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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馬祖區漁會理事長劉鴻君-聲明(代貼)
作者: 天下天上 < > 發表時間: 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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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 > 發表時間: 2016-12-14
馬祖區漁會總幹事曹成俤來電表示陳情非以漁會名義,是依據理監事協調會紀錄及常務監事張萬全私下請託辦理。以下會議紀錄、陳情書與公文,委請本站代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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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漁民愚民 < > 發表時間: 2016-12-14
一手遮天、欺上瞞下、事跡敗露、東窗事發、混淆是非、顛倒黑白、強詞奪理、荒誕絕倫、張口結舌、悖禮犯義、群醫束手、無可救藥 、鬧劇一場。
作者: 魯邦三世 < > 發表時間: 2016-12-14
荒謬。你信嗎?
作者: 魯邦三世 < > 發表時間: 2016-12-14
與會人當做陳情人;開會不經理事長同意;也不邀請理事長;調一下文進文出;就知道了 ;走法律吧
作者: 漁民愚民 < > 發表時間: 2016-12-15
人民團體法
第十四條(除名)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漁會法

第十四條
漁會會員有違反本法行為,或不遵守章程或代表大會決議,直接危害漁會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

第二十五條
漁會選任職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漁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經會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第二十六條
漁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之。
總幹事之聘任,應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日內為之;屆期未能產生時,得由上級漁會逕行遴派合格人員代理。全國或省(市)漁會總幹事,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遴派合格人員代理之,其派代期間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時為止。
漁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其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歹戲拖棚
作者: 牙喔亞立癌 < > 發表時間: 2016-12-15
據北竿某漁民轉述,北竿漁民於11/25南竿陳情抗議後隔沒幾天,漁會北竿姜姓工作人員便拿著空白連署簽名單請該漁民簽名,甚至連公文文件都未過目,只口頭告知該文件為連署禁止大陸漁船1000公尺內作業,孰料竟成允許1000公尺內作業?如今滿城風雨,相關單位是否該介入調查,調查名單上之簽名是否出自本人之手?抑或是偷天換日?還是:「有關係,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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