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討論與交流 » 馬祖開講 | http://matsu.idv.tw |
主題: 單獨辦理連江縣公投不會通過 | |
作者: 藍朗青天 < > | 發表時間: 2011-04-22 |
「連江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已通過一段時間,對其內文看過的人可能不多,瞭解其程序或內涵的就更少了。但公投自治條例對馬祖連江縣未來重大公共議題的發展,卻有決定性的影響。更改縣名要公投,設置博弈專區要公投……,然而在馬祖連江縣要通過公投卻極其困難,如果單獨辦理,我敢說:不會通過! 連江縣公民投票的作業程序為何?以下為本人看過「連江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後,自行編寫的公投程序25道關卡,若有誤差也請民政局提出指正。 在馬祖連江縣若要舉辦公民投票,其程序是: 一、決定領銜人(以一人為限) 二、完成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 三、完成提案人名冊。 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縣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98年縣長選舉選舉人數為7697*0.005=39人,提案人應超過39(含)人以上。 四、將前項資料向連江縣政府提出。 五、縣政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進行審查。 六、縣政府審查通過送請連江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認定。 七、審議委員會將認定結果通知縣政府。(三十日內) 八、縣政府將審議委員會將認定結果函送行政院核定。 九、行政院核定該公投案合於規定。(不合規定者駁回) 十、縣政府函請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名冊。(十五日內) 十一、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名冊通過,縣政府確認該公投提案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 十二、縣政府應依該公投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機關提出意見書。(三個月內) 十三、縣政府彙集相關機關意見書後,併同該公投提案移送連江縣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縣選委會)。 十四、縣選委會收到提案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向該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 十五、徵求連署(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影印) 十六、連署人數達到規定。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縣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98年縣長選舉選舉人數為7697×0.05=385人,連署人應超過385(含)人以上 十七、連署人名冊向選委會提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十八、縣選委會收到連署人名冊後,初步審查連署人數合於規定。 十九、縣選委會函請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三十日內查對完成)。 廿、查對連署人名冊通過 廿一、縣選委會公告該公民投票案成立(十日內) 廿二、選委會在電視頻道提供時段,舉辦至少一場發表會、辯論會或公聽會。 廿三、公投日舉行投票 廿四、投票人數達連江縣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預估3970人以上) 廿五、開票結果決定該公投案是否通過。 重點是如何才能通過公投? 依據公投法第30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我個人預估101年1月連江縣投票權人總數大約7900(需設籍滿六個月), 投票人數達連江縣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預估為3950人以上。 而「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須達1975人。 在馬祖公投是否通過的關鍵,在於連江縣選委會公告投票的日期,是否與公職選舉合併舉行。 如果單獨辦理,預判在馬祖連江縣沒有一個公投案會通過! 因為: (一)連江縣的投票權人也就是選民結構,住縣選民可能只有4545人,單獨辦理「住縣投票率」須達87%(=3950/4545)以上,才相等於前述投票人數達連江縣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是超高難度。 (二)馬祖島嶼分散,若為公共建設之公投議題(例如設置博弈專區),設置的地點影響各島嶼的投票率,若非設置在自己所居住的島嶼,自然感覺與自身沒有相關或關聯性極小,就不會有意願去投票。因而降低投票人數,致使投票人數不足公投不通過。 所以,我建議設置博弈專區的公民投票,一定要在101年1月與下一屆總統、立委選舉同時辦理。否則連基本的門檻「投票人數達連江縣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都達不到。 |
|
作者: 喔呵呵 < > | 發表時間: 2011-04-22 |
說的好 而且就算勉強投票人數標準過了 按照目前板上的言論 也不見得贊成票會佔多數... |
|
作者: 邱大砲 < > | 發表時間: 2011-04-22 |
藍朗青天 wrote: 這最關鍵的爭執點,把他白話了的意思就是--幽靈人口!! 馬祖幽靈人口從左右選舉到左右公投!! 旅台的鄉親阿~請把心留在馬祖、把票留在台灣吧!! "家"是不會因為你們為了生活離鄉背景而離棄你們的!! 但近幾次的選舉,你們實在影響馬祖政治發展太大了!! 想想吧!! |
|
作者: 藍朗青天 < > | 發表時間: 2011-04-23 |
藍朗青天 wrote: 謝謝觀光局長劉德全昨日告知, 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0-2條第1款: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也可以極端的說,只要有3個人投票,其中2人同意就算通過了。 所以,我擔憂博弈公民投票連基本的門檻「投票人數達連江縣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都達不到,是多慮了!是不瞭解「離島建設條例」第10-2條有專門特別的規定。 不過對於其他公共議題的公民投票,開版文章還是有參考的價值。 |
|
第1頁 (共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