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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給地方首長及公務員一則警惕的新聞 | |
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09-02-17 |
<轉貼自98.2.17中時電子報> 東勢鄉長陳志揚在辦理鄉內疏浚等十八項工程時,涉嫌違背職務洩露底標,教唆廠商圍標,收取共一百五十萬元回扣,被檢察官依貪汙罪嫌以新法一罪一罰原則,求十八個無期徒刑,合併求無期徒刑,並繼續羈押;法官最後裁定五十萬元交保,限制住居。 求處十八個無期徒刑,除了破司法天荒的具體求刑紀錄外,檢察官黃裕峰還建請法官以貪汙金額三倍左右計算,併科陳志揚(卅九歲)五百萬元罰金,褫奪公權十年。 同案被告業者多達廿幾人,其中擔任陳白手套的鄉公所建設課技士趙志昌(五十六歲)遭求刑廿年,併科罰金兩百五十萬元,褫奪公權十年。 起訴書指出,陳志揚九十六、九十七年陸續辦理鄉內四美村排水溝改善等十八項工程,在工程上網招標前一個月,便推派趙志昌向陳明川等廿三名業者承諾,要把工程交給他們施作,但要求業自己找陪標廠商,並洩露底標,收取工程費五%到一二%回扣,加總約一百五十萬元。 為掩人耳目,陳志揚指示趙志昌騎機車前往業者家中取款,他則開著鄉長公務車,趙將裝有回扣現金的茶葉袋交給未下車的陳後,再各自開車、騎車離去。 由於陳犯行在新法修訂施行之後,黃裕峰認為陳擔任鄉長不過兩年,就開始汙錢,且一而再、再而三,件數高達十八件,亂世應用重典,雖然金額只有一百五十萬元,但罪行重大,依最重量刑,一罪一罰求處十八個無期徒刑,合併一個無期徒刑。 ========================================= 貪汙治罪條例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1.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2.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3.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4.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5.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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