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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幽靈人口要更加小心了
作者: 帥歪了 < > 發表時間: 2007-10-02
「幽靈人口」投票,法有處罰明文
把戶籍遷入特定候選人的選區,要盡一票之力幫助特定候選人當選,是不是要負起刑事責任,這在司法實務界多年來一直是一個很具爭議性的問題,因為在現行的刑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都沒有處罰類似「幽靈人口」的明文,只有刑法分則的妨害投票罪章中有一條概括性的處罰規定,這法條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是這樣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依戶籍法的規定遷徙戶籍,很明顯地不是這法條所規定的使用「詐術」。至於是不是與「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的規定相當,法界人士看法不一,主張應成立犯罪的人士認為:這法條上的「其他非法方法」,是指除使用詐術方法以外,其他一切非法律所允許的方法都包括在內,並不只限於刑事法上的犯罪非法方法,用虛偽不實遷徙戶籍取得選票的方法,用來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當然是一種非法方法。另外法條上所規定的「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也不以行為人所支持的特定候選人是否當選為唯一依據,只要使該投票區內整體投票發生不正確的結果就屬相當,這些假遷址,真投票的行為,實質上已影響到選舉法規所定以選票比率計算的各項規定,認為「幽靈人口」的行為已經符合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的犯罪要件。主張不應處以刑罰的人士則認為:人民有遷徙的自由,為憲法保障的權利,「幽靈人口」沒有實際居住的事實,要由戶籍法來規範。目前的戶籍法第五十四條對於不實的戶籍申報,只有處以罰鍰的規定,就不能處以刑罰。縱認這種不實的遷徙嚴重影響選舉,要由選罷法制定防弊法條來制止。這兩種實務上的見解都有相當理由。到現在還沒出現定論。有關當局為避免分岐的法律見解,損及人民權益,毅然決定修法,不過,所修的法律並不是法界人士所主張的在選罷法中增列法條來規範,而是修正上面提到的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在這法條中增列第二項,新增修正條文是這樣規定的:「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並將原來的第二項有關未遂犯的處罰改列為第三項,法條的內容修正為:「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法條已經在今年的一月二十四日施行,未來「幽靈人口」的處罰,就有了法律的明文,不必拐彎抹角說上一堆理由。而且犯罪的構成要件更趨嚴謹,不是以虛偽不實的方法遷徙戶籍就可以處罰,行為人還要具備有使特定的候選人當選意圖。未遂犯也要受到處罰。那些想用「幽靈人口」左右選舉的人,要仔細想想了,千萬不可以身試法!
作者: 藍朗青天 < > 發表時間: 2007-10-04
不教而殺謂之虐,曹爾忠主張法務部應讓幽靈人口選前撤遷

資料來源:立法院94年11月9日

曹委員爾忠:因為4年前的這個時間,我特別提到馬祖的幽靈人口,當時我只希望陳定南部長在選舉前到馬祖做一次宣導,才不會「不教而殺謂之虐」。當時我們在審查追加預算時,法務部準備要在臺灣的北、中、南、東4個地方各花500萬元做大型查賄宣導工作,我在選舉之前請陳定南部長去馬祖做宣導,結果陳部長沒有去,事後各地檢察官與調查局大肆查辦。12月份落選後,本席還在這裡講一句話,今天曹爾忠的落選不是因為服務不好,而是幽靈人口決定了勝負。我認為我有責任再次提出來,希望部長若真的要查辦幽靈人口,請你在選舉之前務必要到馬祖一趟,給大家一個警惕,做好宣導工作。
今天檢察長與檢察官雖然很努力,但是民眾還是徘徊和猶豫在相信與不相信之間。本席認為,你們個人如果有能力,應該讓幽靈人口領不到選票,而不是讓他們領票與投完票之後再去查辦,難道不能在選舉之前讓幽靈人口撤遷?馬祖地方很小,選舉後查辦幽靈人口可能又是另外一波司法迫害。本席以沈痛的經驗告訴部長,希望部長能做到,選舉前讓幽靈人口撤遷。

主席:請法務部施部長答復。

施部長茂林:主席、各位委員。這次選舉包括澎湖、金門與連江縣,我們已經把幽靈人口視為查賄的重點,6月底我到馬祖視察時,我也要求以這個為辦案訴求與重點。年底縣市長選舉時連江地檢署特別加派1位檢察官,去查察幽靈人口。我們也深刻體會幽靈人口造成民主選舉的不當結果,是一個非常需要克服的問題,因此我們在很多場合,甚至我個人也提醒連江地檢署,要與臺灣的幾個地檢署合作。據我們瞭解,馬祖的幽靈人口很多都是從桃園遷入的,我們已請桃園地檢署要協助。同時,如何勸導幽靈人口不要去投票,我們已經擬出一些步驟,我們會事先做好教育溝通的工作,也請那些幽靈人口瞭解,去投票就有犯罪行為。前天我們去金門也瞭解到,戶籍法規的相關規範似乎戶政單位沒有嚴格執行,所以我們請檢察司這幾天與內政部戶政司研究,如何從戶籍法下手?若是委員提到的撤遷問題,我希望撤遷對整個選舉與選舉當事人都有好處。

