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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陳情書--土地!土地!我們的父母還有幾個十年等?
作者: 獅子王 < > 發表時間: 2008-05-27
土地!土地!我們的父母還有幾個十年等?
有土斯有財,各位議員諸公們馬祖老人家還要等幾個十年;縣長、立委“馬上”您們硬起來為為那些老人家吧。
這幾月馬祖土地出現駁回潮,請問那七、八十歲的老人家訴願找誰幫他寫,80餘年提出申請至今民國97年,期間長達十餘年,地方承辦單位卻以因不符「時效取得」及現況為軍區涵蓋範圍及與安輔條例適用期間不符等因素而遭駁回。
有的老人家已經等不到他土地,臨死前都交代子孫土地事,死不瞑目的走了。
理由:
一、 馬祖老人家的土地,係祖先遺留之土地,有作為柴場使用,以供應全家一年四季所需之燃料,但于國軍進駐,實施戰地政務及戒嚴期間,一切以軍事為先,強佔民地,作為道路、營房、軍事陣地等設施,除未支付任何補償外,並列為軍事重地,同時播種樹木於未作為道路、營房、軍事陣地等設施之土地上,以掩蔽軍事陣地目標之暴露,禁止民眾通行,試問民眾將如何繼續割草使用,時至戰地政務終止,地政事務所成立,同時間縣府大力宣導民眾辦理土地登記,民眾方有機會提出申請,無奈80餘年提出申請至今民國97年,期間長達十餘年,卻因不符「時效取得」及現況為軍區涵蓋範圍及與安輔條例適用期間不符等因素而遭駁回。
二、 馬祖地區土地貧瘠,地勢陡峭,水源不豐,祖先多以種植地瓜填飽肚子,另因早期地區民眾生活困苦,無水無電無瓦斯,惟一的燃料就是山上雜草、木柴,因此祖先除討海外,另為顧及三餐,拼命開荒或購置耕地種植地瓜,以填飽肚子外,亦購置較不適合耕種之土地,任其雜草叢生,並在適當時期割回雜草,作為燃料使用,此即所謂之「柴場」,是以過去地區每塊土地幾乎都有民眾耕作或作為「柴場」使用,至於後來造成民眾土地無持續使用而中斷主要原因在於軍隊駐進後,地區實施戰地政務,一切以軍事為先,劃為軍事用地,限制民眾進出,至民眾無法持續使用,另外部分土地雖未被軍方使用,但經數十年時代變遷,經濟快速發展,民眾所得增加,生活改善,無須再靠種地瓜維生,同時替代能源取得便捷,民眾亦無須燒柴,再加上長輩們逐漸凋零且後代子孫都有其他更好工作可以養家活口,亦造成民眾土地使用之中斷,
三、 地區自辦理土地登記至今十餘載,民眾未感受到政府之德政,反而怨聲載道,探求原因,肇因於政府未在實施戰地政務之初即辦理土地登記,斯時每筆土地均在使用且界線分明,惟因政府當時應作為而不作為,才造成今日之諸多問題,因此今日雖然大多土地有使用中斷之情形,但主要原因仍可歸責於政府,是以今日政府之政策在於還地於民,因此土地之登記,應從寬認定才是,而非從嚴,亦非僅以「時效取得」勘察目前使用狀況認定,實應探求土地真正之主人,然該條例實施之時,政府並未宣導民眾要重新提出申請,至大多民眾總認為即已送件,同筆土地應無須再次提出,因此在提出申請時間上有所誤差,但至少是在安輔條例廢止之前提出,是類案件應予以適用該條例規定才是。
四、 地區老一輩生性善良,從我們父母親至50年代出生的孩子們,生活在國共對立的年代裡,在戰地政務體制教育下、每位民眾都有高昂的愛國情操,為了苦難的國家犧牲、奉獻,為了保護寶島-台灣,檔一輩子子彈,當一輩子炮灰,無怨無悔守護著這塊孤島,最後我們的土地沒有被我們的敵人---共匪佔領,但卻被我們的國軍,我們的政府佔領,叫民眾情何以堪,又如何對得起我們的祖先。
我們先人蓽路藍縷,披荊斬棘,戮力墾荒而來,我們除了感恩之外,更有責任要守護祖先遺留的土地,因此提出申請,辦理所有權登記,但卻因政府之失職,造成民所提之申請案遭地政事務所之駁回,叫人民如何信服。

