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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作者: 民進黨金門縣黨部 < > 發表時間: 2011-06-08
法案名稱:

行政院函請審議「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三條文草案」、本院委員陳福海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三條文草案」、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蔡煌瑯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陳福海等20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協商結論:

第九條,照蔡煌瑯委員等提案,第四項及第五項文字修正為:
「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但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不得再提出申請。前項返還人民土地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其餘照蔡煌瑯委員等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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