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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這位自稱慕風的人請問你有病嗎?(轉貼自吳雅萍臉書) | |
作者: admin < > | 發表時間: 2016-11-13 |
作者: 蘇柏豪 < > | 發表時間: 2016-11-13 |
FB找到了,應該是這個人 https://www.facebook.com/kunhomey?fref=nf 圖片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371880436165185&set=gm.682490658585932&type=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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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找真相 < > | 發表時間: 2016-11-13 |
感謝蘇柏豪找到元凶,請馬管處移送環保局開罰!!! 民眾任意塗鴉影響市容觀瞻之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台北市和平分局秘書室 更新日期:2014/06/05 民眾隨意於街頭塗鴉、破壞市容環境之法律責任如下: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可處新臺幣3,000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於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1、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為2、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杆、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10、有張貼或噴漆廣告汙染定著物。」違反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四)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規定,塗鴉者如同時觸犯前揭各該法令,則由罰鍰額最高機關裁罰為妥,故目前均移由環保局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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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mes < > | 發表時間: 2016-11-13 |
事情未查清之前還請別這麼斷言就是這個慕風先生! 隨便一個人都可以留別人的名字用別人的文章 ! 難道今天留了你的名字就是你寫的嗎? | |
作者: 蘇柏豪 < > | 發表時間: 2016-11-13 |
樓上的鄉民,我也不太確定你為何激動 不過他本人已經承認,並願意出面處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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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佳斯丁 < > | 發表時間: 2016-11-14 |
好文采,壞品德~ | |
作者: 老鼠屎 < > | 發表時間: 2016-11-14 |
詩寫的不錯,就是字寫的有點歪 在家還需多加練習,不可懈怠 望下次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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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 > | 發表時間: 2016-11-14 |
ETtoday 2016年11月14日 22:51 東引一線天太美?他在岩壁上題詩...傻留「筆名」成鐵證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1114/811196.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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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orry < > | 發表時間: 2016-11-15 |
這下出名了,大家都知道"慕風"是誰了 說真的~~好好回家練練字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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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鼠屎 < > | 發表時間: 2016-11-15 |
鄉親別太苛責詩人 年關將近,看到少部分部隊,正在除舊佈新粉刷 縣府不妨邀情詩人,粉刷各島防區 以詩人高超技能,相信能讓人耳目一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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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星星釣客 < > | 發表時間: 2016-11-15 |
以前 石刻不也就是這樣子 只是現在比較方便用筆寫就好 如果是 李白杜甫留的就是古蹟 現代人留的就是是塗鴨 另個角度想 做個牆給大家題詩塗鴨也是另有一片風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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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馬管處 < > | 發表時間: 2016-11-15 |
本處所管理之東引一線天景點,遭遊客噴漆提詩1案,本處己連繫肇事遊客,該名遊客對於造成景點的破壞1事感到抱歉,並願意負起清潔的責任及費用,本處呼籲,在景點噴漆及寫字己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切勿以身試法。也請各位來馬旅客在欣賞美景之餘,只帶走回憶,別留下痕跡,給下一位朋友一個乾淨的景區環境。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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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楊秉訓 < > | 發表時間: 2016-11-15 |
明朝顧冶,寫過一篇「答華仲達論文」,他說: 「學舉不成,習為仙。學仙不成,習為文章。學文不成,習為狂游,游且病矣!」(見明文海卷157) 正好用來描述這種「老文青」。 人都有「愛現」的本能,我也來東施效顰。惟小弟膽子甚小,不敢到處撒野留下劣跡,只好借此版續貂,博君一笑。(為求通順,另修飾了原作二字。) 東引塗鴉記 擦脂驚濤一線天, 抹粉峭壁海中連; 眾怒引嘯聲勢雄, 難遏奔威水擊淵。 效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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