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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這位自稱慕風的人請問你有病嗎?(轉貼自吳雅萍臉書)
作者: admin < > 發表時間: 2016-11-13
作者: 蘇柏豪 < > 發表時間: 2016-11-13
FB找到了,應該是這個人

https://www.facebook.com/kunhomey?fref=nf

圖片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371880436165185&set=gm.682490658585932&typ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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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找真相 < > 發表時間: 2016-11-13
感謝蘇柏豪找到元凶,請馬管處移送環保局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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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任意塗鴉影響市容觀瞻之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台北市和平分局秘書室
更新日期:2014/06/05

民眾隨意於街頭塗鴉、破壞市容環境之法律責任如下: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可處新臺幣3,000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於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1、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為2、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杆、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10、有張貼或噴漆廣告汙染定著物。」違反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四)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規定,塗鴉者如同時觸犯前揭各該法令,則由罰鍰額最高機關裁罰為妥,故目前均移由環保局裁罰。
作者: james < > 發表時間: 2016-11-13
事情未查清之前還請別這麼斷言就是這個慕風先生! 隨便一個人都可以留別人的名字用別人的文章 ! 難道今天留了你的名字就是你寫的嗎?
作者: 蘇柏豪 < > 發表時間: 2016-11-13
樓上的鄉民,我也不太確定你為何激動
不過他本人已經承認,並願意出面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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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佳斯丁 < > 發表時間: 2016-11-14
好文采,壞品德~嘆氣嘆氣嘆氣無言無言無言
作者: 老鼠屎 < > 發表時間: 2016-11-14
詩寫的不錯,就是字寫的有點歪
在家還需多加練習,不可懈怠
望下次改正
作者: admin < > 發表時間: 2016-11-14
ETtoday 2016年11月14日 22:51

東引一線天太美?他在岩壁上題詩...傻留「筆名」成鐵證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1114/811196.htm
作者: corry < > 發表時間: 2016-11-15
這下出名了,大家都知道"慕風"是誰了
說真的~~好好回家練練字吧
作者: 老鼠屎 < > 發表時間: 2016-11-15
鄉親別太苛責詩人
年關將近,看到少部分部隊,正在除舊佈新粉刷
縣府不妨邀情詩人,粉刷各島防區
以詩人高超技能,相信能讓人耳目一新
作者: 星星釣客 < > 發表時間: 2016-11-15
以前
石刻不也就是這樣子
只是現在比較方便用筆寫就好
如果是
李白杜甫留的就是古蹟
現代人留的就是是塗鴨
另個角度想
做個牆給大家題詩塗鴨也是另有一片風景
作者: 馬管處 < > 發表時間: 2016-11-15
本處所管理之東引一線天景點,遭遊客噴漆提詩1案,本處己連繫肇事遊客,該名遊客對於造成景點的破壞1事感到抱歉,並願意負起清潔的責任及費用,本處呼籲,在景點噴漆及寫字己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切勿以身試法。也請各位來馬旅客在欣賞美景之餘,只帶走回憶,別留下痕跡,給下一位朋友一個乾淨的景區環境。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敬啟
作者: 楊秉訓 < > 發表時間: 2016-11-15
明朝顧冶,寫過一篇「答華仲達論文」,他說:
「學舉不成,習為仙。學仙不成,習為文章。學文不成,習為狂游,游且病矣!」(見明文海卷157)

正好用來描述這種「老文青」。

人都有「愛現」的本能,我也來東施效顰。惟小弟膽子甚小,不敢到處撒野留下劣跡,只好借此版續貂,博君一笑。(為求通順,另修飾了原作二字。)

東引塗鴉記

擦脂驚濤一線天,
抹粉峭壁海中連;
眾怒引嘯聲勢雄,
難遏奔威水擊淵。

效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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