曹委員爾忠:既然是幽靈人口,他為什麼不能遷走?如果給了他選票,那麼等到他投完票,再去查辦他,試問他情何以堪?本席認為這主要是因為部會之間未能充分協調,而且對於法令解釋有偏差,甚至戶政等相關單位人員在作法上有失誤,故而造成今天的困境。因此,本席希望部長能夠努力,做到「教而殺」。

施部長茂林:我們從6月開始就已注意這個問題,我們也希望所有人都能了解,不要以身試法。今天委員以慈悲的胸懷關心這個問題,也給了我們另一種省思,就是我們必須做好前期的教育工作,這要比選完之後請他去問案來得妥當。





張貼人林滿正
作者: 碴裏玩 < > 發表時間: 2007-10-04
樓上的青天大大轉貼曹立委的問政說到撤遷的問題
我看完疑問一大把
難道是選舉前都不能遷移戶口嗎
這個在憲法上都行不通吧
人民有遷徙的自由
難道法律竟然有但書說選舉前不能遷移戶口
我真的看的恢煞煞
您也轉貼說明「不教而殺謂之虐」
馬祖地區都已經明正嚴申不知道幾千幾百次了
「幽靈人口」前來投票就是違法行為已經是不容置疑的事了
而且帥歪了大大在最後的說明裡也已經明確指出「幽靈人口」的處罰,已經有了法律的明文
其實大可不必再為「幽靈人口」來辯解了
就讓馬祖的選舉能多點公平
「幽靈人口」的問題就讓連江地檢署檢察官來處理來嚴辦吧
作者: 雁羽 < > 發表時間: 2007-10-04
我覺得幽靈人口只是用來處罰無權無勢的百姓,不然為什麼一樣選舉前
才遷戶口的參選人沒事??其實不是説不該罰但是明明是一樣的遷徙
只是一個是投票 另一是參選+投票 現在擺明了只罰投票人卻不罰參選人
這似乎才是難以服眾的原因
作者: admin < > 發表時間: 2007-10-04
回應樓上雁羽網友:

如果某人從甲地遷戶口到乙地參選,在沒有大量遷戶口的情況下能夠當選,我們應該佩服這位參選人,以及尊重乙地選民的決定。

但若是某位居住在甲地的參選人,從乙地、丙地等地遷移大量人口到甲地,影響甲地的選情,我們不但不會佩服這位參選人,更應該譴責這樣的行為。尤其馬祖人口如此之少,如果司法機機不介入主持選舉公平,那麼馬祖人跟本就沒有機會當選縣長和立委,縣長和立委將都會被大財團所「收購」。
作者: 吳巖 < > 發表時間: 2007-10-04
笨蛋問題不在幽靈人口都在執法機關
依據戶籍法
第二十五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第二十六條: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註銷之登記。
第四十九條: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
第五十四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人民故意提供戶政機關不實之資料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各鄉戶政事務所
如果依據法源確實執行戶籍法就不會有「幽靈人口」的問題了。
連江地檢署檢察官
嚴辦不實登入戶籍資料[圖利?偽造文書?廢弛職務?怠忽職守?]之各鄉戶政事務所,也不會有「幽靈人口」的問題了。
連江地檢署檢察官握有所有連江縣各鄉鄉民出入境的資料,確實掌握了是否是虛報戶籍的「幽靈人口」,連江地檢署檢察官不打老虎[戶政事務所(廢弛職務)]只打蒼蠅[善良的鄉親(親情因素)]的手段,官官相護,可憐依法取得選票的選民,可憐、可憐啊!
「幽靈」在字典內解釋為「死人的靈魂」,懇請新任的連江地檢署林檢察官,請用您的智慧及法學素養解決「幽靈人口」影響選舉的問題。
作者: u6490427 < > 發表時間: 2007-10-04
吳巖 wrote:
笨蛋問題不在幽靈人口都在執法機關
依據戶籍法
第二十五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第二十六條: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註銷之登記。
第四十九條: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
第五十四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人民故意提供戶政機關不實之資料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各鄉戶政事務所
如果依據法源確實執行戶籍法就不會有「幽靈人口」的問題了。
連江地檢署檢察官
嚴辦不實登入戶籍資料[圖利?偽造文書?廢弛職務?怠忽職守?]之各鄉戶政事務所,也不會有「幽靈人口」的問題了。
連江地檢署檢察官握有所有連江縣各鄉鄉民出入境的資料,確實掌握了是否是虛報戶籍的「幽靈人口」,連江地檢署檢察官不打老虎[戶政事務所(廢弛職務)]只打蒼蠅[善良的鄉親(親情因素)]的手段,官官相護,可憐依法取得選票的選民,可憐、可憐啊!
「幽靈」在字典內解釋為「死人的靈魂」,懇請新任的連江地檢署林檢察官,請用您的智慧及法學素養解決「幽靈人口」影響選舉的問題。