陳情人
土地被駁回不識字馬祖老人家們
已逝長者後代
作者: 小市民 < > 發表時間: 2008-05-28
我們先人蓽路藍縷,披荊斬棘,戮力墾荒而來,我們除了感恩之外,更有責任要守護祖先遺留的土地,因此提出申請,辦理所有權登記,但卻因政府之失職,造成民所提之申請案遭地政事務所之駁回,叫人民如何信服。看獅子網友述說; 小市民感同身受完全認同。據曹立委與軍中協商五點; 1,據有土地所有權狀先處理,若有權狀早就到法院提告還須協商?等7月1日有權狀到地政事務所先登記協商。2,再處理被軍方使用但無權狀者,土地問題困擾百姓十多年,小百姓只有等,等,等。何時等到權狀願上天賜福小百姓早日取回祖先蓽路藍縷的土地,小市民盼望之?
作者: 何弼 < > 發表時間: 2008-05-28
現在唯一能解決的方法就是請曹爾忠立委在立法院提案修法將「安輔條例」適用期間延長,這要看曹立委的作為了。
作者: 雲在天 < > 發表時間: 2008-05-28
講到「安輔條例」不說還不氣,
在馬祖條例是假的,地政機關才是最大的
我朋友告訴我,台銀馬祖分行辦公的土地有1070平方公尺是他家的, 當初民國45年時銀行與他爸訂有土地約定書 即:銀行因要蓋房屋徵得甲方種菜土地一塊,並補償甲方土地上之出產品損失新台幣1500元,自約定書日起該土地使用權為乙方經管,直至乙方不使用時,則由乙方交還甲方土地,乙方不收任何代價,..........等語 本約定書一式六份除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分送連江縣政府及證明人 (重點是已分送縣政府)
立約定書人:甲方陳oo 蓋手印
乙方:台灣銀行馬祖通匯處 蓋小關防
證明人:馬祖守備區指揮部政治部第二科: 蓋政務官官職章
證明人: 連江縣南竿鄉公所代鄉長薛oo 蓋鄉長私章
證明人: 介壽村村公所村長 陳oo蓋私章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元月二十八日
這之間歷任銀行主管都會先到陳爸家拜訪,到民國73年陳爸過逝後,銀行主管時爾會去陳爸三子家(大千書店)逛逛,陳家子女因為老父有交代有約定書,也都知道馬祖銀行是陳家之土地,直到83年5月31日安輔條例公布後, 陳家子女討論後深知此時可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狀,至於使用權部份,還是先讓銀行再使用或以租賃方式都可,結果地政單位告知陳家子女該土地所有權狀已於65年被銀行領走,要我們自己去協調請銀行歸還,並稱領走時是當時之縣政府民政局給的,跟他們無關,....等語 還說65年第一次總登記公告時為何不來? 我朋友還反問,該土地約定書你們縣政府有一份,你們豈可不查,且陳爸又不識字, 你們可以隨便發放,錯了不承認, 還要他們要向法院告才可以,..
陳爸子女只好引用安輔條例向縣府申請調解,均不得結果,最後只好寫信到台銀總公司請總經理囑下屬明察,均無下文,另也分別求助於當年度巡馬之監察委員主持應有之公道,監察院也來信告知, 可向法院提出歸還應無不可,
陳爸子女幾經思量, 打官司曠日廢時,只好又請縣府調處歸還土地之糾紛:會議結果異議人台銀還是一口認定所爭之土地係台銀已於65年依法取得之土地登記.
縣府地政單位有鑑於解決問題及當時之疏失故於87年10月21日以連地所字1174號函請台銀總行請其依安輔條例來歸還, 唯台銀總行87年11月11日銀總字第16172號來函稱:該土地已登記為所有權人:台灣省,管理機關:為台灣銀行,且於74年間銀行法修訂時已取得銀行法人資格,並於86年6月7日更名為登記所有人台灣銀行在案,亦即所爭之土地為本行之私有,非屬公有土地,不適用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等語回覆地政機關

此間歷時處理近三年,均無結論,陳爸之女只好求助於當時之女法官,把約定書要件等資料請其代為詳看,並告知:我鼓勵妳,此案有安輔條例及約定書為憑應該可以打,妳不妨試試看,幾經思量,陳爸子女只好決定自己寫民事上訴狀,上訴2年多之間開庭不下5次,也二次傳喚証人,承審法官見解不一,最後在銀行祇一句依法登記所有,故無疾而終, 一問之下,當時 承審之法官為當年剛畢業考上之法官,..
各位看官:請評評理:
人民百姓的祖產權益在哪裡?
縣府地政單位在64年時是否有疏失?又知道疏失且百姓告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後,難道不應該協助函文台銀之主管機關辦理嗎?你給台銀函他當然不認帳,這是有力無心的作為...
也請較曹立委:您所爭取的安輔條例,在地區或法界是否有落實的作為呢
?可以告知在此條例下有多少民眾受惠或能要回土地的有幾筆呢?陳爸家的這筆土地非常需要您大力的幫忙,可以嗎?
在這塊土地生長的我們有喜悅,也有些許無奈,他們只是想要回祖產的土地所有權狀而已,並非要請台銀歸還土地或搬遷,...難道我們馬祖人要回一塊祖產土地真有這麼難嗎?
//民之所欲,常在我心//縣府最高指導單位,你們感受到了嗎?
靠選民支持的議會殿堂諸公们,你妳們監督到了嗎?
還有地政單位別再把百姓的土地,輕易的轉交到國有財產局了,
當你站第三者立場,看我們白髮老者在與國有財產局人為一塊土地爭執時,你內心沒有感受嗎�?如果是你的父母,你沒有感概嗎?又土地歸國有財產局,始作甬者又是誰呢?
在馬祖除了少數幾位外,誰還會為了不是祖產土地或房子,而千里迢迢往返台馬一次又一次想要回呢? 今天要址界,..明天要測量,..後天要補件,..再來再駁回, 真是擾民又傷財,,一趟又一趟的回馬處理,結果呢?
我現在極力說服陳爸子女,乾脆將台銀這塊土地捐出交由法制專家來打官司,若土地所有權拿回,再將轉賣所得捐去四川賑災,如何呢?
不好意思,未徵得當事人家屬同意登出,請我的好友原諒,因為看到主題,又想到我爸近三年回馬已六次,心中不是很舒服,才寫一大堆,一句話氣...氣...
作者: 獅子王 < > 發表時間: 2008-05-29
說到土地我就一肚子火,我直接了當的請教馬祖地政課的主任,我家的一塊土地,被貴課的人員糊裡糊塗,莫名其妙的給劃分出去送給別人,哇!真大方啊!請問我的權益該向誰伸討?生氣生氣生氣

我的母親曾詢問過當事人,朱先生竟回答說:「我已經不在地政課了」,所以呢?是朱先生您的疏失造成錯誤,結果是拍拍屁股走人,不聞不問, 這就是你們處理的方式嗎?原來這位先生您是沒有肩膀的人,扛不起責任,請教主任您有肩膀嗎?

