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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法官的『正常』與『不正常』
作者: 布榖鳥 < > 發表時間: 2019-04-30
這法官應該是『正常』的餒~~
這哪是『不正常』的法官呀!

【種菜糾紛槓同僚,判決書置入性筆伐,離譜法官,送交評鑑】

台東地院法官郭玉林與女法官吳俐臻同住職務宿舍,據聞兩人長期相處不睦。

吳的父親日前在宿舍空地種菜,遭郭報警抓人,郭還在五件個案判決書中「置入性筆伐」,怒批女法官和其父行為等不相關案情,因攸關司法信譽,驚動司法院長許宗力要求應「依法處理」。

台東地院認定郭濫用具公信力的判決書,違失情節重大,昨依違反法官法規定,將郭送交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法官評鑑。

據了解,郭玉林看不慣吳俐臻的父親在職務宿舍旁建菜園,用公家的水種菜,向警方舉報,警方趕到,在場其他法官說明是誤會一場。

菜園事件前,郭就將判決書當成玩樂性質的臉書來寫,已經有四個案件「置入」不相關的評論。

四月十日國有財產署補償金民事簡易判決書中,郭的六頁判決書,有兩頁點名批判吳及吳父在法官宿舍開墾種菜一事。

郭在判決書中指名道姓,卻加註「無法確知其身分,僅依其中性讀音呈現,非指本院任何同仁」。

台東地院低調平息兩造糾紛,同時也對郭判決載文失當展開調查與約談,認為民事法官郭玉林將「非審判事務」置入他案的判決書中,引發「公器私用」的重大疑慮,重創司法公信力,遭不少法界人士撻伐,台東地院開會認定違失情節明確且重大,決議將他送交法官評鑑。
作者: 百年樹人 < > 發表時間: 2019-04-30
一個正常的法庭,除了要有法官的公正裁判,更包含汰除不適任法官!然而已經上任三年多了,蔡英文總統選前口口聲聲的司法改革,交了白卷,我們應該讓她繼續連任嗎?
作者: 布榖鳥 < > 發表時間: 2019-05-01
法官也只是個「知法玩法」的法律匠工。

你不是法律人,基本上,他就會漠視你的人權,遂行所謂個人意志的「心證」;不然,為何有律師護航的案件,即使提證荒腔走板,勝訴的機率還是比較大?

中華民國的「法制」,就是因為這樣,成為了法官個人觀點的「人治」;這就是中華民國司法的悲哀。

其實,法條只提供了法官,判案時的引用依據;最終依憑的,還是法官的個人心證。

法條是否引用得當,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法官心證,要能夠將法官的個人生活經驗、習法過程相關人際脈絡的影響,減到最低。

如果法官判案,摻雜了過多法官的個人人際、人脈、長官意志、生涯規劃考量及個人『刻板印象』的觀點,法官判案的最終結果,仍然難逃離理盲或濫情。
作者: 布榖鳥 < > 發表時間: 2019-05-04
引用《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宗旨:
【法律扶助,乃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的人民,予以制度性的援助,以維護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

今有給『法扶律師』的建言如下:

《法扶律師》既具『法扶』身份,應知社會所給予的正義期盼與形象。

在與相對人訴訟的過程,更應戒慎恐懼、謹言慎行,以與一般商業律師有別、以能符合社會期待。

如果公理與正義不是《法扶律師》的最終價值,在訴訟過程中,只在乎訴訟輸贏的顏面,不擇手段、不以當事人最佳利益為中心考量。

那就請這樣的《法扶律師》不要接案『法扶』案件,自行覓食。
作者: 布榖鳥 < > 發表時間: 2019-05-05
法官明知律師睜眼說瞎話,還矇著睛,認為相對人不該嚴辭駁斥『無中生有』的『說謊律師』。

『法律的溫度』竟只能體現在,法律人間互相掩護的『法律人本位主義』上。

這樣的律師,憑什麼能夠享有較高的社會評價和社會地位?

『為了一個律師的胡說八道』、『為了法律人輸不得的顏面』,賠上了三個地方法院、三個高等法院,法官的司法清譽。

真是替六位法官感到不值!
作者: 布榖鳥 < > 發表時間: 2019-05-06
個人對於《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提供的法律諮詢等服務,持正面肯定的態度;但對個別接案律師的訴訟手法,態度則持保留。

《法扶》在律師的勝訴率之外,是否也應該就接案律師的訴訟品質及手法,給予評鑑?

法扶《馬祖分會》隸屬『台北分會』。在106年七月之前,本人也曾至『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台北分會》派了一個連『馬祖』的地方法院是《連江地方法院》都不知曉的『審查委員』。

在106年七月之後,因該會認定『資力』不符,想起早前在前台的『年長』男性志工,在我進入《法扶基金會》,問我的第一句話:

你是要申請『自費』法扶律師,還是要申請『有扶助』的法扶律師?

我試著前往該會申請『自費』的法扶律師。

就我所知,106年七月前後,『法扶』內部發生了一場大地震;而這次,該會大門口另一位接待我的『年輕』志工,給我的回覆是:

本會從未有提供『自費』法扶律師的服務。

《法律扶助基金會》以領受《司法院》的捐助為主,如此民脂民膏,該會是否有善加運用,很難不讓人質疑!
作者: 布榖鳥 < > 發表時間: 2019-05-07
本人在一審第二次開庭,即當庭質疑相對人的法扶『資力』不符。

該會律師也曾在一審期間,因案情需要,提供法院其當事人現有資產等相關文件。

然在二審期間,該會接案律師,明知其當事人資力不符,以隱瞞當事人『資力不符』現況的方式,二度為其當事人掩護,取得法扶『受扶助』資格。

後經本人循相關管道反映,該會雖取消『受扶助人』的扶助資格,但卻遲遲未對本人反映之:

『貴會律師,明知當事人受扶助資力不符,以隱瞞其當事人資力現況方式,取得當事人的『受扶助』資格;貴會對於該名律師的作為,將做如何處置?』作出回應。

這種僅將責任推至他人身上,未予追究該會律師相關責任的作法,讓人深感該會袒護接案律師的情狀,至為明顯。

個人對於『律師』這個行業,沒有正負的評價。

如果律師所引用的法條適當、所陳列的事證明確、所陳述之事實清晰,能讓人心服口服,即使輸了官司,我也會視其為『可敬的對手』;但如果一個律師,不圖以引用法條、蒐集事證、陳述事實為要務,一心以反白為黑、指鹿為馬、憑空捏造案情作為勝訴的手段,本人則很難以『對手』視之。

『以德報怨』只適合初犯,對於不知悔改的累犯或慣犯,只會糟蹋你的善心及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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