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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買票如何檢舉 | |
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8-11-22 |
選民到底能不能收現金?不收現金檢舉算賄選成立嗎?收了現金檢舉算犯罪共犯嗎? 檢調請回答(遞麥克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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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8-11-22 |
檢舉賄選專線 資料發布日期:105/05/20 103反賄選海報 一、 常見的賄選行為: 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下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涉有賄選罪嫌: (一) 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 (二) 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 (三) 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國內遊覽車旅遊或進香活動。 (四) 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 (五) 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交通費用。 (六) 增加薪資、工作獎金或提供給薪假期。 (七) 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 (八) 假借核撥經費名義,提供縣市、鄉鎮、村里、社區或團體等建設經費。 (九) 假借節慶名義,舉辦活動發放物品、獎品、獎金。 (十) 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 (十一) 招待至舞廳、酒廊、歌廳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 (十二) 收購國民身分證。 (十三) 免除債務。 (十四) 代繳黨費培養人頭黨員。 (十五) 代付水電費、繳稅款、保險費或其他各項日常生活費用、規費、罰款、賠償金。 (十六) 販賣餐券,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 (十七) 聚眾賭博,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 (十八) 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良好職位。 (十九) 贈送樂透、大樂透、刮刮樂等公益彩券。 (二十) 贈送農漁特產品。 (二十一) 免費或以不相當之代價提供勞務。 (二十二) 假借聘雇名義,發放薪資、工資、顧問費或其他津貼。 (二十三) 假借支付競選活動經費,交付預備賄選之賄款。 (二十四) 行求、期約或交付其他類型賄賂或不正利益。 *以上行為是否構成賄選,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個案情形審慎依法認定之。 二、檢舉方式: (一)請打24小時免付費電話0800-024-099 撥通後請按4,或是親自、書面或電子郵件提出檢舉。 (二)受理機關:當地警察機關、調查站、檢察署。 (三)檢舉內容:請講清楚賄選人、賄選時間、地點、用錢或物品、行賄對象及過程,並請儘可能保存相關證據。 (四)對檢舉人身分一律保密。 三、賄選刑責: 買票賣票都有罪,買票最高關10年,賣票最高關3年。 四、抓賄獎金: 檢舉買票者 最高檢舉獎金(新台幣) 檢舉而查獲總統、副總統參選人賄選者 1500萬元 檢舉而查獲立法委員參選人賄選者 1000萬元 檢舉而查獲候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法定競選辦事處負責人賄選者 100萬元 檢舉而查獲其他樁腳賄選者 50萬元 五、抓賄五部曲:一接、二保、三打、四訴、五搞定 一接: 接近賄選候選人 二保: 保存賄選證據 三打: 撥打檢舉電話 0800-024-099 按4 四訴: 起訴就領1/4獎金,一審或二審判決有罪再領1/4 五搞定: 判決有罪確定 領取全額獎金 (若最後沒定罪,領的獎金免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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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8-11-22 |
那涉嫌賄選行為的24項方式.... 看起來好籠統喔。 不過檢舉獎金只提到立委層級,怎麼沒有縣級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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