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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馬祖區漁會理事長劉鴻君聲明啟事 | |
作者: 劉鴻君 < > | 發表時間: 2017-03-29 |
本屆理監事於102年4月中就職,何來任期屆滿的問題,況且新的尚未產生,新舊末交接,以總幹事來說,他是由本屆理事所聘任,若本屆任期已滿,他是以什麼身份留在漁會。難不成像三年前在理事會上要開除理事長(乞丐趕廟公)一樣這些理事已全部被他開除了。 漁民兼任導遊有何違法?當總幹事想開放離岸50公尺供大陸漁工捕魚後,我們漁民只能上山種魚了,無奈,無地,無水,有導遊可兼混口飯吃已屬萬幸。 莫模糊漁會總幹事違法濫權的焦點,參選會員代表是漁會法賦予會員的權利,而不是個人的好惡,可以任意改變法令規定,請相關討論者貼文者看看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總共才18條,總幹事為個人利益將原甲類會員資格變乙類會員,就已經違反了12條,天理何在? 每每從法院門口經過看到跑馬燈上打的漁會選舉要查賄選防止妨害選舉,總覺得廷諷刺的,如此明確的違法濫權妨害選舉,檢調呢?難道真的任由他一人在漁會的電腦中删改滅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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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招財貓 < > | 發表時間: 2017-03-29 |
劉理事長.你說錯了吧是公職退休後作導遊.林增官什麼時候出海去捕魚我就不知道.相信人的眼睛是雪亮的.莫模糊林增官的身份. | |
作者: 矮仔喬登 < > | 發表時間: 2017-03-29 |
也許這是事實!但如果是這邏輯,馬祖漁會會員大概要全部重新檢視吧!所有甲類及乙類會員究竟有多少實際從事漁業相關工作! | |
作者: matsuch < > | 發表時間: 2017-03-29 |
林增官年青的那個年代,如何在東莒出海捕魚, 有一段相當精彩的史料,問一下東莒大坪村七十五歲的老人足可知曉, 是那一艘船,多少人打什麼魚,是非常清楚的,這個部份不用爭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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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招財貓 < > | 發表時間: 2017-03-30 |
最簡單是最近六年有沒有出海捕魚.這麼從乙級升到甲級會員.這幾年他都在南竿带團作導遊.所以大家也心知肚明了吧. | |
作者: 西西里 < > | 發表時間: 2017-03-30 |
跟私下亂搞,開放近海濫捕那一夥小團體,兼職導遊怎麼了? 70歲老人靠嘴巴比起危害漁業生態小團體,算高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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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招財貓 < > | 發表時間: 2017-03-30 |
不模糊林增官的身份.是從甲類變乙類.還是本身應該就是乙類.你靠嘴巴靠身體都沒關係.可是身份的問題.他在南竿也是個名嘴.哈.哈.哈 | |
作者: 西西里 < > | 發表時間: 2017-03-30 |
漁會選舉,本身就是鬼一堆,沒有鬼,漁會長期何謂破事一籮筐? 只是爛中選一個,終其結論還是爛,漁民節連送包衛生棉都沒,何談改革? 一個靠嘴巴過活70老人,比起開放近海濫捕生態那夥人,有尊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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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tsuch < > | 發表時間: 2017-03-30 |
請漁會劉理事長可否將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總共才18條, 貼上來看看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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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芷彤 < > | 發表時間: 2017-03-30 |
漁民不一定就是要用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為了領漁保,漁業主管機關有沒有去幫助漁民問題? | |
作者: 布魯諾 < > | 發表時間: 2017-03-31 |
反對,主導推動大陸漁工船離岸50公尺作業人士 反對,蓄意破壞馬祖海洋資源人士 反對,企圖為利益毀滅「孕育馬祖子孫的海洋」人士 反對,不堅守本分依法行政人士 符合上列人士,可PO文辯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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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鴻君 < > | 發表時間: 2017-04-05 |
作者: 招財貓 < > | 發表時間: 2017-04-05 |
劉理事長一個公職退休.而且長住南竿做導遊.這麼可以變成甲類會員.你可以說明.或出海記錄是假的.請理事長說明本人不了解.林增官這人馬港村的人應該都知曉.理事長你也把我弄成甲類會員好了. | |
作者: 劉鴻君 < > | 發表時間: 2017-04-05 |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漁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區漁會甲類會員,係指每年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者;其證明文件如下: 一、遠洋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 二、近海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 三、沿岸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應提出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證明。 四、淺海養殖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應提出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 五、魚塭養殖漁民:魚貨交易資料及養殖漁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應提出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 六、湖泊、河沼漁民: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證明。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者,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第3條 已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屆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者,不受前條第一項每年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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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招財貓 < > | 發表時間: 2017-04-06 |
請問林增官附和那一款. | |
作者: matsuch < > | 發表時間: 2017-04-06 |
先前就討論說過了 一、依本漁會會員審查及認定辦法觀之 第二條各款是基本規定,第三條是特別規定,會有法規上的競合問題,依適用原則,其特別規定自有排除基本規定而為優先之適用,乃屬當然。林增官先生原始即為甲類會員,現在仍應有第三條特別規定資格適用確定不變。 二、又依第14條之責任規定,會延生出民事上的賠償,行政上的停職、撤職,暨刑事的相關訴追責任。 總結,得由地區主管機關,依相關權利人之請求,循行政程序介入調處,導正違失,否則一旦走上訴訟一途,恐會愈鬧愈大回不了頭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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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超神 < > | 發表時間: 2017-04-06 |
我說句公道話,如果這樣子審查會員甲類乙類,會不會太寬鬆,那這樣大家都是甲類就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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