樓上的大大
您找個戶籍法規拿出來講
但您忘了「幽靈人口」的法律爭論由來已久
而且分為兩派
一派是同意依戶籍法小懲
一派則是贊成以刑法第146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來嚴懲
至於法官自由心證偏於那一方並無一定定論
而刑法第146條修正法條已經在今年的一月二十四日開始施行
現在來說
幽靈人口就是犯罪
您說如果依據法源確實執行戶籍法就不會有「幽靈人口」的問題了。
這要多少的公務人員天天監督、天天調查都辦不到的事
難道就為了這「幽靈人口」的調查所有正事都停擺嗎
事情都被您說的那麼簡單
檢查戶口時都可以說外出
難道檢查人員天天都要檢查一遍
那不搞翻天才怪
是法律就要遵守
既然「幽靈人口」是犯法的事
而且也已經經過這麼長久以來極力的宣導
還在以身試法的話
大家應該支持檢察官抓「幽靈人口」的果斷
而不是還試圖去翻這既成犯罪的案件或是怪罪戶政單位沒有嚴格執行
檢察官嚴辦之後
還會有人還試圖當選舉的「幽靈人口」嗎
作者: 吳巖 < > 發表時間: 2007-10-05
樓上的小小
.............檢察官嚴辦之後還會有人還試圖當選舉的「幽靈人口」嗎

您可知道數年以來哪一次選舉之後檢察官沒有嚴辦「幽靈人口」?
樓上的小小..您說看看選民取得選票投票的程序哪一關違法?
政府行政及執法機關可以網羊補牢防範未然的何必嫁禍於民?
作者: u6490427 < > 發表時間: 2007-10-05
吳巖 wrote:
樓上的小小
.............檢察官嚴辦之後還會有人還試圖當選舉的「幽靈人口」嗎

您可知道數年以來哪一次選舉之後檢察官沒有嚴辦「幽靈人口」?
樓上的小小..您說看看選民取得選票投票的程序哪一關違法?
政府行政及執法機關可以網羊補牢防範未然的何必嫁禍於民?

您說的第一點我太同意了
您可能不知道馬祖的「幽靈人口」已大為減少了吧
這點我們連江地檢署檢察官實在是功不可沒
第二點請您看清楚以下的修正內容再跟我談吧
沒看清楚千萬不要先入為主
刑法第有關當局為避免分岐的法律見解,損及人民權益,毅然決定修法,不過,所修的法律並不是法界人士所主張的在選罷法中增列法條來規範,而是修正上面提到的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在這法條中增列第二項,新增修正條文是這樣規定的:「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並將原來的第二項有關未遂犯的處罰改列為第三項,法條的內容修正為:「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法條已經在今年的一月二十四日施行,未來「幽靈人口」的處罰,就有了法律的明文,不必拐彎抹角說上一堆理由。而且犯罪的構成要件更趨嚴謹,不是以虛偽不實的方法遷徙戶籍就可以處罰,行為人還要具備有使特定的候選人當選意圖。未遂犯也要受到處罰。
請您搞清楚一點喔
犯法就是犯法
現在是民主社會
法就是法
還能有自己違犯法律還怪罪政府行政及執法機關未防範於未然的
這不令人恥笑嗎
況且執法機關已經是盡心盡力在辦理馬祖地區的「幽靈人口」
而且事前都極力的宣導
那照您大大所說
似乎「幽靈人口」反而佔在理
反而是自己犯罪還要怪別人不提醒囉
>>>>>>>提醒的夠多了~辦的也夠多了
您還要以身試法來當「幽靈人口」來參加選舉嗎
別再自己犯法犯罪老怪罪於他人了
ok?
作者: 雁羽 < > 發表時間: 2007-10-05
問題1.戶籍在馬祖老家,人在臺灣工作的馬祖人可不可以投票?
問題2.為何投票人有事,參選人無事,差異在那裡?
問題3.在所謂的幽靈人口中檢察官是否有明確的標準去區分
也就是説,在台工作戶籍設在馬祖的馬祖人,跟被動員去馬祖投票的人
是否一併入罪不需區分?
我想聽聽大家的想法!?謝謝囉!
作者: admin < > 發表時間: 2007-10-05
問題1.戶籍在馬祖老家,人在臺灣工作的馬祖人可不可以投票?
問題2.為何投票人有事,參選人無事,差異在那裡?
問題3.在所謂的幽靈人口中檢察官是否有明確的標準去區分

據了解:
1.戶籍在馬祖但一直沒有異動過(遷出再遷入),在台灣工作者可以回馬祖投票,本人就屬這種情形。
2.投票人有事是因為影響選舉結果,而遷戶口被認定為「詐術」。
3.幽靈人口的區分在於管區警員與戶籍單位的多次戶口查察,以及參考入出境紀綠,如果檢查官錯誤起訴,被告可以在地方法院舉證,爭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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