您們是看我年邁的母親不識字,行動不方便,善良好欺負嗎?我們擁有土地所有權狀,你都可以把我家的土地送人,現在是怎樣!無政府嗎?你高興給誰就給誰嗎?主任您能確定只有我家的土地出錯嗎?要不要全部重新調查啊!我對你們辦事能力心存懷疑啊!馬祖的鄉親趕快拿出你們的土地所有權狀,仔細核對,看是好運多一塊土地,還是倒楣土地被瓜分出去了。分到我家土地的人吃的好,睡的安穩,我的母親呢?談到此事,只有以淚洗面,整天煩惱,她告訴我她到死都不會放棄爭取應有的權益,因為她嚥不下這口氣,要我準備請律師打官司,想想真好笑,被人捅了一刀,還要自己想辦法找醫生活命,這社會還有公理嗎?

多說無益,地政課造成的疏失,希望主任您能給我一個合理的答案,身為一家之主的陳縣長相信您對此事早有耳聞,您認為此事該如何處理?希望您能秉公處理,拿出您的魄力,還我母親一個公道,督導不周您也有責任喔!不要讓我覺得當馬祖人是一種可悲呀!


人在做,天再看,請拿出您們的良心,認真的幫助馬祖鄉親做事,千萬別只剩一張嘴 啊 !
作者: sniper < > 發表時間: 2008-05-30
一、馬祖時效取得土地登記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皆有關係,回復並延長【安輔條例】之適用,可解決在戰地政務期間,人民因軍事原因而喪失占有及無償被政府機關占用之原始土地,人民引頸企盼,但曹立委有無規劃尚不得而知?

二、馬祖時效取得土地登記問題最令人詬病,也是造成馬祖原住民與連江縣政府之間關係惡化的問題之一,馬祖的土地登記問題是馬祖人心中永遠的痛!已變成馬祖人歷史的仇恨!

三、馬祖的土地登記程序,已走到無主土地登記階段,時日無多即將蓋棺定論,請求鄉親把握最後、也是唯一的一次機會,慎思手中的選票,支持明年能解決土地問題的縣長候選人。
作者: 吳巖 < > 發表時間: 2008-06-01
連江縣議會定期大會總質詢期間,建議土地受害人集體請縣議員關心維護祖產遺傳之土地權益,並親自到場關心。
作者: sniper < > 發表時間: 2008-06-02
獅子王 wrote:
說到土地我就一肚子火,我直接了當的請教馬祖地政課的主任,我家的一塊土地,被貴課的人員糊裡糊塗,莫名其妙的給劃分出去送給別人,哇!真大方啊!請問我的權益該向誰伸討?

我的母親曾詢問過當事人,朱先生竟回答說:「我已經不在地政課了」,所以呢?是朱先生您的疏失造成錯誤,結果是拍拍屁股走人,不聞不問, 這就是你們處理的方式嗎?原來這位先生您是沒有肩膀的人,扛不起責任,請教主任您有肩膀嗎?

多說無益,地政課造成的疏失,希望主任您能給我一個合理的答案,身為一家之主的陳縣長相信您對此事早有耳聞,您認為此事該如何處理?希望您能秉公處理,拿出您的魄力,還我母親一個公道,督導不周您也有責任喔!不要讓我覺得當馬祖人是一種可悲呀!


馬英九的新政府已經上路,即將提名監察院長及監察委員經立法院同意後【監察權】將正常運作,馬祖土地登記執行的公務員如確有故意違法、失職的具體事實,自應請求糾舉或糾正。

合法占有土地人,未於登記期限內聲請登記,亦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喪失其占有之權利。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分別為土地法第60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民法第125條、第128條前段所明文規定。如果原始之物證及人證明確,應提出系爭土地【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民事訴訟,以資救濟。
作者: qaz23741 < > 發表時間: 2008-06-02
希望我們的曹立委、陳縣長、及各位議員大人們請你們替我們百姓主持公道,你們要硬起來,為我們的鄉親做點事,為我們爭取權益,還地於民。
作者: sniper < > 發表時間: 2008-06-05
人民聲嘶力竭,可見官員有所回應?馬祖的墮落,莫此為甚!
作者: 獅子王 < > 發表時間: 2008-06-07
事件證實:選舉時某立委候選人至某老人家拜票,老人家向他訴求土地的事,老人家就氣沖沖的告訴我說,那立委候選人告訴他說土地是縣長的事是縣長的事,我那時告訴他說不太可能會講這句話;我就告訴老人家那你就去找另一位候選人訴求,老人家也在另一位候選人身上找到了答案,他說當選後一定把鄉親土地該還老百姓的還老百姓。
前天無意中碰到當選上那位立委,問起土地的事,想證時老人家說的話有沒有錯;答案是跟老人家講的一模一樣。
我也幫老人家寫好陳情書準備寄監察院、議會、曹爾忠立委辦公室、連江縣政府•年青少年門;家中老邁父母土地有問題的要在總質詢要老人家去議會拉布條的請上來。
作者: 獅子王 < > 發表時間: 2008-06-07
如果陳縣長、曹立委、縣議員們能依靠,我們馬祖鄉親就不會這麼辛苦,有冤無處申囉!無奈

話說會哭的小孩有糖吃,鄉親們集合您們眾人的力量,大聲的怒吼,團結起來爭取應有的權利,不只是為了土地的事,相信馬祖有還有相當多的問題需要一一的來解決,讓陳縣長及曹立委、縣議員們拿出解決的方案。

鄉親們拿出您們的力量,睜大您們的雙眼,,好好的監督這些官員們的一切,看他們究竟為馬祖鄉親做了多少事?家事、國事、天下事,連照顧百姓最基本的工作都做不好,官員們您們如何成大事啊?鄉親們拿出實際的行動,讓做不好的人下台一鞠躬吧!不要浪費納稅人民的錢,養一些不會做事的米蟲。

