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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縣名變更」應可公投
作者: tsao < > 發表時間: 2010-03-12
報載內政部函知縣府,因「縣名變更」公投,涉法律疑義,俟研商後另行函復,由於本案主要爭議部份為一、「縣名變更」是否可以經縣民公投決定,不經議會通過,二、「縣名變更」是否為自治事項。
雖地方制度法已規定「縣名變更」程序,但公投法授與地方民眾有創制及複決地方重大政策權利,故法、理上「縣名變更」適用公民投票爭議不大;至於是否成為公民投票「標的」,重點是否為「自治事項」,既然法律已授權地方民意機關通過報請行政院核備,就「事務性質」應屬地方權限,非中央權限及有違反法律疑慮,故「縣名變更」應屬地方自治事項,可以辦理公投,相信下次選舉時,民眾手中應會多一張決定是否改名為「馬祖縣」公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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