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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共同催生「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及設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
作者: Liner < > | 發表時間: 2010-06-21 |
公投法於92年12月31日公布實施之後,至今已有10個縣市通過「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自治條例主要是辦理規範公民投票的程序,經內政部備查之後,縣市政府應設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來認定公投事項。 讓連江縣民擁有真正住民自決的權益,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也才是還權於民的表現,讓真正爭議及重大政策最後取決於民。 請縣民大家共同施壓縣府催生公投自治條例,讓公民投票有法源依據,讓住民擁有重大政策的最後決策權。 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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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ner < > | 發表時間: 2010-06-21 |
優先的公投項目: 例如 1.縣民搭乘免費島際交通船 2.三體輪購置與否 3.贊成正名與否 4.賭場設立 5.機場存廢 6.贊成船運補貼與否 7.靶場遷移 8.馬祖酒廠增資縣民入股 9.軍方釋出空置坑道 10.纜車興建 11.村莊屋色外觀限制 12.南北大橋興建與否 13.贊成東引島撤飛彈嗎 .......................等等五花八門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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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家國 < > | 發表時間: 2010-06-21 |
按照行政作業程序,中央訂定的公民投票法公布實施後,各縣市政府就應該著手訂定各縣市的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以因應政府或民間提出公投的提案。據民政局劉局長表示,她擔任民政局自治課長時,中央制定完成公民投票法後,就隨即草擬連江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但縣務會議裁定緩議。如果當時沒有縣務會議的阻擋,馬祖可能是全國第一個通過公投自治條例的縣市,不會延宕至今,還要勞煩各位網友「共同催生」。 今天本人再電民政局劉局長,詢問該自治條例訂定的進度,劉局長表示會盡快將已經草擬多年的草案,送縣務會議討論。(顯然在本人連署公投提案送交連江縣政府之後,幾個月的時間裡,民政局並未將公投自治條例草案送到縣務會議討論。) 不過,即使連江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通過,「連江縣更名馬祖縣」的公投仍有重重阻礙。由於本人今年2月1日向連江縣政府送交「連江縣更名馬祖縣」的公投連署提案,連江縣政府隨即向內政府請求解釋,日前內政部函覆表示:「本部邀集學者召開會議,綜整學者意見,縣名變更尚難謂屬地方自治事項。」因此,連江縣政府日前函復本人,公文如下: 敬告各位期待「馬祖應該擁有一個屬於自己縣名」的網友們: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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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ner < > | 發表時間: 2010-06-22 |
連江更名也許只剩下一條路,就是和下一屆的縣議員選舉充份綁在一起,所謂「正名綁住縣議員選舉」的選舉操作模式。 透過選舉制約及選票效應,讓欲參選下一屆議會的議員候選人們自己去斟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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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aos < > | 發表時間: 2010-06-25 |
最近馬資上太多人在講公投 可是到底多少人真正去研究過相關的實行辦法? 人民難道真的可以決定政府的預算嗎!? 那議會跟立院是準備要被選民架空!? (多數暴力!?) 公投是一個很好讓人民可以直接表達意見的管道 可是命題及該不該成案都是相當大的學問 另外, 人民有沒有足夠的民主素養也是重要的關鍵 除了特定意題, 非得知道所有人民的意識來決定 (ex:馬祖正名, 賭場設立) 其餘小議題動不動就交付公投是很浪費公帑的 畢竟, 這又不是靠舉手算人頭就可以解決的事 另外, 在基本的公投概念裡 政府已經在執行的事情, 舉辦公投就沒意義 (ex:ECFA) 因為通過了這些本來就打算做的事也是白投, 沒通過就代表投票無效 公投的命名邏輯是不會使用"否定詞"的 (ex:不應, 不可, 不要...) 並且是當大多數人都覺得這件事都應該要做, 但政府沒做 人民才連署足夠的人數, 並使用憲法付予的創制權來舉辦公投 所以台聯黨提出的公投案才會在公審會被否決 所以我的結論是, 就算有公投那又怎樣... 再說...民意不該是無限上綱 人民的權利, 就是選出值得你信賴的代議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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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藍仔 < > | 發表時間: 2010-06-25 |
Liner wrote: 即然是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 那~~~~~ 選一個認同正名的~~賢能之人吧!!!!!! 總有人開第一槍吧 正名真的是時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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