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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回應啄木鳥網友所指有關馬祖行動基地台事 | |
作者: 中華電信 < > | 發表時間: 2017-11-16 |
回應啄木鳥網友所指有關馬祖行動基地台事: 本人今天晚間剛由國外回台,針對網友對本公司馬祖行動電話基地台建置提出質疑,特說明如下: 一、本公司在馬祖的基地台建置地點,事前都經過地方政府會同當地民意代表及村長或社區協會,共同到現場會勘,選定適當地點後,且須經各方同意後才能建置,非少數任意人能決定。 二、本公司在馬祖地區的基地台大部份為無償借用,僅有少部份是向公部門及私人有償租用土地或建物。為因應台灣獨有的非理性基地台抗爭文化,常遇有今天建台過幾天就拆台的情事,故本公司從不會為建基地台而購買土地。另外本公司除訂有員工覓台獎勵辦法外,不排除員工或推薦其親友提供適當的地點,經由行動通信分公司專責人員審定,只要合法地點且技術上適用,就會依嚴謹的規定辦理租賃契約,故基地台的建置地點為員工或其親屬所有,依契約自由原則,並無違法。 三、至於所謂電磁波對人體有害的說法,迄今並無相對實証的互為因果關係,WHO並曾於2009年針對基地台電磁波,進行了15年的臨床追蹤,最後發表其對人體並無危害的研究報告。其實電磁波無所不在,如果基地台的電磁波真有那麼強,就不應該有所謂收訊不良的問題,何況,我們國家基地台發射功率標準,被NCC管制的非常低又是世界最嚴格的,所以東引及中正國中距離基地台已有相當距離,與我們同仁天天與基地台為伍相較,更不具危害性。 四、最後個人嚴正建議該網友若握有本處員工不法証據,請提供給本處或直接向法院提告,不宜任意臆測而利用當下惡質負面的網路傳播手法來個「未審先判」。尤其使用不當的標題,指責本處藏汙納垢,猶若連江縣有一人犯罪,就說成全馬祖藏汙納垢,此等類比實在不厚道,且本處全體員工也承擔不起。 劉秋華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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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r. Tsao < > | 發表時間: 2017-11-16 |
這是官方回應還是個人回應? 怎麼用「中華電信」的官方名稱講「本人....」的事情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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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PG < > | 發表時間: 2017-11-16 |
哦~意思是我知道公司要找地要蓋基地台,我就去找塊地買下來然後放在自己親朋好友的名下就不違規是嗎? 下次有這麼好的機會也通知一下嘛,契約自由原則嘛!還有獎勵可以拿唷!棒棒!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為準則 第1條 (目的與適用範圍)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及其董事、經理人及員工以最高之倫理標準於全球各地從事商業活動,為設立應遵循及維護之準繩,特訂定本行為準則。 本行為準則包含個人責任、群體責任,以及對本公司、公眾、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責任規範,適用於董事、經理人及員工,其目的在於防制不當行為發生,並促使其行為符合以下之要求: 一、 誠實及道德。 二、 避免利益衝突。 三、 不圖取私人利益。 四、 關懷員工。 五、 維護營業秘密。 六、 以完整、公平、正確、及時、易解之方式,揭露本公司資訊。 七、 以公平之方式對待本公司之客戶、供應商及競爭廠商。 八、 保護本公司資產及正當有效使用。 九、 遵守法令規章。 十、 禁止內線交易。 十一、 不貪腐、不賄賂。 十二、 落實環保及建立健康、安全之工作環境。 十三、 發現違反本行為準則之報告與處理。 十四、 確實明瞭且遵守本行為準則之責任。 第2條 (誠實及道德) 董事、經理人及員工之行為應符合道德規範並誠實地履行其義務。 前項所稱誠實行為係指該行為無詐欺之意圖或欺騙之事實;符合道德規範係指該行為符合專業標準,包括以公正之方式處理個人與其職務之利益衝突。 第3條 (避免利益衝突) 前條所指利益衝突係指董事、經理人及員工面臨必須從其個人利益(財務上利益或其他之利益)和本公司之利益間做選擇者。 利益衝突往往使外界對本公司形象產生質疑。對於本公司之服務提供不得基於私人利益,董事、經理人及員工皆有義務以本公司之最佳利益行事,以避免任何利益衝突。 董事、經理人及員工如因其個人、配偶、子女或具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利益(包括任職與本公司有直接競爭關係公司之利益),使得個人的客觀性可能受質疑時,應向其直接主管或本公司人力資源單位報告。如個人意識到某些重要交易或關係可能引起個人利益衝突時,亦應立即與其直接主管或本公司人力資源單位討論。 董事因其行為或利益,致不易以客觀、有效方式行使其董事職務時,即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當董事或其配偶、子女或具二親等以內親屬,因該董事在本公司之職位而收受不正當之私人利益時,即產生利益衝突。除經本公司董事會(以下稱「董事會」)授權外,董事不得與本公司有直接經濟上關係。 為避免利益衝突,禁止對董事、高階主管及其配偶、子女或具二親等以內親屬給予借貸或為保證;對其他人員給予借貸,應事先依本公司規定審閱及核准。 董事或高階主管涉及潛在利益衝突者,由董事會直接審查,其他人員依本公司相關規章審查。審查結果如認為不致造成本公司損害,相關行為得被允許。 第4條 (不圖取私人利益) 董事、經理人及員工,有義務維護本公司之合法利益,非經本公司同意者,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公司之財產、資訊或其職位以獲取私人利益。 除事前取得本公司人力資源單位書面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從事與本公司競業之行為。 不就寫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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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son Chen < > | 發表時間: 2017-11-17 |
中華電信 wrote: 表面上看起來租地的過程並無違法,可是中華電信電員工的親友,真的擁有這塊可以蓋基地台的土地嗎?還是這塊土地向不知情的地主買來的?然後再租給中華電信?等到真相大白之後,地主豈不嘔的要死?這是我祖先留下來的土地,為何每月4萬8的租金不是我來賺?而是你來賺?是誰利用資訊不對等來圖利?真的沒有違反中華電信的內規嗎?中華電信總公司該給大家一個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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