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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漏油這種新聞,重複報,充版面不累嗎?
作者: 老鼠屎 < > 發表時間: 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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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開罰,一句話誰屌你
荷包不失血,別人命不是命
作者: Liner < > 發表時間: 2016-10-24
趕快申請國賠

看誰的責任,追究訴責

不能搓圓仔湯草草了事

道歉沒用 要有重大賠償
作者: Liner < > 發表時間: 2016-10-24
關於車禍案件通常行為人只是過失而不是故意的,因此可能觸犯的犯罪有以下六種:
(一)普通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法定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普通過失重傷害罪:因過失致人受重傷者,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三)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媒體上有時記者誤為「過失殺人罪」,此乃錯誤罪名,特此澄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四)業務過失傷害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五)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受重傷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六)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作者: Liner < > 發表時間: 2016-10-24
按刑法所稱普通過失傷害,係指一般人因過失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如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同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則為業務過失傷害之規定。所稱業務,指職業上日常實行之事務而言,不以形式上登記為必要,而以事實上反覆執行為標準。茲以車禍事故為例,一般人上下班時開車肇事傷人,為普通過失傷害,但若是公車或計程車司機開車肇事傷人,則為業務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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