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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想刪。。。。
作者: 陳和欲 < > 發表時間: 2016-12-31
有關 貴課1051229日1050006875號簽所詢問題,人事謹述意見如下:
1. 有關技工、工友是否適用勞基法問題:
查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技工、工友及駕駛於87年 7月 1日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以上人員適用勞基法殆無疑義,105年勞工放假7天之公告曾公布於服務台,本所適用勞基法之人員亦均一體適用,有關核發加班費問題一項,經職查閱相關法令(如附件人事總處1010810函說明第4點),仍依現行規定辦理(本俸+專業加給+地域加給*240為每小時加班費)。
2. 為因應近來一例一休問題浮現,解決延長工時(加班)問題,職建議應著手從根本問題加以改善(若無加班情形,自無加班費產生),經職今日去電南竿鄉公所環保陳課長請教技工、工友加班費問題,陳課長稱本所無編列加班費,3位駕駛均輪排班制且已實施多年,若有加班情形以補休辦哩,目前已上軌道,並稱因一例一休問題緣故,自106起擬於周日停收垃圾,職亦於1227日曾去電東引鄉公所環保楊課長請教稱:本所環保業務採取彈性工時(A駕駛正常工時0800-1730,B駕駛為彈性工時,其中所縮日間上班時間改為夜間收垃圾),僅編列假日加班費,另去電莒光鄉公所環保黃課長稱:本所無編列加班費(A駕駛上班為週一至週五,B駕駛正常上班日為周日至週四,週六停收垃圾),綜觀以上三鄉做法,及對照一例一休問題,實有可效法之處。
3. 以上所述本係業務課執行業務範疇,非人事職權本無可置喙,因有一例一休問題衍生釋疑案,故請教他鄉做法以為借鑒,觀他鄉現行彈性上班(以時)或調撥工作日(以日)做法,均能一可節省人力,避免產生延長工時(加班)問題,可減輕同仁負擔,二則可節省公帑,避免排擠預算,然其中仍有若干技術問題需予排除,是否可行,宜就本案進行討論定案,採最有利勞雇雙方方式。可否
請 裁示


/心得-跟什麼樣的人,說什麼樣的話,對牛不要彈琴,牛聽不懂,牛也很煩
同理,好建議要給那些尊重自己的人,否則你的建議,會廉價到毫無價值。
作者: 老鼠屎 < > 發表時間: 2017-01-01
http://www.matsu-news.gov.tw/2010web/news_detail_101.php?CMD=open&UID=178705

會不會看錯年度帳本,有錢包工程,怎麼沒錢發薪水,怪哉
作者: i-love-matsu < > 發表時間: 2017-01-03
一例一休的確後遺症很多啊~~~嘆氣嘆氣嘆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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