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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觀光局徵人公告違反「就業服務法」,應速更正 | |
作者: admin < > | 發表時間: 2007-08-31 |
觀光局在本站社區佈告欄徵求約僱人員一名,限制年齡須40歲以下,這樣的規定,已有兩位網友回應,表示觀光局已違反「就業服務法」。 經查勞委會網站,就業服務法於今年七月十一日修正,部份條文與罰則如下: 第 5 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4 條: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負擔家計婦女。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筆者按:中高年齡係指45歲以上、65歲以下) 第 65 條: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該法規定,就業服務法的主管機關,地方是縣市政府。因此,縣政府觀光局徵人公告,限制年齡40歲以下,不但違法,而且是主管機關違法,可說是十分嚴重之事。(40歲還沒有達到就業服務法所稱的中高年齡:45?65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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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馬祖生力軍 < > | 發表時間: 2007-08-31 |
哇...好快啊....觀光局馬上就修正了反應事項,希望往後政府在規劃上能有全方面的考量,才不會有此不必要的誤會啊....也感謝站長提供一則法律常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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