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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限制出海,陳雪生立委只能待南北竿? | |
| 作者: 旅台鄉親 < > | 發表時間: 2026-08-27 |
| 因限制出海出境的關係。 陳雪生只能待在有機場的南北竿? 法條是死的 記者頭殼頂扣扣、不知變通。 其實 凌天航空回馬祖駐地後,陳雪生立委也可以搭直升機遨翔於四鄉五島。 反正去東引,他一定可以搭直升機去 。 未來的幾個月,陳雪生搭直升機在馬祖各島間穿梭及輔選,也將會是常有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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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Freddy01 < > | 發表時間: 2026-08-27 |
旅台鄉親 wrote: 馬祖王把直昇機當輔選的交通工具,的確沒什麼大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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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旅台鄉親 < > | 發表時間: 2026-08-27 |
| 另一個頭銜 馬祖空中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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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旅台鄉親 < > | 發表時間: 2026-08-27 |
| 國民黨民眾黨都不休會,立院全年無休,直到2028年立委選舉。 這次韓院長同意立院辦公室搜索倒是挺意外, 法院要聲押立委,須立院同意,已經不可能。 況且,卓榮泰不副署立法院組織法,都僵在哪。反正以後行政立法就是大亂鬥,誰都不服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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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憂歌 < > | 發表時間: 2026-08-27 |
| 完全體現了南北竿大橋的重要性 以後限制出海出境的嫌疑犯要往返南北竿 就只能 南竿- 松機-北竿了 直升機不確定法規能否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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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尉遲 < > | 發表時間: 2026-08-27 |
這是虧人嗎?南北竿大橋重要性體現在這裡?檢方刪加減字效果可就不ㄧ樣了。憂歌 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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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旅台鄉親 < > | 發表時間: 2026-08-27 |
| 限制出海原則上可以搭乘直升機,因為限制出海主要是禁止搭「船」等水上航行工具離開領海或前往沒有機場的離島,而搭飛機或直升機在法律實務上屬於空運。 限制出海與交通工具的限制 限制出海的定義:指禁止搭乘船舶等出海行為,像是搭船去澎湖、小琉球、綠島、馬祖等。 航空器不受限制:搭乘國內線飛機或直升機(如馬祖各島間的直升機交通),不屬於「出海」行為,因此沒有違反限制出海的禁令。 航空器直升機不受限制、可以搭乘喔, 大學刑事訴訟法課程都有教過此案例。 ——- 第 八 章之一 限制出境、出海 第 93-2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限制出境、出海之理由及期間。 四、執行機關。 五、不服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救濟方法。 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前項書面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知。但於通知前已訊問被告者,應當庭告知,並付與前項之書面。 前項前段情形,被告於收受書面通知前獲知經限制出境、出海者,亦得請求交付第 2 項之書面。 第 93-3 條 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以書面記載前條第 2 項第一款至第 4 款所定之事項,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四月,第二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二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 偵查或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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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旅台鄉親 < > | 發表時間: 2026-08-27 |
| 限制出境、出海是刑事訴訟法中常見的強制處分,主要目的確實是為了保全偵查、審判與執行程序,防止被告逃亡到境外或潛逃。 | |
| 作者: Minmin Hello < > | 發表時間: 2026-09-02 |
| 太開心, 馬祖王終於被抓走了 七月鬼門開抓到鬼了齁。 笑死 我要去馬祖王家放鞭炮慶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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