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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遏止權勢性騷擾
作者: Enya < > 發表時間: 2024-06-28
行政院會今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聚焦遏止權勢性騷擾,修法將加重性騷擾行政及刑事責任,並增訂民事責任損害額1倍至3倍賠償金,行政罰最重可罰100萬元,利用權勢性騷擾者,將加重其刑2分之1,最重處3年徒刑。

無意間看到了馬資網上面6月27日發表的《教育的本質》這篇文章,再加上又看到了內容F B的連結,深深感覺不可思議!

我去過馬祖列島遊玩過幾次,風景相當的美麗,我相信民風也是比較純樸的。
只是我不明白,如果內容說明的都是事實,為什麼這樣的人還可以在位上繼續工作,而不是得到應該該有的懲處?

我想請問一下,教育局的長官就是處長!了解一下你的經歷,您好像是校長轉任過來的?


請問你如果在學校碰到這樣的事情,你會怎麼處理?

我相信經過性平法的調查之後,這樣的人肯定會被解聘的!不是嗎?

這位處長,你可以想像那個受害的學生心裡的壓力有多大?一直到現在可能夜夜不能成眠?他唯一的訴求就是請這個人離開教育體系離開教育界,有這麼難嗎?

或許當初處理的事件,不是你在任,但是我相信你本著教育的良知,就從你做起立刻把他調走離開這個職務吧!

不要讓我們對馬祖的印象變壞變差!

請另存圖片檢視原尺寸圖檔
作者: 甘棠 < > 發表時間: 2024-06-28
如果(假設)當事人有受到了相應的懲處,這樣反覆一直重複的提起,是不是也是一種霸凌?
作者: Enya < > 發表時間: 2024-07-04
依據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流程

【調查程序】 在學期中,若教師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案,於調查處理期間,其課程及教學等相關事情如何處理?
一、若教師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學校應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 二、建議學校成立危機小組,以學生受教權為主要考量,做必要之危機處理(課程教學、學生輔導)。任何危機處理皆需留下處理之紀錄。 教師法第14條規定: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略以):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如果當事人有受到懲處,依據法規應予以解聘,而並非是調離原單位,持續擔任於教育運動推廣相關單位吧!
作者: 癲趴真話 < > 發表時間: 2024-07-04
好了啦,還什麼來馬祖玩過幾次?民進黨都能把犯有商業法、證交法前科的,搞去當經濟部長,你去問李問是怎麽沒有稟良知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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