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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一群等待正義到來的無辜地主 | |
作者: 周公 < > | 發表時間: 2007-01-23 |
現在於清水農會的土地原本是屬於我們這群地主的祖先所留下來的,但當時因戰地任務,出借給當時的政府機關使用,蓋了連江縣農會但是在戰地任務解除後,政府機關並無歸回土地的動作也沒有徵收土地的動作,況且連江縣農會並無土地的所有使用權狀,但是卻將土地出租,收取租金,也未經過所有地主的同意,根本是完全忽視了我們的權益,台灣聲聲稱現今是民主法治的時代,政府卻做出這樣的示範,我們這一群有苦口難開的地主,苦無申訴的管道,請問這樣的政府值得我們在去信任他嗎?也請高階的長官拿出你們辦事的魄力,將屬於我們的土地還給我們. | |
作者: 綠海 < > | 發表時間: 2007-01-25 |
你們要不要打電話到監察院去問呢? 監察院好像接受各式各樣的陳情案件ㄟ 在網路上尋求實質上的支援可能不容易吧! 馬祖應該也可以打104吧?! 試著自己爭取看看?? 加油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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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tsu08362 < > | 發表時間: 2007-01-31 |
周公 wrote: 首要釐清地是清水農會之土地確是你的嗎?有何證明?當時真的是出借給政府使用嗎?有何證明文件?今倘若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則可依循行政救濟或行政訴訟方式解決,若無一切免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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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je < > | 發表時間: 2007-02-01 |
我想你應該去搜集整理相關文件再尋求方法解決,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祝好運. | |
作者: 三眼濕婆 < > | 發表時間: 2007-02-03 |
土地法103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 契約年限屆滿之時 二. 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 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以樓主之所言....農會疑似違反了土地法103條第三項 可以這條收回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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