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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拒繳來路不明的交通罰單 | |
作者: 卡爾 < > | 發表時間: 2010-11-12 |
馬祖地小人稠,尤其是首善之區介壽村,每到假日停車位更是一位難求,屢屢會產生停車糾紛,雖然有地下停車場,多數人還是將愛車停在山隴街上。 以往交通警察在開單取締違規停車,若不是當場將罰單交付車主,或是將違規單夾在車上,否則就是將罰單連同違規照片以雙掛號郵件寄交車主戶籍地址。但內人日前卻於10月份收到4月時違規停車應繳交罰款通知,回想事發時間根本沒在車上看到違規單,遍查過去半年記錄,卻都未有雙掛號交付的郵件,更遑論違規照片。對於何時違規?違規事實為何?都根本無知悉的內人,又有什麼理由要繳交來路不明的罰款?因此內人透過監理所查詢,違規停車罰單與照片應在事件發生"三個月內"以「雙掛號」交寄車主,讓車主有申訴時間,才會核予罰款,否則可不予理會 。 後來側面得知,當事員警"根本沒將雙掛號通知寄出",且類似的罰單糾紛層出不窮,顯然有程序上疏失,而開單員警卻未受到任何指正,發生的過失卻不見主管單位尋求彌補作法。原本民眾若有違規,遭受責罰理所當然,但若根本未告知所違何事,也無任何證據即要民眾繳交罰款,自當是與強盜無異,有損「人民保母」的正義形象。 希望有相同遭遇的車主,共同在馬資網發聲,用民眾的力量讓主管單位正視這樣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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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依弟 < > | 發表時間: 2010-11-13 |
這種情形,有可能是「違規單夾在車上」.............. 1.被人「惡作劇」....拿走了! 2.自己一面「碎碎念」,一面罵.......順手揉掉了! 3.被一陣風吹掉了! 總而言之..........三選一啦! 該來的還是會來!發誓?拒繳?糾眾?........都「於事無補」! 很抱歉........成為你朋友中第一個說這樣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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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心 < > | 發表時間: 2010-11-13 |
說之有理,只是有一些用詞強烈的部份,作些俢改會更好。 馬祖是一個溫和有禮的地方,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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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依弟 < > | 發表時間: 2010-11-13 |
馬祖是一個溫和有禮的地方,好吧!大家來拒繳! 等「強制執行」好囉! 希望執行人員記得:要「溫和有禮」地「強制執行」! 因為馬祖是一個溫和有禮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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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心 < > | 發表時間: 2010-11-14 |
執法人員守則: 言語要溫和 態度要誠懇 立場要堅定 就是 請把錢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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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莉婷 < > | 發表時間: 2010-11-14 |
可以申訴 調監視 但是還是要繳 600-1200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 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 地段停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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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卡爾 < > | 發表時間: 2010-11-15 |
天子犯錯與庶人同罪,更何況是我們一般民眾? 若有錯,自然得付出相當的代價, 但若沒有錯,自然無受罰的必要。 其間的關鍵,在於證據。 如果今日沒有任何違規證據,即要民眾付出罰款, 那若有一天,收到入監服刑通知, 是否也應該先入獄,再去申訴呢? 交通執法單位若非當場開單給違規車主, 理應當提出違規照片加以佐證, 身為車主自無二話可說, 但若無任何證據,僅憑一張寄到戶籍地之罰單, 很難說服吾等民眾到底所違何規? 若真以小人之心度之, 若往後有執法人員因公報私, 不加舉證隨意入罪於與之有過節之人, 被污陷又該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罰款事小,程序正義與證據完備與否才是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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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依弟 < > | 發表時間: 2010-11-15 |
您覺得是:您該去找證據? 還是證據該來找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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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卡爾 < > | 發表時間: 2010-11-16 |
既然罰單是由交通執法單位開出, 自然是應由交通執法單位提出, 即以法律之原告被告兩造 應由原告提出違法證據 由被告提出反証 目前狀況是 交通執法單位扮演是原告角色 卻沒有提出違規證據 車主屬於被告角色 自然無從提出反証 何來證據找我 我找證據之論 重點是:提出證據(違規照片),即無爭辯之必要,罰單自然願意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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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PEAKER < > | 發表時間: 2010-11-18 |
確實想抗議 現在介壽車子亂停都沒事 路障拆掉就成了停車場 如果地主沒意見 應該直接畫停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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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依弟 < > | 發表時間: 2010-11-19 |
卡爾 wrote: 證據一定有! 執法人員,開單之前,一定會拍照存檔! 您不循「行政系統」.....找照片去? 難不成..........存檔照片會自動「貼在這裡」? 依弟 wrote: 馬祖很小!馬祖資訊網很大!我相信「開單的警員」應該早就看到這篇了! 您要不要「表態」?麻煩警員把您「違規停車」的尊容貼上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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