陳縣長拿出您的魄力來,該好好的整頓一下公務員們的素質。認真得思考您的施政方針,用心幫助馬祖鄉親,認真的經營馬祖,才不枉費鄉親們的選票。

曹立委您的政見又兌現了多少?不要因為您們的不合,就抹殺掉鄉親們的權利與福利……

互踢皮球應該不是您們的功課吧 ?!為馬祖鄉親打拼才是您們該做的事,您們認為呢?加點油吧……

踢皮球?誰比較會啊!來票選嗎?
作者: sniper < > 發表時間: 2008-06-12
 【本報訊】針對現階段面臨的土地問題,謝承春指出,以目前處理速度,五年都做不完,要跳脫窠臼來思考,建議從總登記還有三千多件還在審查未經公告的土地,由縣府協助民眾擁有和平佔有事實,讓其順利取得土地;陳雪生表示,願意與幕僚單位研究,也會協請村長、大老協助認定;謝承春強調,沒抓到重點就無法解決問題,遭駁回之土地也該暫緩移撥給國有財產局,與軍方爭議部分也要暫緩調處,讓這些土地有機會能還給鄉親。

 謝承春接續土地問題,指出土地問題主要是民眾與軍方爭議、總登記及無主土地沒有和平佔有事實遭駁回、遭受國有財產局提出異議等部分,質詢縣長上任七年還是未能解決;陳雪生表示,早年鄉親都放棄土地赴台發展,到近年回流才開始重視土地,縣府會持續針對土地問題做研究,現正研究規劃修法途徑,並找相關專家做意見交流。

 謝承春強調土地有世代間的感情連結,戰地政務之後很多條例平反,唯有土地問題未解決,修法太過遙遠;目前主要就是沒有和平佔有被駁回或提出異議,使民眾敗訴,建議思考讓人民順利取得土地的辦法,就目前三千筆待審查部分,編列經費協助民眾擁有和平佔有事實,因為這是政府虧欠民眾、戰地政務後遺症,需要由政府來補償,也要求暫緩移撥給國有財產局及暫停軍方爭議調處;陳雪生指出,願在行政裁量權之內,盡量努力去做。

轉載馬祖日報
作者: 阿明 < > 發表時間: 2008-06-12
土地!土地!永別了..........曾經屬於我家的土地(現在是國有財產局的)
這是我家申請了十幾年,也跑了無數趟,所換來的結果
各位看倌,就別太在意了
總歸一句,依法辦事,套用在一個只想拿回原本是我家土地的人身上..........好沉重

官僚啊官僚,一個個的官僚,不能說,不能碰.............還不能問,連請問都會翻白眼,看過這種公務員嗎???這是我們馬祖的特產,可以申請納入世界遺產的特產,沒看過吧!只有馬祖才有喔!

再談談另一筆土地,過程是一樣的,但結果卻大不相同
這是我家申請了十幾年,也跑了無數趟,所換來的結果
土地糾紛,就是糾紛地,也就是多人同時申請,而且還是墓地喔
害我覺得納悶,有人要跟我搶祖先嗎,不會吧!這種事都有人幹的出來
於是我在某一年的某一天,向公司請了假回到了我的故鄉...馬祖
在那地政事務所,坐了一天,還沒喝到一滴水的情形下
終於讓我查到是誰要跟我搶祖先
糾紛人如下;我大哥(1號),我二哥(2號),小弟我(3號)
查到時差點當場昏倒,兄弟三人土地糾紛,為了是同一塊地
這...........@#$^^真是太神奇了
結論就是耐心等候,等候通知,但卻又過了一年多了

我想這種情形只能說家裡的長輩走的太早,記得我爸還在的時候
所有公告的土地,不用多久時間,土地所有權狀就到手了
但長輩走後,一切都變了樣,花盡所有力氣,到頭卻是白忙一場
我不知道,哪日我駕鶴歸西時,遇到我爸,我該如何向他老人家交代
祖產都不保,真是有愧祖先

只能感慨,每到選舉前總會有一堆大利多,但真正實現的卻沒幾個
不論是誰都一樣,感慨啊
作者: 馬祖狼 < > 發表時間: 2008-06-13
20幾年前,我們家附近搬來一位新鄰居,就是農會啦,沒有地方住,於是左鄰右舍,湊了一大塊地,讓他們蓋了房子,後來,戰地政務解除,馬祖的地,需要地契了,大家趕緊去「地政事務所」申請,卻被告知,因為房子是人家的,需要他們開立證明,我們才能申請地契,而這位鄰居,非要我們以每年30元的租金,先簽立租約後,才肯為我們開立證明,也因此,此事就此延宕,現在,看著這位鄰居的房子,裝修後租人,留在心中的,只有後悔,不肖的我們,連祖先留下的土地,都拿不回來!! 誰叫當時年紀輕!!
作者: sniper < > 發表時間: 2008-06-14
議員諸公們,陳先生在任的這七年來,
如果你們有強力監督.具體主張.專業
主見,馬祖土地登記怎會亂到今天這般地步啊
作者: 變型金剛 < > 發表時間: 2008-06-14
土地.土地吵了這麼久還是一樣,真的是浪費了網友你們這麼辛苦的回應,簡單的說法就是政府沒魄力嘛沒在做事嘛,好像只會作秀,一件小小的縣政問題(管轄區域的問題),縣府的大官們你們有將心比心嗎,有要為你們的縣民處理問題嗎,時間過了這麼久看樣子一樣是在原地踏步,只能說跟期待陳水扁下台一樣,換一位有心之士(目前好像是林董事長,還是那一位資深的醫生),大家等等看接下來的發展,如果沒有什麼可期待的話,那麼大家沒有這麼多的四年八年可以等,建議撤軍前線囉....
作者: 獅子王 < > 發表時間: 2008-06-19
一問民政局
馬祖地區民眾八十年間提出土地登記政府遲遲未辦理丈量工作,至民國92年,期間長達十餘年,地方承辦單位卻以「時效取得」來申請,是否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失。
作者: 白犬 < > 發表時間: 2008-06-19
拖地越久,無形中政府強佔的就越多,地政事務所之公務員,領國家薪餉維護國家最高權益,值的記功嘉獎,最好分發土地作為獎勵。
登記幾筆土地需要花十幾年(83年開始到今天97年),這是什麼政府,稿的越久土地問題就越多,張冠李戴奇奇怪怪的案件層出不窮,最早登記一筆土地,千割萬割變成N筆土地,再後來有幾筆土地變成無主土地要重登記,因唯有雜草就表示該筆土地您沒有使用,地政事務所和國有財產局認定您沒有站有事實,說是駁回登記,白明就是沒收,您要怎樣,真的想要回土地,以後和國有財產局買。[中華民國萬萬歲,外加一條賣土地,厲害吧]
政府行政作業千拖萬拖,您等到死了,政府也沒有錯。
政府公告期間依法作業,您沒接到通知、您不知道、您疏忽、您忘了、您有再多的理由,都是過期作廢,台馬兩地鼠不清來回多少嘆,怨地政事務所、怨民代、怨縣長、怨立委,就是沒有怨過自己爲何必當初要登記。
早知道站有事實必須每天使用佔有,裁軍後馬祖百業蕭條,農地如何生財。[強人所難]
依法需要四鄰證明,要滿廿歲持續不間斷戶籍在馬祖要廿年以上才能做保證人,馬祖人沒有遷移戶籍的人已經很少了。[也是強人所難]
不寫了.....馬祖人認命吧。生氣生氣生氣生氣生氣
作者: 獅子王 < > 發表時間: 2008-06-19
感謝曹議員以標為鄉親向馬總統建言馬總統收下轉交國防部長;敢衝、敢言的議員是不寂寞,標哥這一群老人家土地就靠您了。

