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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強烈支持曹總幹事,近岸五十公尺作業?!
作者: 板怒兩 < > 發表時間: 2016-12-09
支持、支持、再支持,因為很支持,所以要學空心菜說三遍,但內容必須要稍微修正,近岸五十公尺作業船隻,船上漁工必須全數馬祖或台灣籍,依馬祖人標準,戶籍必須「已」在馬十年以上,實際岸上居住年天數必須九個月以上,依親者重新歸零計算,旅台返鄉者不在此限,台灣戶籍來馬從事漁工不在此限。

一艘漁船五十公尺作業漁船,養活一個馬祖家庭,四、五個大陸漁工家庭,這買賣用腦想怎麼算都是虧本,如果從大陸漁工出發點算計,連江縣漁會可以解散,馬祖一艄漁船只能養活一個家庭,更甚說,有的船主擁有4-5艄,還是只能養一個家庭,十個來馬釣客,所產生的周邊經濟更勝於十艄漁船,那是幾個家庭受惠,所以這近岸五十公尺作業不限制人員國籍,非常離譜,所以要修法。

魚貨如果都在近岸五十公尺,被大陸、外籍勞工作業漁船濫捕,往後釣客來馬祖,餐廳、飯店、海釣船是要賺空氣?不是只有漁民要活,靠海周邊相關行業也要活,別太自私,船上不屬於本國籍漁工、假依親者,乖乖開至一千甚至兩千公尺外海,濫捕的狀態下,就是最終都沒飯吃
作者: 老鼠屎 < > 發表時間: 2016-12-17
漁民貪圖近利,最終漁業枯竭,也要像大陸漁民離家背景討海
作者: 原野 < > 發表時間: 2016-12-19
如.某理事說:如果漁船主能夠讓出北竿僑仔海域.中島海域的定置網..........................同意其餘海岸線應距岸50公尺以外作業.這未免太為私利在出賣北竿的海域了吧!難道說:以後北竿居民釣客要釣魚都要上你的船付費嗎?理事權力就有如此大.哪天要是當上了理事長不是要把馬祖的海域給賣了.太可怕了.
作者: 為什麼呢 < > 發表時間: 2016-12-19
這理事?
作者: 原野 < > 發表時間: 2016-12-19
請看馬祖開講(漁會理事長)的聲明.
作者: copy < > 發表時間: 2016-12-19
請另存圖片檢視原尺寸圖檔
作者: 原野 < > 發表時間: 2016-12-20
在理事長聲明的下一則(地區僱用大陸漁工船主和小船主座談協調會)請看看理事們的建議.
作者: 為什麼呢 < > 發表時間: 2016-12-20
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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