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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認同揭弊,也認同要有證據 | |
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9-01-11 |
公務員不該是愚忠的服從。 有網友代貼提到自己是公務員,只能在私下唉一些不滿。本人不了解網友是碰到何種的不滿,但是事情不能一概而論,事有大小,假如是被長官拗工作、要求加班、公文被改等,無法反駁長官的話,當然只能在私下報怨。但如果是揭發公部門的貪腐、無作為,或是涉及民眾的公共利益,真的不允許公務員當吹哨者嗎? 他們就是處在那個環境,他們不說,人民就真的不會知道。 這件「【全文】搭公務車偕妻吃喝玩樂 移民署長假公差真旅遊直擊」事件,內容大可看出是基層公務員爆的料,諸如送基層公務員的過期茶葉,尤其是「批示的公文」,公務員之外又如何取得?消息曝光2小時 移民署長楊家駿被調職。沒有公務員爆料,老百姓不會知道這件事。 立法院前祕書長林錫山貪汙案之所以曝光,是一名公務員因不願配合違法而遭調職,遂向檢調提出檢舉。 「【 台鐵打壓吹哨者】異議份子「公文為證」:不打算申辯,就讓台鐵記我過」因普悠瑪翻車事故,員工揭露台鐵缺失,下場是收到記過的公文,立委黃國昌表示離譜至極。 相信一個有能的政府會鼓勵內部揭弊。但是「揭弊」與「無的放矢」不同。 看到朱小姐的獎徵事由:「未經許可即私自對外發表水廠掌理事項,發表內容與事實不符,有誤導民眾之嫌,損害機關聲譽,又不聽勸導及指揮,影響水廠內部和諧。」 馬祖日報1月8日:「人事處長林承澤說明,案緣於106年8、9月間,水廠朱副廠長於馬資網發表水費調漲等,未經長官許可私自對外發表且與事實不符,誤導用戶,並影響機關內部和諧,案經縣府、水廠考績委員會多次召開會議討論決議,確符職員獎懲規定予以記過1次處分。」 文中提到發表水費調漲「等」,對於水費調漲自來水廠明明承認疏忽並道歉:「水利署核定水費調整未及時公布周知 水廠:行政作業疏忽,特此致歉--2017-08-10」,那是為了「等」?水質有致癌物?浮報加班費? 水質有致癌物?有請專家學者來還自來水廠或朱小姐一個公道。 浮報加班費?據朱指出「供水課同仁固定加班,只為待命,真想知道究竟解決幾件緊急事件?現場一向都是營運所同仁辛苦及專業處理,需要供水課同仁3位同時「待命」。個人看法,我相信單位會有待勤以處理突發狀況的情形,要討論是否有須3人「同時」待勤的必要? pk整理 水費調漲未公布 朱勝 水質致癌物 ? 浮報加班費 ? 有誤導民眾之「嫌」,有嫌是指有嫌疑? 「又不聽勸導及指揮,影響水廠內部和諧。」指控浮報加班費,讓同事不和諧?這真的很抽象,本人也沒看過水廠內部原本的「和諧」樣貌是什麼樣子,無法評論。 「揭弊」與「無的放矢」不同,讓證據來撐腰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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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半咩咩 < > | 發表時間: 2019-01-11 |
儍眼!樓主不知所云,寫一堆廢文? | |
作者: yokohawaliz < > | 發表時間: 2019-01-11 |
我倒覺得是下面這樣 pk整理 水費調漲未公布 證明有調漲 朱勝 水質致癌物 拿不出證據 朱敗 浮報加班費 經查無不法 朱敗 3局 1勝2敗 出局 OU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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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芷彤 < > | 發表時間: 2019-01-13 |
yokohawaliz wrote: 朱指稱加班費的問題,不一定是[適法]的問題,而是[適當]的問題。 假如申請加班費,他也確實待在辦公室,也確實有簽到退,假如申請加班一小時前後各5分鐘處理公事,中間50分鐘也乖乖待在辦公室然後逛網拍追劇或聊天等等,這種很難說是[不法],但卻是[不當]。 回到朱說的情況,為了突發情況而留守,但沒有突發情況時就做自己事我覺得是無可厚非的,總不能要他一小時都在發呆。但是假如同一課室之中還多人如此,是否就有浮濫加班的問題? 這業務真的需要多人同時在中午時間留守加班嗎? 每天輪流只留1人留守堪任嗎? 這是適不適當的問題,不是適不適法的問題。 如果加班費涉及[不法],可能是偽造簽到退資料,可能是申請加班簽到後未待在該留守的地方,反而偷溜出去做私事...,我想馬祖人不敢這樣做。 大大說[浮報加班費 經查無不法 朱敗]也許成立,那適不適當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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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kohawaliz < > | 發表時間: 2019-01-13 |
首先我想說的是,你是不是當事人,你如何得知適不適當? 再來, 各種人評委員會,就是在處理沒有觸犯法律時,中立的處理「適不適當」 如果什麼都訴諸「民粹」,請問你的適當跟我的適當差別在哪?我認為適當可以嗎? 話又說回來, 劉縣長在職權範圍內並且經過合法程序下記朱秀珍過 那也是「多數人」賦與他的職權及責任。 一個多位委員組成的委員會做的決議,無限上綱到縣府要負責。 是不是說今天委員會決議要記過,縣長動用他的威勢不准記朱秀珍過 這才是你指的「適當」呢? 開什麼玩笑。 芷彤 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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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芷彤 < > | 發表時間: 2019-01-13 |
yokohawaliz wrote:首先我想說的是,你是不是當事人,你如何得知適不適當? 自來水廠朱副廠長提出這個質疑,而我閱讀後認為如果有浮濫加班是應該要討論的。 yokohawaliz wrote: 對啊,您也提了[就是在處理沒有觸犯法律時,中立的處理「適不適當」], 那怎麼會結論出[浮報加班費 經查"無不法" 朱敗]? 您改說[浮報加班費 經查"無不當" 朱敗],我就不會把您的話當引言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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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kohawaliz < > | 發表時間: 2019-01-13 |
因為你覺得有不當 我覺得無不當 不就很明顯了嗎 芷彤 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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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吉姆林 < > | 發表時間: 2019-01-13 |
yokohawaliz wrote: 別開玩笑,委員會的權力有多大?縣長只要將決議退回委員會重審,下次送上來的結果就不一樣了 連江縣政府是縣長制,不是委員制,况且委員多數是縣長部屬,他們不想考績甲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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