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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國軍土地還民要從否決其異議權利下手 | |
作者: 東引大宅院 < > | 發表時間: 2016-11-05 |
從時間背景來判別,國軍未到馬祖地區時,自然沒有異議權利,有異議權利的自然是鄉親與鄉親,至於有國軍建物營區是後來佔領所產生,這是第二階層問題,看是價購或是放棄,所以請地政單位在公告期國軍提出的異議,合理的否決其效力,地上物不可當異議理由,這麼才不會前期勞民傷財的所有努力全在國軍提出的異議中案件又卡住.無法結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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