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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依觀光條例第18條規定公部門對津沙聚落保護作為有怠職之嫌 | |
作者: ccy < > | 發表時間: 2006-12-09 |
近來以來津沙聚落保護區充斥著不少水泥鐵皮屋,街頭巷弄間商家排水漫地不淨廢棄物雜亂堆放,更甚者如台電電纜無章法埋設等比比皆是,突顯馬祖公部門已有怠於職務行為之嫌。 馬祖風管處網站一編回應文章似乎說明一切: RE:請各位記住趕緊在各聚落口立牌勸大家不要破壞傳統聚落了 ? -2006/11/3 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回覆意見: 感謝提供寶貴意見,協助本處了解居民想法。 有關各村入口立碑構想,因觀念宣導方式眾多,本處傾向於藉由社區營造及教育輔導方式,從根本改變民眾觀念;另涉及禁限建及違章建築管理,因屬建管權責,本處將協助縣府與民眾加強溝通協調。 未來也歡迎繼續提供寶貴意見,消除政策與實踐之間的落差,讓聚落保存的工作可以逐步落實 http://www.comunion.org.tw/comimfo/matsunsa/ index.asp?pages=f_index&id=234#30 基本上這是所謂官樣文章 若依交通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修正發展觀光條例: 第十七條: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及文化資源之完整,在該區域 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得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 及第十八條: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生態文化與人文景觀之地區, 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該區域內之名勝、古蹟及特殊 動植物生態等觀光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嚴加維 護,禁止破壞。 相關各公部門應該有所依據有所作為才是 為馬祖生計及永續經營馬祖人應起而行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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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秀珍 < > | 發表時間: 2006-12-09 |
觀光發展條例針對違章建築及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方面,並無罰則,亦即相關事宜回歸縣政府主管法令。 本案討論事項,風管處除加強宣導外,確實僅能基於協助立場,並無處分權限。但如從建設及整體規劃方面,風管處或可協助環境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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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馬管處 < > | 發表時間: 2006-12-12 |
非常感謝地方各界先進對於馬祖地區建設的積極關懷與監督,就馬祖現況部分違規事項,基於政府部門權責分工及法令規定,相關管制及裁罰本處僅得以建議或宣導方式辦理,尚祈見諒。 本處目前工作係以發展地方觀光景點建設維護與行銷推廣為主,另配合本年度起承辦「馬祖地區傳統建築聚落保存計畫」特別預算辦理單棟之建築修繕補助,將來亦規劃簇群再利用專案,若經公正客觀評選獲選為示範聚落者,本處將另行配合編列公務預算整理公共空間環境,期能由集中資源方式,逐步有效改善地方環境。 為鼓勵民眾自發性整頓居住環境,本處亦規劃明年起編列公務預算,協助社區環境整治與美化工作。 希望鄉親能繼續本於關懷地方的心情,給與指正,同時與本處共同努力,一起推展馬祖觀光,讓馬祖的明天更好。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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