軍方還地於民建言書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馬總統英九 閣下

土地!土地!我們的父母還有幾個十年等?
馬祖地區民眾所有之土地,民國三十八年前大多係祖先所遺留,除作為耕種地瓜以養家活口外,亦有作為「柴場」使用,以供應全家一年四季所需之燃料,但于國軍進駐,實施戰地政務及戒嚴期間,一切以軍事為先,佔領民地及民房,作為道路、營房、軍事陣地等設施,除未支付任何補償外,並列為軍事重地,同時播種樹種於未作為道路、營房、軍事陣地等設施之土地上,以掩蔽軍事陣地目標之暴露,禁止民眾通行,那時民眾無法繼續耕種及割草使用,時至戰地政務終止,地政事務所成立,同時間縣府大力宣導民眾辦理土地登記,民眾方有機會提出申請,無奈80餘年提出申請至今民國97年,期間長達十餘年,卻因不符「時效取得」耕種事實及現況為軍區涵蓋範圍及與安輔條例適用期間不符等因素而遭駁回。

地區自辦理土地登記至今十餘載,民眾未感受到當地政府之德政,反而怨聲載道,探求原因,肇因於當地政府未在實施戰地政務之初即辦理土地登記,斯時每筆土地均在使用且界線分明,惟因政府當時應作為而不作為,才造成今日之諸多問題,因此今日雖然大多土地有使用中斷之情形,但主要原因仍可歸責於當地政府,今日政府之政策在於還地於民,因此土地之登記,應從寬認定才是,而非從嚴,亦非僅以「時效取得」勘察目前使用狀況認定,實應探求土地真正之主人,然該條例實施之時,當時政府並未宣導民眾要重新提出申請,至大多民眾總認為即已送件,同筆土地應無須再次提出,因此在提出申請時間上有所誤差,但至少是在安輔條例廢止之前提出,此類案件應予以適用該條例規定。

地區民眾生性善良,從我們父祖輩至50年代出生的孩子們,生活在國共對立的年代裡,在戰地政務體制教育下、每位民眾都有高昂的愛國情操,為了苦難的國家犧牲、奉獻,為了保護寶島--台灣,擋了一輩子子彈,擋了一輩子炮灰,無怨無悔守護著這塊孤島,最後我們的土地沒有被我們的敵人--共匪佔領,但卻被我們的國軍,我們的政府佔領,叫民眾情何以堪,又如何對得起我們的祖先。

土地是先人蓽路藍縷,披荊斬棘,戮力墾荒而來,我們除了感恩之外,更有責任要守護祖先遺留的土地,現今國軍裁軍後營區閒置盼馬總統主政者放寬法令解釋,協助連江縣政府還地於民政策。

