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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莒光鄉公所損害員工權益,臨時人員人人自危 | |
作者: 說真話很難嗎 < > | 發表時間: 2017-01-06 |
第一問 莒光鄉公所完全未針對問題回答? 陳女士抗議的是對考核評比排序的不合理? 試問如此的考核正確嗎????? 據了解莒光鄉公所內西莒只有5名是鄉公所臨時清潔人員,其他均為代管臨時人員。針對本次事件,當事人陳述於105.12.28日鄉公所重新簽定年度合約時,是以陳女士排名第六名{不能續簽原任鄉公所之清潔人員合約},所以只能重簽綠美化下之合約。除了考核不公外,同時也影響員工基本權利。 勞動基準法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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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鼠屎 < > | 發表時間: 2017-01-06 |
一場肥皂劇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兇手到底是誰?真相越辯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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