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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回應「請連江地檢署偵辦陳雪生縣長涉嫌包庇阿桂檳榔違建案」
作者: 連檢 < > 發表時間: 2007-11-22
連江地檢署針對署名「bobby」之馬祖資訊網資深會員在該網站張貼「請連江地檢署偵辦陳雪生縣長涉嫌包庇阿桂檳榔違建案」回應如下: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受理刑事案件之告訴、告發,並依法偵辦。「bobby」網友在網站上「請連江檢察署偵辦」,形同「告發」,所以,本署將依法偵辦。但就行政有關部分,已先行函請連江縣政府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處理。
作者: liugien < > 發表時間: 2007-11-24
依照連檢的說法:那就是可以不用透過正常管道(按鈴申告,或投遞訴狀),也無須提供相關證據,只要在馬資網吐一吐,貴單位就會受理了?是嗎??請說明一下,謝謝
作者: 連檢 < > 發表時間: 2007-11-24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之發動,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換句話說,檢察官知道有人涉嫌犯罪時,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即開始偵查。至於在馬資網上「吐一吐」,並不是「告發」,而是與「告發」相類似的「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
所謂的「告發」就是通常口語所說的「檢舉」,無論是按鈴申告或書面檢舉,檢察官均應依法偵辦,並調查證據,依法終結。而在馬資網上「吐一吐」,只是讓檢察官知道可能有人涉嫌犯罪,與「告發」之必須發動偵查之情形不同。
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告訴人或告發人必須提出證據,且檢察官於偵查程序,係採職權進行主義,所以,告訴人或告發人縱使未提出證據,檢察官仍應依法調查證據。但刑法對捏詞誣告設有處罰之規定,因此,檢察官於偵查後,發現係誣告他人犯罪時,亦會對誣告者提起公訴。
本件Bobby之網友在馬祖資訊網「請求連江地檢署偵辦」後,復以電話向本署陳述其人之姓名,及所檢舉之犯罪事實,所以,本署以「形同『告發』」辦理,而依法偵辦,附此敘明。

作者: sniper < > 發表時間: 2007-11-28
連檢 wrote:
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告訴人或告發人必須提出證據,且檢察官於偵查程序,係採職權進行主義,所以,告訴人或告發人縱使未提出證據,檢察官仍應依法調查證據。但刑法對捏詞誣告設有處罰之規定,因此,檢察官於偵查後,發現係誣告他人犯罪時,亦會對誣告者提起公訴。

本案演變至今檢察體系終於著手偵辦,對民選首長、民意代表、公務員及一般民眾而言,具是相當程度、價值的法治教育。
作者: sniper < > 發表時間: 2007-12-02
《 刑事 》 最高法院有關「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刑事判決一則/ 2004-07-21
裁判字號:93年台上字第2882號
案由摘要: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93 年 06 月 04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要  旨: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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