代表人
連江縣議員 曹以標
作者: 獅子王 < > 發表時間: 2008-06-21
二問民政局
馬祖地區民眾八十年間提出土地登記資料2000-3000筆是否被倒閉外包廠商弄掉?為何92年又叫老百姓申請?可否回應?
獅子王 wrote:
一問民政局
馬祖地區民眾八十年間提出土地登記政府遲遲未辦理丈量工作,至民國92年,期間長達十餘年,地方承辦單位卻以「時效取得」來申請,是否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失。
作者: sniper < > 發表時間: 2008-06-24
主管機關.登記單位,不可能有人回應?
亂的越久.錯的越長,登記的約僱人員
續聘年期就更長.更久,薪水自然領的
更好.更多,如果真的有效率,三年內
處理完馬祖土地登記,將來其不是要裁
員了嗎?可悲啊 可悲的馬祖 何年?
何月?何日?會讓人感受到真正的希望?
作者: sniper < > 發表時間: 2008-06-26
主管機關.縣議會.登記機關,既然無法回應,
並參照十年來的具體事實,證明現在的主事者沒
有能力解決土地問題,再次呼籲網友集中火力,
支持明年有誠實信用.熱心厚道,能為土地問
題,撫平馬祖人傷痛,帶給馬祖人希望的縣長
候選人
作者: qaz23741 < > 發表時間: 2008-06-27
馬祖的議員們,人民選你們出來為我們做了什麼,不是只有領薪津及領助理費的,該為我們小老百姓做點事了吧,何時能解決土地的問題,難道是又要留給下一任議員來解決嗎。
作者: sniper < > 發表時間: 2008-07-01
你投訴、我追縱,東森新聞為社會正義而把關。
傳真熱線:02-23898282
既然主管機關、執行登記單位無法解決問題,縣議會也無緃具體監督,請網友整理、蒐集受害資料,向東森新聞投訴,定將引起廣大的回響,如有電視台可供辯論的機會,不失為解法問題的好方法之一。縣長、立委到時會爭相上電視台,注意,一定要指明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馬祖熟諳土地登記社會人士參與,正義終將戰勝邪惡。
作者: sniper < > 發表時間: 2008-07-02
你投訴、我追縱,東森新聞為社會正義而把關。
傳真熱線:02-23898282
受害人請勿顧忌,機會到來,一定會有專業人士
挺身而出,請善加把握,特此指明
作者: 獅子王 < > 發表時間: 2008-07-17
國防部說土地總登記委員會審議結果辦理,如經審議登記為民人所有,則辦理發還。請民政局長官問這次駁回是依土地總登記案件還是文件遺失又叫人民提時效得同一案辦理。馬阻土地總登記審議委員會請張大眼睛,別為馬祖那幾個土地蟑螂背書,為真正土地主人。
國防部書函
受文者:曹以標君
主旨:函覆台端向總統馬英九先生陳情軍方還地於民建言書案,請查照。
說明:
一、 奉交下台端97年6月19日向總統馬英九先生陳情軍方還地於民建言書案辦理。
二、 查連江縣政府自83年起,依「金馬安輔條例」及土地法等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作業,茲將本部辦理土地登記之處理原則摘列如下:
(一)無使用需求之空(閒)置營區:為免與民爭地,減少軍民糾紛,軍方不提出異議,依土地總登記委員會審議結果辦理,如經審議登記為民人所有,則辦理發還。
(二)正常使用之營區:如人民申請登記,軍方蒐整歷年使用證明文件,提出異議,如經土地總登記委員會審議仍為民人所有,則協調民人同意軍方辦理承租(購),俾利合法使用。
三、 本部馬祖地區現列管使用土地面積為746.62公頃,其中使用民地部份面積11.74公頃,有關民地後續處理,已積極與民展開協商,處理作法如下:
(一)有運用計畫部份:依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情形,於適當年度編列預算辦理徵收或價購,短期內無法徵收、價購獲得之土地,先行辦理租、借手續。
(二)無運用計畫部份:辦理土地發還所有權人,並依土地法及民法相關規定,給付五年使用補償費。
(三)尚正檢討部份:刻由馬祖防衛指揮部配合「精進案國軍兵力駐地總檢討」辦理中,俟完成檢討後,即按上述兩項作法賡續辦理。
四、 至於案內建請從寬認定申請程序乙節,事涉法律研修解釋,應由內政部主政檢討,本部則依後續處理情形配合辦理,以落實依法行政原則。

獅子王 wrote:
感謝曹議員以標為鄉親向馬總統建言馬總統收下轉交國防部長;敢衝、敢言的議員是不寂寞,標哥這一群老人家土地就靠您了。

軍方還地於民建言書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馬總統英九 閣下

土地!土地!我們的父母還有幾個十年等?
馬祖地區民眾所有之土地,民國三十八年前大多係祖先所遺留,除作為耕種地瓜以養家活口外,亦有作為「柴場」使用,以供應全家一年四季所需之燃料,但于國軍進駐,實施戰地政務及戒嚴期間,一切以軍事為先,佔領民地及民房,作為道路、營房、軍事陣地等設施,除未支付任何補償外,並列為軍事重地,同時播種樹種於未作為道路、營房、軍事陣地等設施之土地上,以掩蔽軍事陣地目標之暴露,禁止民眾通行,那時民眾無法繼續耕種及割草使用,時至戰地政務終止,地政事務所成立,同時間縣府大力宣導民眾辦理土地登記,民眾方有機會提出申請,無奈80餘年提出申請至今民國97年,期間長達十餘年,卻因不符「時效取得」耕種事實及現況為軍區涵蓋範圍及與安輔條例適用期間不符等因素而遭駁回。

地區自辦理土地登記至今十餘載,民眾未感受到當地政府之德政,反而怨聲載道,探求原因,肇因於當地政府未在實施戰地政務之初即辦理土地登記,斯時每筆土地均在使用且界線分明,惟因政府當時應作為而不作為,才造成今日之諸多問題,因此今日雖然大多土地有使用中斷之情形,但主要原因仍可歸責於當地政府,今日政府之政策在於還地於民,因此土地之登記,應從寬認定才是,而非從嚴,亦非僅以「時效取得」勘察目前使用狀況認定,實應探求土地真正之主人,然該條例實施之時,當時政府並未宣導民眾要重新提出申請,至大多民眾總認為即已送件,同筆土地應無須再次提出,因此在提出申請時間上有所誤差,但至少是在安輔條例廢止之前提出,此類案件應予以適用該條例規定。

地區民眾生性善良,從我們父祖輩至50年代出生的孩子們,生活在國共對立的年代裡,在戰地政務體制教育下、每位民眾都有高昂的愛國情操,為了苦難的國家犧牲、奉獻,為了保護寶島--台灣,擋了一輩子子彈,擋了一輩子炮灰,無怨無悔守護著這塊孤島,最後我們的土地沒有被我們的敵人--共匪佔領,但卻被我們的國軍,我們的政府佔領,叫民眾情何以堪,又如何對得起我們的祖先。

土地是先人蓽路藍縷,披荊斬棘,戮力墾荒而來,我們除了感恩之外,更有責任要守護祖先遺留的土地,現今國軍裁軍後營區閒置盼馬總統主政者放寬法令解釋,協助連江縣政府還地於民政策。

