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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淺論購買權利車跟購買違章建築房屋之異同 | |
作者: 王守仁 < > | 發表時間: 2018-07-25 |
先講結論: 相同點→只取得使用權,沒有取得所有權。 其法律效果就是→永遠活在車子跟房屋隨時被查封拍賣的陰影中。 相異點→取得成本 一般而言,權利車的取得成本在1~3成之間,但違章建築在馬祖地區的取得成本約在合法房屋價格的8成以上。 以下進行法理分析: (沒興趣的請按下一頁) 1.誰是違章建築的所有權人?? 出資興建房屋之人,原始取得建築物之所有權,即使未辦理保存登記亦無礙原始取得。(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581號判決參照)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m/j9m?id=3137 2.違章建築轉賣給第三人之後,第三人有無取得所有權? 民法第759條規定略以:「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所謂的「非因法律行為」,一般最常見的就是「事實行為」,出資興建房屋就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 所謂的的「處分」,專指「處分行為」,而不包含買賣、租賃等「債權行為」。(53台上133、74台上2024、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 民法第759條規定,涵攝到本案事實並且翻譯成「人話」就是說→購買違章房屋,在沒有依法完成所有權登記之前,所做的買賣契約有效,但是不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法律效果。 3.買違章建築並且付清價款甚至已經搬進去住了好多年,也沒欠人半毛錢,會因為當初賣方欠人家錢,而讓買到的違章房屋被查封拍賣嗎? 答案是:會 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並不包括事實上之占有及處分權在內。且違章建築雖得移轉其事實上處分權,但民法第758條第一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違章建築之受讓人雖取得該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仍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97號民事裁定、96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民事判決參照) 4.馬祖會有那麼多人購買違章房屋,歸根結柢可能是兩個原因,一是供需市場嚴重失衡,二是法制部門沒做好法治教育宣導,導致民眾誤以為因為不會被強制拆除(縣政府沒有拆除隊),所以就萬無一失、高枕無憂。 5.事實上,購買違章房屋就算被強制拆除的風險極低,然仍需時時刻刻向上蒼祈求、保佑原來的賣方財務永遠的安穩無虞,沒欠任何人半毛錢。 否則,隨時都存在著房屋被查封拍賣的風險,即使你一輩子都沒向任何人借過半毛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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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8-07-26 |
受益良多 原來違章建築跟權利車差這麼多 馬祖還一堆違章建築簽張單字改個字就以為擁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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