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討論與交流 » 馬祖開講 | http://matsu.idv.tw |
主題: 請問地檢署,何謂「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 | |
作者: lin < > | 發表時間: 2007-12-15 |
【本報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新聞表示,連江地檢署針對民眾反映有公職人員參與本屆立法委員選舉之競選活動,特別提醒所有公職人員,應注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即一般俗稱之「選罷法」)新增第五十條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該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並經總統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公布施行。 上面是今天馬報的報導,請問地檢署,何謂「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今天下午縣長及環保局局長陪某候選人在介壽村掃街拜票,算不算啊 此外今晚也有候選人政見發表會,若有公職人員上台助講算不算與競選活動有關? |
|
作者: 東引真好 < > | 發表時間: 2007-12-15 |
公然的競選活動,就是如此明目張膽,你又能奈我何?身為地方首長竟然如此目無法紀,真是上樑(陳◎扁)不正下樑歪。 | |
作者: 小小a < > | 發表時間: 2007-12-15 |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規定,內政部解釋文如下: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60189101號令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係指中央與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以機關名義動用政府預算,辦理為特定候選人競選相關之宣傳活動。 另外,選罷法第40條 有關競選活動期間之時間規定: --立法委員為10日(以投票日前依日向前推算10天;其每日競選活動 時間,自上午7時起至下午10時止) 再看看內政部所發佈的新聞稿: 政務官不得助選?內政部長李逸洋:外界誤解公職選罷法第50條修正意旨!(摘自內政部網站 2007/11/8 發言人室) 報載新修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增訂「中央與地方政府各級行政機關於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的規定,即將到來的立委選舉,行政院可能無法像過去一樣大肆動員政務官上山下海,運用各種行政資源為所屬政黨同志助選,又未來陳總統在造勢場上助講將涉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內政部長李逸洋表示,這些說法根本是誤解該條文規定,並有誤導民眾之虞,他應該向民眾說清楚。 李逸洋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之適用對象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而非「機關內成員」,政府各級行政機關於競選活動期間,過去一向謹守「行政中立」的原則,選罷法修正案通過後也一樣謹守分際,並無任何差別。 李逸洋又表示,政務官為其政黨或其政黨所推薦之候選人輔選,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也是民主政治的常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規定,其目的是在規範政府機關不得動用機關資源(人力、物力、財力),為支持或反對「特定候選人」或「特定政黨」而從事競選宣傳活動。政務官只要未動用政府機關資源輔選,就不會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的規定。 |
|
作者: 馬祖加油 < > | 發表時間: 2007-12-16 |
非常同意小小a 的看法 以下是本人昨天在最新消息上所張貼的全文 謝謝連江地檢署之提醒 再請教「選罷法」50條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 其規定係規範機關還是規範人員 亦或避免機關人員動用機關資源 似應予以釐清 因為標題是選罷法新增公職人員不得參與競選活動 |
|
作者: 連檢 < > | 發表時間: 2007-12-17 |
連江地檢署針對馬祖資訊網網友Lin詢問何謂「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及其他網友之詢問一併回覆如下: 一、 選罷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因此,內政部網站發言人室對:「政務官不得助選?內政部長李逸洋:外界誤解公職選罷法第五十條修正意旨!」發布新聞稿說明 (http://www.moi.gov.tw/news/hr_p.asp?NewsId=3136)。 二、 選罷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要件有三,一是規範之主體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二是規範期間是「在競選活動期間」,三是「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必須三個要件同時具備,方能構成犯罪。 三、 選罷法第五十條規範之主體固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但依同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之對象為「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而所謂的「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即指各該機關之公職人員,所以,本署籲請所有公職人員注意避免觸法。 四、 「競選活動期間」依選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十天,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由選舉委員會定之。換言之,如非在「競選活動期間」,而有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之行為,仍非選罷法規範之對象。 五、 上開新聞稿已經闡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規定之目的是在規範政府機關不得動用機關資源(人力、物力、財力),為支持或反對「特定候選人」或「特定政黨」而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亦即要求行政機關應謹守「行政中立」原則。 六、 選罷法增訂第五十條,並未列舉說明那些行為屬於「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且何謂「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之列舉規定,目前仍由內政部就此部分制定相關法規命令中,故本署尚難逕行答覆,但從法條文字可知所規範之行為為「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 七、 至於公職人員在未屆「競選活動期間」從事之「競選宣傳活動」,參之前開說明固不構成違反選罷法第五十條規定,但凡動用機關資源(人力、物力、財力),為支持或反對「特定候選人」或「特定政黨」而從事競選宣傳活動,浪費機關資源,使私人圖得不法利益時,無論在「競選活動期間」,或「競選活動期間之前」,均有可能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犯罪,故仍應謹慎用事。 八、 本署善意提醒公職人員選罷法增訂第五十條之規定,及違反之處罰,目的僅在於希望公職人員知所警惕免於觸法。 九、 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開,且所有的犯罪均須經嚴謹的調查證據適用法律程序,故本署依法不能在網站上或檢察長信箱直接回答所詢問的個案是否構成犯罪。但對於目前進行中之競選宣傳活動,本署均密切注意,並飭警調機關蒐證中,如有不法,均將從嚴追訴,絕不寬貸。 |
|
作者: 秋雨暉 < > | 發表時間: 2007-12-17 |
請教地檢署,我是一個公務員,我也有想支持的候選人對象,如果我請假或下班時間去幫忙助選,合法嗎?謝謝 | |
第1頁 (共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