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討論與交流 » 馬祖開講 | http://matsu.idv.tw |
主題: 莒光鄉漁民代表選舉 第2高票林增官落選 民眾議論紛紛 | |
作者: admin < > | 發表時間: 2017-03-19 |
本站訊: 昨天在分別在東、西莒舉行的馬祖區漁會第3及第4小組莒光鄉會員代表選舉,有4位漁民參選,應選3名,結果第2高票的林增官竟然落選,東莒民眾議論紛紛。 一位東莒民眾指出,昨天馬祖區漁會會員代表選舉結束後,開票結果是鄭智新42票、林增官29票、陳家明17票、陳秉傑5票,觀看投票的民眾都以為林增官已篤定當選,但傍晚馬祖日報發佈的消息,當選名單卻不見林增官名字,民眾議論紛紛。 據了解,依據漁會法第16條規定,各級漁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由於應選名額為3名,而陳家明和陳秉傑是甲類漁民,等於具有保障名額,因此第3名當選人是票數較高的乙類漁民鄭智新,林增官雖然第2高票,但仍屬落選。 不過,這位東莒民眾說,他由於是週休二日,他將在週一上班時,向主管的縣府產業發展局和漁業署查證是否適法。他透露,如果林增官當選有效,競選理事長雙方的票數將可能逆轉,選情丕變。 |
|
作者: 蘇柏豪 < > | 發表時間: 2017-03-19 |
經查法令,漁會法16條並沒有指出每個選區甲種漁民需要在2/3以上,而是全部25名代表總額有2/3即可。 找到民國94年行政院公報,釋義中明述法律並沒有單一選區的保障名額。 但不確定在這12年間有無新的函釋文? |
|
作者: 齊德隆東強 < > | 發表時間: 2017-03-20 |
我的老天鵝啊!... 覺醒青年看這裡! 是【漁會法】不是【漁業法】... 漁會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各級漁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會員代表任期為四 年。連選得連任。 |
|
作者: admin < > | 發表時間: 2017-03-20 |
抱歉,報導中的「漁業法」已修正為「漁會法」。由於本站報導的誤植,也使得蘇柏豪先生延用,也一併更正。並感謝樓上網友的指正。 | |
作者: 矮仔喬登 < > | 發表時間: 2017-03-20 |
看看這些漁民代表名單,笑掉人家大牙!可能一輩子不曾補過魚,到底是有何資格可以加入!!!???負責資格審查的是漁業署?縣府?還是漁會?如果是漁業署,也許該是某些人可以做事的時候了,如果是縣府,應全面清查馬祖在地漁民的資格。如果這利益結構不催毀,未來還是這一群人任其玩弄馬祖的漁業資源,可悲! | |
第1頁 (共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