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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給海巡署的一封信:
作者: 紫闇 < > 發表時間: 2010-08-20
海巡署各位長官   您們好:
這是我從當地和台灣來的釣客聽來的消息∼
請您們稍微重視一下∼ 謝謝
最近是花飛.鯷魚的季節,
外地來的或本地之釣客都以馬祖相關新聞報導或電視節目而慕名來釣的。
這也是馬祖觀光之ㄧ。
但是根據一些釣客們都說:
最近常常發現有人在福澳港到救生大隊之周邊放網子!而且數量還不少!
雖然有人檢舉,但是效果不彰!
因為那些網子的人會跟海巡人員騙說:我現在收網子啊!馬上就好了!
其實他根本沒在收網子還繼續放在海裡。
{據說一放就是十幾個小時都沒來收!}
海巡人員聽聽也就跑了!沒開單&也沒勸導或強制收網,
而那些外地來的或本地之釣客一看到傻眼了!想說這是什麼情況!?
如因那些網子還在而讓一些魚提早季節過了或消失滅跡∼
甚至導致外來的釣客都不來釣魚或觀光的話!誰來負責?
而且也有一些大大小小的船隻為了要閃那些網子而繞一大圈才出發或靠岸。
這實在是很危險的!如船隻為了要閃那些網子而發生意外的話!誰又要來負責啊?
所以 麻煩請海巡署的長官們 態度放硬一點好嗎?
如有屢勸不聽之人的話,請拿個大刀子或大剪刀來剪斷吧!!
{我知道有些人是要以捕港口的魚來討生活,但是請適可而止好嗎?}
作者: falcon < > 發表時間: 2010-08-21
近日晨昏皆有不少喜歡游泳人士在此享受海泳的樂趣,這些漁網再這樣佈下去,不曉的那天會捕到人耶?
作者: bobby < > 發表時間: 2010-08-21
樓上抱怨的違法事宜根本沒有人在乎無人會管
只有拜託連江檢查署指揮調查站偵辦
才能止亂撥正掃除地區亂象
作者: 依弟 < > 發表時間: 2010-08-21
今天是禮拜六!
讓海巡休息兩天!
週一早上,看完早報.........再來回答......可以嗎?
作者: A-W < > 發表時間: 2010-08-21
去年這時也是一樣,夜晚好多小朋友大朋友很快樂在那釣魚
(馬祖夜晚
真無聊,還好有ㄧ安全光亮讓他們這些消磨夜晚無聊時光)
那知一張八卦網前來嘆氣
直接在他們釣魚處灑網,不在乎那些大朋友,小朋友在那釣魚
完全阻斷了笑聲~為了幾條小鯷魚把大家旅遊興致都打斷,
還聽灑網的說是村莊輪流來灑,
聽後真無奈.
作者: 莉婷 < > 發表時間: 2010-08-21
網子是不該四處亂擺放
這問題一直以來都無解
只能說是人的自私作祟
希望有關單位負起責任
作者: bobby < > 發表時間: 2010-08-23
現在是週一上午11:03
海巡署各位長官應該已經看完報喝完茶了
可以回答民眾的疑問了嗎
謝謝
作者: 馬港閒人 < > 發表時間: 2010-08-23
福澳港到救生大隊海域屬港區
港區的權責單位是港務處
請大家向港務處反映
取締漁民在港區內下網之違法行為
作者: 紫闇 < > 發表時間: 2010-08-23
馬港閒人:您好
可是否請您寫出港務處的電話號碼,
方便給大家用手機記下來。
如有當場看到有人灑網時可打過去檢舉!
但是也別忘了要留證據喔!!
例如:照相或攝影的方式來當作證據。

謝謝您!
{只是港務處會不會處理好∼才是個疑問吧!}
作者: 0988 < > 發表時間: 2010-08-23
bobby wrote:
現在是週一上午11:03
海巡署各位長官應該已經看完報喝完茶了
可以回答民眾的疑問了嗎
謝謝

縣府要針對縣府的問題回應,那是縣府的事,憑良心講,應該不能要求其他單位比照辦理,而且非縣府單位的也沒義務在這網站回覆吧。這只是一般的論壇平台而以,如果認為有問題,開版的應該直接去業管單位陳情才是。
作者: 紫闇 < > 發表時間: 2010-08-24
這是我剛剛在網站上看到的,
連江縣港務處全球資訊網站
以下是聯絡電話和地址以及網站∼
請大家記下來喔!!
網址:
http://220.128.134.242/releaseRedirect.do?unitID=1&pageID=1
地址:連江縣南竿鄉福沃村129之1號2樓
電話 :(0836)22948  傳真 :(0836)22952
作者: 沉默是金 < > 發表時間: 2010-08-27
若是港區...

商港法第18條:
在商港區域內,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採捕水產動、植物。
三、養殖牡蠣及其他水產物。
四、其他妨害港區安全及污染港區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商港管理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區域,
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

商港法第46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者,處負責人
或行為人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其情節責令拆除或
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再違反者,並得沒入其打撈器材或採捕、放置之船
、具、物料。

漁港法第18條:
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
二、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油。
三、排放廢污水或任意投棄廢棄物。
四、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禁止之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海岸巡防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制止之。
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
漁港法第21條: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
一者,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作者: 紫闇 < > 發表時間: 2010-08-29
各位大大請問一下喔!
如要放網子那是要離港口多遠距離才能放?
有很多人的說法都不一樣耶!
{由於剛才被站長警告了!所以剛剛的文章已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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