代表人
連江縣議員 曹以標
作者: sniper < > 發表時間: 2008-07-18
地檢署7/22召開防止偽造土地四鄰證明及解決戰地政務解除後土地登記相關事項座談會
 【本報訊】為防止偽造土地四鄰證明及解決戰地政務解除後土地登記相關事項,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本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召開座談會,地點在地檢署一樓禮堂,由檢察長朱坤茂親臨主持,歡迎各界躍踴參加。

 議員曹以標有鑑於地區土地登記於戰地政務解除後,才開放受理申請人辦理土地登記申請,但因已時過境遷,人事與地形地貌均改變甚多,又因申請人欠缺土地登記基本概念,致無法順利取得其申請土地,且土地登記法令多如牛毛,為使申請人明瞭相關法令規定,特別函請地檢署協助服務處辦理土地登記相關法令說明會,促使申請人能依法申請其應得之土地權利。希望有需求之鄉親把握諮詢機會,躍踴前往參加。

轉載自馬祖日報
作者: 鄭睿傑 < > 發表時間: 2008-07-19
sniper wrote:
地檢署7/22召開防止偽造土地四鄰證明及解決戰地政務解除後土地登記相關事項座談會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九一號
  上 訴 人 福建省金門縣地政局
  代 表 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一七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本件被上訴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申請,係經上訴人以九十年六
月六日地測字第九○二三七二號函予以駁回,被上訴人於該處分作成之同日稍後
始補正申請文件,惟因此時上訴人業已作成駁回之處分,故又以九十年六月十一
日地測字第九○二四八○號函向被上訴人說明其申請業已駁回在案,則後函之性
質僅屬事實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詎原審竟誤以後函為駁回申請之行政處分,而
認上訴人係在被上訴人補正後始駁回其申請,認該處分不合法,其認定顯有違誤
。上訴人既已於九十年六月六日駁回被上訴人之申請,被上訴人事後再為補正,
業已構成失權效果,上訴人所為駁回處分自屬適法,原審竟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
,顯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背法令。又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
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下稱登記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時效取得地上權登
記審查要點(下稱登記審查要點)第七點規定,其所謂保證書,「係供地政機關
審酌申請人是否合於時效取得土地權利之證據方法,其關於占有期間之起始為重
要之審查依據,苟無其他直接或間接證據,足資證明該項證明書有誤算、誤寫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自不容任意變更,受理之地政機關准駁始屬有據。」亦
為原審判決所肯認,並進而敘明依被上訴人主張占有開始之時,與證人之年齡比
較,認斯時該二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尚不具完全行為能力,而論稱:「與上開
登記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登記審查要點第七點首段關於證明人資格,雖有不
符,固非無據」,則依此而言,因被上訴人所提保證書中之保證人於被保證之事
實發生時均未滿二十歲,且仍未結婚,依法係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與前述登記審
查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登記審查要點第七點規定,須於占有事實發生時具有行為
能力之規定不合,而被上訴人又未能於補正期限內補正,故上訴人依法駁回其申
請並無違誤。原審竟以假設性之推論稱:若被上訴人主張其係自四十六年一月十
四日起才占有系爭土地,則該二證人均為有行為能力之人,而認上訴人之處分並
非妥適云云,惟被上訴人自始即係主張自四十四年十月六日起占有系爭土地,依
前述登記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登記審查要點第七點規定,證明人須自四十四
年十月六日起具有行為能力,而證明人李水平及呂紅嬰於此時仍未具有完全之行
為能力,故被上訴人所檢附證明書之證明人資格即顯有不合,上訴人駁回其申請
,自無違誤。原審對上訴人此之答辯,並未說明不可採之理由,且以被上訴人未
主張之事實為基礎,進而認李水平及呂紅嬰業已符合登記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二項
規定,其適用法規顯有不當,並有判決不備理由及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為此求
為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二、被上訴人於本審未提出答辯。
三、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其自四十四年十
月六日至七十年二月六日止,計二十六年,以所有之意思繼續占有他人所有未登
記之坐落金門縣金湖鎮○○○段一二九地號土地之一部,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
區安全輔導條例(下稱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及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
定,檢附土地四鄰李水平及呂紅嬰出具之證明書,向上訴人請求為複丈及所有權
登記,經上訴人審查後,以證明人資格與登記審查要點第七點未合,通知被上訴
人於十五日內補正,被上訴人未於期限內完全補正,乃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
百十三條第三款,予以駁回。惟查:(一)上訴人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以(九○
)地測字第九○一九八二號補正通知書,通知被上訴人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
五日內,補正土地四鄰證明書、另覓新證明人、檢附新證明人四十四年至現行戶
籍謄本正本乙份、檢附新證明人印鑑證明及印鑑章,以及檢附主張占有取得時效
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被上訴人於同年月十六日接獲該通知書,雖被上訴人遲至
同年六月六日才補正,已逾上開十五日,然查登記審查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謂「
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該十五日期限係屬訓示規定
,並非逾十五日即產生失權之效果,應於申請人已逾補正期限,且地政機關已以
「逾期」為由駁回該申請案,始生失權之效果。本件被上訴人雖逾十五日之補正
期限,於九十年六月六日始補正,惟上訴人至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始以被上訴人於
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所補正呂天賞、鄭金水出具土地四鄰證明及其戶籍謄本未符
規定,認被上訴人逾十五日期間未依規定補正而駁回被上訴人之申請,揆諸上開
說明,上訴人以被上訴人逾期未為補正而予以駁回,尚非有理。(二)被上訴人
原所提出之證明書,係由李水平、呂紅嬰所出具,證明被上訴人自四十四年十月
六日至七十年二月六日止計二十六年在系爭土地種植花生。查證明人李水平、呂
紅嬰分別為二十六年一月十四日、二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出生。被上訴人主張占
有開始之時即四十四年十月六日,呂紅嬰只有十九歲六個月又六日,而李水平未
滿十九歲,且斯時該二人均未結婚,尚不具完全行為能力,與審查辦法第四條第
二項及登記審查要點第七點前段所定證明人之資格,雖有不符,惟被上訴人主張
占有開始之時為四十四年十月六日,至今已逾二十七載,而主張時效取得期間係
二十年,如從被上訴人申請時往前推二十年,證明人李水平及呂紅嬰均已逾二十
歲,應屬有行為能力之人,是以被上訴人若主張其係自四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起才
