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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人事處長林承澤表示朱秀珍記過與選舉無關,你相信嗎? | |
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9-01-09 |
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9-01-09 |
事情發生在前年8月,記過處分如果是在前年12月,我信。可是記過在縣長選舉後,延遲超過1年,處長的話,很難令人信服。 | |
作者: 隨身碟 < > | 發表時間: 2019-01-09 |
因為朱不是縣長的人啊! 又不願聽正廠長的命令,這個情況已經很久了! 馬祖是個小地方,大家私下都知道,只是當權者權利太大了。沒人動得了! 話說,這次朱在莒光得票蠻不錯的說,也算是給當權者的警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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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9-01-09 |
隨身碟 wrote: 傻瓜 就是得票蠻不錯 所以要記過一次 得票很爛 就算了 哈哈哈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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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簡單路過 < > | 發表時間: 2019-01-09 |
訪客 wrote: 儍瓜+1,處長除了這麼說以外,還有其他的選擇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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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9-01-09 |
選舉前記過 肯定會炒作說影響選舉 選舉後記過 現在說是秋後算帳 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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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orocking < > | 發表時間: 2019-01-09 |
訪客 wrote: 如果你是連任縣長,你會在選前將參選縣長的候選人記過嗎? 至於選後記過,是否秋後算帳,民眾心中都有一把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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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9-01-09 |
其實如果記過內容非事實 朱秀珍有很多救濟管道 某些人也別太有被害妄想 如果是事實 那記過時間問題就是不法之主張 不會有效果的 因為錯就是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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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9-01-09 |
對外發表水費調漲消息是造成縣政府的聲譽多大的傷害? 可能會是日後再申訴跟行政訴訟(考丙)的攻防重點, 因為,獎懲制度應該是手段(追求公益)而不是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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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9-01-09 |
水廠不是第二天就在公開在馬報致歉了嗎?那來的與事實不符? http://www.matsu-news.gov.tw/2010web/news_detail_101.php?CMD=open&UID=187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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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orocking < > | 發表時間: 2019-01-09 |
訪客 wrote: 民眾的權益VS.縣府的聲譽,那一個比較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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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9-01-09 |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不。。。信。。。 | |
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9-01-09 |
行政機關獎懲有—定之作業規定,當事人不服,自可依琺申訴,難道因為朱小姐曾參與縣長選舉就可以免責?就一定要用秋後算帳來看嗎?劉增應難道不知道—定會被人嘴嗎?支持劉增應只問是非,不做政治考量!否則曰後公務員只要—犯錯就去參選什麼,處分我就是秋後算帳,藉輿論力量規避要人事法令規定何用? | |
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9-01-09 |
信不信又怎樣? 重點是朱的指控是否屬實才是重要吧, 一再炒作是不是秋後算帳,只是選舉的衍生,而不是真正跟人民有關的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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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9-01-09 |
訪客 wrote: 朱副廠長指控的不是只有這一條,其他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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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9-01-09 |
那麽任何新任縣長都不能換掉前朝的政務官了? 不然也算是秋後算帳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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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隨身碟 < > | 發表時間: 2019-01-09 |
但供水問題似乎沒有獲得一個像詳細的說明與解釋我覺得有點可惜,大家知道水從水庫或是海淡廠出來經過加入藥劑、檢查水質到透過管道輸送到大家的水龍頭,這樣的過程裡到底有哪些潛在的情況是可以預防的,可惜水廠無法在發生了這件事後給一個好的答覆,僅以朱違反規定結束,沒可惜的。 | |
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9-01-09 |
支持縣府該給予懲戒,如果我的公司有這樣一位一有不滿就不分青紅皂白上網抨擊公司,破壞同事名譽與公司聲譽的大砲同仁,我也會做出一樣或者更重的處置。 https://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188&t=169666(網路指控自己水廠同仁浮報加班費) https://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188&t=171067(網路評論自己任職之水廠水費調漲) https://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188&t=190113(網路張貼自己任職之水廠水質有致癌物) 上網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二條文「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公務員考績法」第12條,可一次記二大過(撤職)處分者條件: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身為公務員言行還是收斂些,連江縣府已經很仁慈了。 如果真改不了大鳴大放的性格就别當公務員,沒了公務員身份就能像蘇先生一樣擁有無限大的言論自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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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9-01-09 |
從朱小姐發表的文章內容和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來看,處份確實已經算輕了,建議朱小姐既然身為公務員仍需謹慎發言,聲音大敢具名也不代表就是對的!或許能少點主觀,多點客觀的看事情,會更有幫助! | |
作者: 局外人 < > | 發表時間: 2019-01-09 |
訪客 wrote: 基於公眾利益 肯定揭發調漲水費未公告及水質不合格 基於公務員自身利益 噤聲自保 朱小姐委曲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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