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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無能的政府 讓魔鬼交鋒 | |
作者: 驚天破 < > | 發表時間: 2017-03-30 |
最近看了看馬祖資訊網,笑話一堆,理事長的無能,總幹事的玩弄法規,甚麼甲類、甚麼乙類,變來變去,不是有原始名冊嗎?甲類如何變為乙類的不是要理事會通過嗎?甚麼記兩大過停職?甚麼又決議無效?都到馬資網來放話。 主管機關不查,造成爭議!理事長不懂漁業法等相關規範,任由玩弄曲解相關法令,理事長招開理事會臨時會決議停職,就是停職,因為總幹事是理事長及理事會任命的,無關漁業法規規範。總幹事頭腦是怎麼了?連這個基本常識都不懂嗎? 這些人請問幫地區漁業規劃未來了沒有?請問幫漁民爭取了甚麼?請問馬祖漁民未來何去何從?大人們不要再寫再放話,替地方漁民想想未來吧! 沒辦法念書的漁民可悲啊!可憐阿!政府無能啊!長官們~~辦吧!大人們~~好好地辦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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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超神 < > | 發表時間: 2017-03-30 |
難道你是魔鬼,自己不知道法規還怪政府,真是可悲。 | |
作者: matsuch < > | 發表時間: 2017-03-30 |
超神 wrote: 太多的口水戰沒意義,可否將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總共才18條, 貼上來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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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驚天破 < > | 發表時間: 2017-03-31 |
漁會會員資格審核及認定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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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tsuch < > | 發表時間: 2017-03-31 |
是否應留意一下: 一、依本漁會會員審查及認定辦法觀之 第二條各款是基本規定,第三條是特別規定,會有法規上的競合問題,依適用原則,其特別規定自有排除基本規定而為優先之適用,乃屬當然。林增官先生是否原始即為甲類會員,現在是否仍應有第三條特別規定資格適用最為關鍵。 二、又依第14條之責任規定,會延生出民事上的賠償,行政上的停職、撤職,暨刑事的相關訴追責任。 總結,得否由地區主管機關,依相關權利人之請求,循行政程序介入調處,導正違失,否則一旦走上訴訟一途,恐會愈鬧愈大回不了頭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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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布魯諾 < > | 發表時間: 2017-03-31 |
漁業署官網「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http://www.fa.gov.tw/cht/LawsCentralFishmen/content.aspx?id=16&chk=45b63b44-df8c-4e87-871f-79346255db70¶m=pn%3d2 第九條 區漁會平時應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會員之資格變更者,區漁會應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請理事會審查,當事人屆期不提出者,由區漁會逕送理事會審查。 本辦法發布前,已加入之會員,由區漁會依前項規定辦理。 ---------------------------------------------------------- 漁業署官網「漁會法施行細則」 http://www.fa.gov.tw/cht/LawsCentralFishmen/content.aspx?id=5&chk=d8889b01-24a3-4af5-bb7f-12447c511a35¶m=pn%3d1 對於會員資格變更者之變動,本細則有明確程序規範。 胡搞亂搞,怎行? 「漁會法施行細則」第6章、權責劃分 第22條 漁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漁會之會員代表。 •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資金之金額。 • 三、議決會務、事業計畫與報告及年度預、決算。 • 四、議決各種章則。 • 五、議決漁業改進推廣費之收繳及運用。 • 六、議決對外借款及放款之最高額。 • 七、議決漁會財產之處分。 • 八、議決會員之處分。 • 九、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23條 漁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入會及出會。 •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 三、聘任及解聘總幹事。 • 四、審查會務、業務實施計畫、預、決算及各種章則。 • 五、提出有關書類送監事會審查。 • 六、陳報主管機關及上級漁會之法定書類。 • 七、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 八、其他依職權應辦事項。 第24條 漁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 二、監察理事會各種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 三、監察理事會年度決算及會計報告。 • 四、監察漁會財務及財產。 • 五、其他依職權應監察事項。 第25條 漁會總幹事之職責如下: •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 二、聘、僱及解聘、僱所屬員工。 • 三、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會務及業務。 • 四、訓練、考核、獎懲所屬員工。 • 五、提報理事會審議之事項。 • 六、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26條 漁民小組組長之職責如下: • 一、召開小組會議。 • 二、指導會員異動申報。 • 三、協助推動漁會業務。 • 四、反映小組會員意見。 • 五、宣達政令。 ---------------------------------------- 請鄉民參閱……. (謾罵是沒用的,法規寫得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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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鴻君 < > | 發表時間: 2017-03-31 |
感謝大德,一路以來一直與縣府反應與溝通,但主管單位均置之不理,讓違法亂紀者認為政府是他開的,法令是他說了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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