和平占有系爭土地,則上揭二位證人於是時均為有行為能力之人,上訴人以被上
訴人所舉該二位證人於斯時為無行為能力之人予以駁回,自非妥適,原訴願決定
未予糾正,亦非妥適,爰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併予撤銷。
四、本院按:登記審查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結果,有土地
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
內補正。•••」該十五日期限並非法定不變期間,非謂申請人未於十五日內補
正即生失權效果,申請人為補正時縱已逾十五日之期限,而地政機關未以「逾期
」為由駁回該申請案,即不得再以其補正逾期為由而駁回其申請。又行政處分於
作成後,欲對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生效力,應使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知悉,若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尚未知悉,即謂已對之發生效力,誠非事理之平,故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條第一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足見「通知」乃
行政處分生效要件,是苟行政處分已作成而尚未通知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者,該
行政處分即尚未生效。經查: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其自四十四年十月六日至七十年
二月六日止,計二十六年,以所有之意思繼續占有他人所有未登記之系爭土地,
依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及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檢附土地四鄰李水
平及呂紅嬰出具之證明書,向上訴人請求為複丈及所有權登記,因李水平、呂紅
嬰分別為二十六年一月十四日、二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出生,至被上訴人占有開
始時之四十四年十月六日未及二十歲,且該二人均未結婚,尚不具完全行為能力
,與登記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證明人之資格不符,上訴人乃通知被上訴人
於收受通知後十五日內補正,被上訴人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收受該通知,至同年
六月六日提出呂天賞、鄭金水出具之土地四鄰證明及其戶籍謄本為補正,上訴人
則以被上訴人未遵期補正,於同年月十一日駁回被上訴人之申請等情,為原審依
法認定之事實。另本件上訴人主張原審認其係在被上訴人於九十年六月六日為補
正後,始於同月十一日駁回被上訴人之申請,係屬錯誤,實則其係於同月六日即
予駁回等語,並提出九十年六月六日(九○)地測字第九○二三七二號駁回申請
函為證。惟前開上訴人九十年六月六日(九○)地測字第九○二三七二號函,既
係於九十年六月六日發函,原審又未認定上訴人已於被上訴人為補正之前收受前
開駁回申請函,揆之前開說明,該駁回處分尚未發生效力,被上訴人於駁回處分
發生效力前已為補正,上訴人所為駁回處分即於法無據。次按「以所有之意思,
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法第
七百六十九條定有明文。另「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之申請案件,其提出之
文件應合於下列規定: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
件。三、申請人身分證明。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前條第一項
第二款所稱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於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係指能證明確係非
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前持有之契據、足以證明取得所有權之有關文件或已依民
法完成時效取得之證明文件或占有期間土地四鄰之土地所有權人二人以上之保證
書。」「前項保證書,保證人於被保證之事實發生時,應具有行為能力。」登記
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占有人占有他
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二十年即行提出時效取得所有權之登記申請,其所提出之占有
期間土地四鄰土地所有權人之保證書,固應由占有人開始占有事實發生時具有行
為能力之人所出具。惟如占有人主張其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之期間已逾二十
年,則其亦已主張自占有期間之末日回溯二十年之日起,至占有之末日止之期間
之占有事實;如其所提出之保證書之出具人(即四鄰土地所有權人)於占有人所
主張占有之末日回溯二十年之日,為有行為能力人,即應認可此保證人之資格;
至自占有人占有之末日回溯逾二十年之占有期間部分,對是否依時效取得所有權
,已不生影響,則出具保證書之四鄰土地所有權人於占有人所主張占有事實發生
首日,是否有行為能力人,已可不論,不可拘泥於前開規定所使用之「保證人於
被保證之事實發生時應具有行為能力」等文字
。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所提出之保
證書,其出具人李水平、呂紅嬰分別為二十六年一月十四日、二十五年三月二十
一日出生,至被上訴人占有開始時之四十四年十月六日未及二十歲,且該二人均
未結婚,雖尚不具完全行為能力,而無證明被上訴人此期間占有系爭土地之事實
之能力;惟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其占有系爭土地之末日為七十年二月六日,由此日
回溯二十年即五十二年二月六日,李水平、呂紅嬰二人則均已逾二十歲,為有行
為能力人,即有證明被上訴人自該日起占有系爭土地之事實之能力。本件上訴人
以李水平、呂紅嬰二人於被上訴人占有系爭土地事實發生之日為無行為能力人,
而命被上訴人補正保證書,嗣並以被上訴人未能補正而駁回其登記申請,經核即
有未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同有未合。原審就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併予撤銷,核
無不合。(三)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其占有系爭土地之期間係自四十四年十月六日
起至七十年二月六日止,則其業已主張自四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七十年二月六
日止之期間之占有事實。上訴人主張原判決於此係就被上訴人未主張之事實為基
礎,據以論斷本件保證人之資格云云,並非可採。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指摘原
判決就上訴人駁回被上訴人申請之公函及時間之認定有誤一節,固非無據,惟對
本件結論則無影響。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誤,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
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葉 振 權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梁 松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作者: 鄭睿傑 < > 發表時間: 2008-07-21
曹以標議員:

刑法第169條前段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是以,為防止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害他人,移送機關告發人、自訴人之誣告罪有一併宣導之必要。馬祖已有類似案例,目前尚不宜公開而已。
第1頁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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