自拆遷,移動或更換本公司供電線路、接戶線責任分界點、電表或封印者。

八、需量契約用戶用電最高需量超過限電容量或契約容量,經本公司書面通知仍未改善者。



規則裡說的不都是屁話嗎?哪一次斷電不是屬於「三、設備故障或運轉發生事故時。」所以就通通不用賠嗎?
看到消保官出面為民眾爭取權益,感到辛慰,但希望是真的爭取權益,而不是做做秀就又沒下聞了,無論如何,台電一定要做出全面性的賠償。不是在乎電費可以少繳三五百塊,三五百塊也不夠我們買壞掉的電器,但是要讓台電知道,他們不控制好品質,是要付出代價的,並訂定出遊戲規則,以村為單位,一個月無預警停電一次,全村電費打八折,二次打對折,三次全村電費免費。
我們不會因為少付一個月電費就發財,也不會因為少付一個月電費就可以多買台電腦,但...做錯事情就是要負責,這二年來,大大小小的無預警停電至少五十次了,可以去翻翻金氏世界紀錄,一個先進國家竟有如此良好的成績,我們肯定可以得名的;
因為鄉親都很老實,過去就這樣默默忍受了二年,未強力要求台電負責,所以二年來絲毫不見改善,如果我們希望未來能有良好的供電品質,這次我們就不能再默許台電這種不負責的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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