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討論與交流 » 馬祖開講 http://matsu.idv.tw
主題: 地政局用法處事有「貴賤」之分,縣長知否?
作者: 紀布德 < > 發表時間: 2026-07-15
地政局局長懂法律,就法而言,公平正義的真諦,就是「一視同仁」,但可從地政局的行政處分顯露出局長不懂,不然地政局用法處事為什麼還會有「貴賤」與「大小眼」之分呢?
民法94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及同法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之規定,這原本是對最全國人民皆須一體適用的法律,但是,地政局對國產署適用民法94條,對馬祖土地登記申請人只能適用民法95條,這兩條法律本身有如此適用對象之分別嗎?
例如在公告末日,地政局在當日下班前會電詢國產署是否提起異議,經其表示呈送該署主任簽辦中,就可當作按「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地政局對中央部會這樣的尊敬的禮貌服務,沒有人說是違法的。
如果地政局對待馬祖土地登記申請人,也能比照國署一樣的「心態」服務,對話人也會告訴已經郵寄了,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這就是「公平正義」的「一視同仁」。
然而,地政局對待馬祖土地登記申請人不一體適用,卻只允許適用民法第95條規定,文件遲一天到達地政局,就不生效力,這分明是「貴賤」與「大小眼」之別,好似積弱的中國,受到不平等的上海租借地,只准中國人和狗一起走狗洞般通道,不是嗎?。
更有匪夷所思,「依法行政」的地政局,對土地登記申請案,還存在有其他的「貴賤」與「大小眼」之分,諸如縣府訂有面積3,000平方公尺上限之原則,地政局卻自稱基於「善意」,有些人可超過3,000,有些人可允許自行減縮登記面積,但有些人超過卻連3000都一起不准;地政局常自詡對有些人在登記案,給予許多「關照」;地政局輒自認為對某些人的案件採「有利」的處理;對同一區塊土地有些部分運用航照圖來認定,有些不需要,沒有一致審查標準可循,完全自我「裁量」。
土地就是財產,比如在台北市大安蛋黃區的土地,一坪價格是六百萬元,等同在銀行有存款六百萬元,可想而知,地政局行政處分如同對銀行存款增減與轉移會發生鉅大的變動,所以,地政局唯有「依法行政」一途,沒有所謂「慣例」、「善意」、「有利」與「裁量」,否則極易產生圖利,台灣案例有不少,不可不慎,為此,王忠銘縣長對地政局的「依法行政」不可忌諱「插手」,故而置身事外,致使地政局行政處分有「貴賤」與「大小眼」之分,且「習以常為」,不是嗎?
林金官 115 07 15
第1頁 (共1頁)
服務條款      內容政策      隱私權聲明      著作權聲明       刊登廣告       站長信箱      副站長信箱      副站長kingfisher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