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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建議:縣府在做都市計畫變更時-須通知土地當事人為宜 | |
作者: 福德馬祖 < > | 發表時間: 2009-04-24 |
建議:縣府在做都市計畫變更時-須通知土地當事人為宜 一是土地所有人提出之建議案(當事人會知) 一是縣府計劃(當事人不一定會知道) 為防不周全當一一通知為宜 就不會如同大坵上有民房被劃成國有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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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秀珍 < > | 發表時間: 2009-04-25 |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辦理機關應均已公告30天,並將公告之日期及地點登報週知,公告徵求意見。草案審議前,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亦同。 因通盤檢討係全區都市計畫之檢討,個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實有困難,且除完成上述法定程序外,馬祖日報均會刊登相關訊息,其訊息傳達較之台灣地區甚廣。 另都市計劃之劃設,與所稱劃為國有地乙事,尚無直接關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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