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討論與交流 » 馬祖開講 | http://matsu.idv.tw |
主題: 請求啟動「重辦總登記行政瑕疵專案調查與補救機制」 | |
作者: 朱榮忠 < > | 發表時間: 2025-09-08 |
馬祖地區自83年開始辦理地籍整理及測量,並陸續公告土地總登記及無主土地第一次登記,在過程中因地政機關錯誤受理公產管理機關囑託以時效取得登記土地,將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土地錯誤以民人占有中斷喪失占有不符時效取得登記條件駁回。又未將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總登記文號及地政機關公告總登記文號登載於土地標示部及異動索引,導致人民依法在公告受理期間申請登記案件難以發生法律效果,遇到所有權爭執更難以獲得救濟。後雖經行政院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即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示)在地政機關設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之登記條件者,得以視為所有人登記,但地政機關仍以須要和平繼續占有駁回,人民無力回天,只能繼續陳情。 按重辦視為所有人之土地總登記,目的在找回真正的所有人,地政機關當以歷史占有為基礎,非以「現在有無耕作」判斷。對原先已經作成地籍調查表之土地,地政機關本應循更正及補正程序通知收回原件重新依據視為所有人審理(參行政程序法第101條)並無再受理第三人重新複丈後重新以總登記公告之法律授權。否則,違反一物一權原則。詎料,地政機關卻故意湮滅總登記前之地籍調查及測量資料,於總登記公告後重新辦理土地測量,不斷受理新件複丈,讓有心人士有機可趁,造成地籍測量嚴重亂象,不但有行政違失,亦有圖利之嫌,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馬祖地區因特殊的歷史背景,在未辦土地總登記前行政院就發布「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實施戰地政務軍事管制,私有土地就已被國家徵用,國防部雖依據軍事徵用法制定發布「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明定嗣戰地政務解散後要依據地籍調查及測量結果執行還地於民,但連江縣政府卻以軍事徵用法已於93年間廢止為由拒不執行,嚴重剝奪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馬祖地區因交通隔閡與資訊不對等,導致民眾土地權益長年遭漠視。我們強烈建議:立即啟動「重辦總登記行政瑕疵專案調查與補救機制」,由上級機關或監察院進行全面調查,並落實補救申請人權益,恢復行政信賴與法治秩序。 |
|
作者: 朱榮忠 < > | 發表時間: 2025-09-08 |
地政局有什麼錯?錯在哪兒? 一、土地法第48條規定:「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一、調查地籍。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三、接收文件。四、審查并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是以,土地總登記乃依據地籍調查及測量之結果,編造登記總簿公告後強制登記。地政機關並無在公告土地總登後再啟動時效取得審查,再二次公告或作成駁回之法律授權。其行政處分應以無效論斷。 二、總登記公告應載明申請人、地號、權利內容及其依據(包含中央核准文號)。地政機關在辦理總登記時公告地號,未依規定載明中央核准文號,屬於公告內容缺漏,程序有重大瑕疵,影響所有人適用總登記程序之法律效力。 三、馬祖地區在戰地政務期間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土地,多因政府軍事使用而無法持續耕作。在馬祖歷史脈絡下,軍事占用應「視為占有未中斷」。地政機關卻以未耕作駁回,屬曲解法令、不符社會現實,違反平等原則。 四、「視為所有人」的審查是以歷史占有事實為主,不應再要求「現況使用」。對「視為所有人」之登記申請,只要形式要件齊備,地政機關即應依法公告徵詢異議,並無權直接以「無占有」事實駁回。 五、土地登記為公法上之行政行為,由政府依法辦理。連江縣地政局雖隸屬地方政府,但其執行土地登記屬於中央統一政策執行事項,必須遵循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解釋與政策命令。若地方政府拒不執行內政部視為所有人之解釋,屬違法行政行為。 六、地政機關並無法律授權得以被軍方侵占作為駁回理由。 |
|
作者: 朱榮忠 < > | 發表時間: 2025-09-08 |
民怨更深了! 101年連江縣政府編了將近三千萬元的經費來執行還地於民,後來國發基金連續五年每年編了5百萬元補助款來執行還地於民,十多年過去了,現在東引鄉的執行結果出來了,95%都登記為國有土地,這樣的結果是抄家滅族,哪兒是還地與民啊! |
|
作者: 朱榮忠 < > | 發表時間: 2025-09-09 |
地政局恣意駁回,鄉親求訴無門,真的辛苦了! 總登記期間內,公產機關並無得逕為囑託登記為國有或公有之法律授權,地政機關卻仍准許登記,屬重大瑕疵。根據行政院發布之「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土地處理原則」及地政實務,只有在總登記過後無人登記之土地,由主管機關以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滿無人申請者,始能登記為國有土地。但司法選擇相信政府,人民無奈。 軍事占用屬於非自願性占有中斷,不應視為民法上「時效取得的中斷」;國家若無合法的徵收或價購程序(如補償、契約、公告),原權利人依法本可主張占有未消滅。但地政機關卻以「占有中斷」、「無事實占有」為由駁回視為所有人登記申請,明顯違反內政部101年「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本意。況且,地政機關設立前就已占有之土地,係在保護歷史性合法占有人之權利,地政機關以沒有占有事實駁回,在法律上是否已構成逾越行政裁量之違法呢? |
|
作者: 朱榮忠 < > | 發表時間: 2025-09-09 |
重辦土地總登記欠缺法源依據,難以發生法律效力。 101年公告了土地總登記,卻沒有把中央核准的文號登載於公告地號的標示部,也沒有把重辦土地總登記公告的文號登載於土地標示部,那鄉親申請的視為所有人土地登記申請案又如何發生法律效力呢?。再說,己經無主土地公告過的土地,沒有經過廢棄的程序,還能再以重辦土地總登記公告嗎?所以未記載或記載不實,皆構成行政程序嚴重的瑕疵,影響程序的合法性與登記正確性,所為之行政處分已構成登記無效之事由。既然行政處分違法無效,又哪兒是訴訟案件呢? |
|
作者: 朱榮忠 < > | 發表時間: 2025-09-10 |
臚列地政局行政行為的違失: 1, 重辦總登記超越法律授權。 2. 公告未登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文號,程序違法。 3. 視為所有人登記卻違法以時效駁回。 4. 軍事占用視為占有未中斷,卻以喪失占有駁回。 5. 公產機關提出異議未附證明即予受理。 6. 私權爭議應循行政裁決程序處理,卻以行政處分駁回。 7. 拒不遵行行政院101年「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執行。 以上明顯的錯誤,皆已構成行政程序嚴重的瑕疵,所為之行政處分應以無效論斷,希望我們的議會能夠強力監督地政局主動收回違法的行政處分,依更正程序重新審查,以保障鄉親的財產權。 |
|
作者: 朱榮忠 < > | 發表時間: 2025-09-10 |
地政局拒不遵行行政院101年「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執行視為所有人土地登記,即是違法。 按司法院釋字第524號解釋理由書;「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再按,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為法治國家之「合法性原則性」。是以,行政院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即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示),係中央地政主管機關針對馬祖地區土地特性所為之行政措施,應具法律效果,地方地政機關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 |
|
第1頁 (共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