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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同樣是局處,肩膀差這麼多,工務處好樣!!!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20-03-06
工務處
http://www.matsu-news.gov.tw/2010web/news_detail_101.php?CMD=open&UID=217464

業發處
http://www.matsu-news.gov.tw/2010web/forum_info_101.php?UID=1450&cat=9
https://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2&t=215512
https://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2&t=216408
同樣是處,依法行政差這麼多,話說完.............野狗還是在外遊蕩,怎麼看
作者: 產業發展處 < > 發表時間: 2020-03-07
感謝民眾關心遊蕩犬隻問題:

北竿鄉遊蕩犬問題,本處已請北竿鄉公所協助改善,並已增加捕犬設備以利捕捉遊蕩犬。

另提醒各位鄉親,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違反者依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違反者依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動物保護專線:0836-25248 林小姐

產業發展處 關心您
作者: 介中83 < > 發表時間: 2020-03-07
產業發展處 wrote:

感謝民眾關心遊蕩犬隻問題:

北竿鄉遊蕩犬問題,本處已請北竿鄉公所協助改善,並已增加捕犬設備以利捕捉遊蕩犬。

另提醒各位鄉親,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違反者依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違反者依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動物保護專線:0836-25248 林小姐

產業發展處 關心您

不要只是複製貼上以上的制式文章,我們只想看到實質的罰單,那怕只處罰最低的金額,貼出來一張給大家看看,這樣才能讓民眾對貴處有信心啊!!
作者: 啊!機場涵洞有鬼 < > 發表時間: 2020-03-07
建議產發處能低調就低調,誰撐的久誰就贏
反正長期以來鄉親對貴處公權力從不抱太大希望,鄉親十天半個月事情很快就忘光
作者: 致同鄉的你 < > 發表時間: 2020-03-07
產發處最貼心!每每回覆不忘附上相關法律條文警惕民眾
建議更名為 產業發展法規宣導處
作者: 板入涼居士 < > 發表時間: 2020-03-08
一張照片說明什麼叫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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