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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芹壁沙灘怎會出現令人傻眼的獨木舟浮動碼頭設施 ? | |
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6-08-16 |
上週重遊馬祖芹壁村,竟讓我不禁皺起眉頭 。 一條為獨木舟臨設的浮動碼頭,出現在碧藍幽靜的海面上,突兀的設施,醜陋的破壞了整個畫面的美感,任由鏡頭怎麼閃都無法避開,令人惋惜地失望無言! 推行獨木舟的海上活動,固然能為盛夏觀光增添親水樂趣,也可以為地方帶來消費商機,但地方政府機關的立意雖善,似乎少了整體景觀協調的思量。 取捨之間,或另擇他處,強加的東西是否恰當!?觀感雖因人而異,但我怎看怎怪,覺得實在太可惜了 ~ 許多美景環境一旦破壞,往往都是淪為萬劫不復的悲運,地方政府應該多些專業思維,審慎作為呀! https://www.facebook.com/achangy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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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reddy01 < > | 發表時間: 2016-08-16 |
不要說你們觀光客對這座不搭的浮動碼頭感到傻眼,就連本地人也非常反感!!不知道這是誰的爛主意?是馬管處?是北竿鄉公所?是縣政府觀光局?還是承包活動的業者自作主張?大家反映這麼熱烈,總該要有人出來回應一下吧?? | |
作者: 芹壁唯一保留建地 < > | 發表時間: 2016-08-16 |
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用公帑補助芹壁鏡澳塑膠浮板,圖利業者營業收費,連芹壁聚落保護區也不知要保護殺雞取卵,在未依法公告北竿遊憩活動海域範圍區域前,違法不取締。 請問不合法遊憩區可以任憑不法業者營業收費嗎?發生海上人命,縣政府要負責任嗎? 更何況塑膠浮板碼頭跟芹壁聚落整體景觀搭嗎? 不依法行政,芹壁村民以後也可以加蓋鐵皮屋了,連江縣文化局就不要橫加干涉好嗎?反正連江縣政府連自己大樓都是大違建,難道州官可以放火,不允許百姓點燈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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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 > | 發表時間: 2016-08-18 |
(轉貼自馬祖日報「馬上處理」) 北竿鄉公所 發表於2016-08-18 09:24 1本所辦理芹壁水域活動原訂計畫時間為5月至10月,活動結束後浮動平台將遷移置放其他區域。 2芹壁水域活動及其後續辦理後山步道改善、原生植物復育及綠美化、空屋髒亂點整頓、親水碼頭設置、照明燈光改善、南北景觀台設置、三家村、龍角峰及二層式防空洞開發、其目的在於增加芹壁旅遊深度。 3本所103年度於馬鼻灣試辦獨木舟推廣活動,經常受限夏季西南季風影響以致取消或延期辦理活動,104年度選擇在芹壁辦理水域活動,除颱風外均可常態性辦理水域活動,遊客量部份較103年度有明顯成長。 4本年度芹壁辦理之水域活動,深受遊客喜愛與好評,統計七月份體驗活動人數高達2500人次。 5本所已於8/4邀請縣府及風管處召開芹壁水域活動期中檢討會議,會議結論針對平台設備朝導入原木素材或其他可行方式改善,以期與芹壁風貌相互輝映,讓未來芹壁水域活動更臻完善。 6芹壁為重要聚落保存區更是北竿重要文化資產,歡迎鄉親及關心芹壁的遊客提供任何想法與意見,納入期末檢討會議討論。 北竿鄉公所 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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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芹壁唯一保留建地 < > | 發表時間: 2016-08-22 |
![]() 主管機關在沒有公告馬祖地區海上遊憩活動區域範圍下還和業者合辦海上遊憩活動,更加離譜的事是用國家納稅人公帑補助芹壁海上遊憩浮板碼頭設施及經費。 業者在主管機關未合法公告、未合法申請下營業並公然收費【搖櫓150(人)、舟遊北竿300(人),地點:北竿芹壁海域】,請問連江縣政府、馬祖國家風景管理處,請問你們有依法行政了嗎?你們不保護芹壁聚落整體景觀也就算了,現在還不依法撤除違法浮板碼頭,圖利特定商人如此明顯,還要拖到10-11月等業者賺夠了再遷移嗎? 不會太視中華民國法令為無物了吧!北竿鄉公所你們也要好好檢討,知道什麼是依法行政嗎?你們不是主管機關,請不要自己跳出來回應,不怕人家笑嗎?還是你拿了人家好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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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漂流物 < > | 發表時間: 2016-08-22 |
提醒一下:按規定,政府是"得"公告哦! 所以你說的不公告=圖利不知道還有沒有成立!? 而且你引用的辦法在法律位階上,是比條例低的,建議芹壁邱毅先生法條先讀熟一點再來抓毛病,一樣的話題看都看膩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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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芹壁唯一保留建地 < > | 發表時間: 2016-08-22 |
利益團體成員出來替人護航來了,請自己看一下第六條第九條,海岸遊憩活動範圍區域若不需要公告、業者不需要申請就可以營業收費,哪下面這個國家法令公布做什麼用?不曉得誰看不懂法令啊!一直po文很煩人,但錯在主管機關不依法行政,能怪誰?千萬不要倒因為果才是,況且該行政命令就是依據發展觀光條例制定。 第 36 條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保險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上項條文那裏有訂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不需要公告範圍區域,只有說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請看懂法條。 臺灣地區近岸海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本法規最新版本日期 : 2004/04/09 分類 :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 屬性 : 法規命令 公 布 文 號 版本日期 中華民國93.04.09以交路發字第093B000013號、台內營字第0930089910號、制剴字第0930000329號令廢止; 82.01.28交路發字第8133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8189852號、國防部昭旭字第4570號令訂定發布 2004/04/09 第一條 為促進臺灣地區近岸海域遊憩活動之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近岸海域遊憩活動,指在近岸水面或水中從事游泳、滑水、潛水、衝浪、岸釣、操作乘騎各類浮具或其他有益身心之遊憩活動。 第三條 為便利國民從事近岸海域遊憩活動,交通部得視實際情形會商國防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就適合從事近岸海域遊憩活動之區域,劃定範圍並公告之。 前項公告區域之全部或一部,如遇特殊狀況,得經公告後,暫停或停止開放。 於公告區域內從事之活動種類及分區、時段,由該管管理機關視海域生態及活動安全必要上之考慮,分別規定之。 第四條 在公告區域內從事近岸海域遊憩活動,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條 依本辦法劃定之區域,其管理機關如左: 一、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或其他依法劃定並設有特定管 理機關之地區,為該特定管理機關。 二、前款規定以外之地區為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六條 近岸海域遊憩活動區域經劃定公告後,由各該管理機關規劃建設及管理。但區內遊樂設施得由民間向各該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投資興建並經營,或由該管管理機關興建後,依公開招標之方式,訂定契約,委由或租與民間經營。 前項區域或遊樂設施之經營管理得酌收費用,其收費標準由各該管理機關擬定,報請各該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但由民間經營遊樂設施,其收費標準由經營者擬定,報請該管管理機關核定後,層轉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費用應包含遊客保險。 第七條 公告區域內該管管理機關應依該區域之海域特性及活動種類,基於公共利益與安全必要之要求,訂定有關活動者應遵守注意事項,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擇明顯易見處公告之。 第八條 在公告區域內從事近岸海域遊憩活動,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不得逾越指定之活動區域及時間。 二、不得從事有礙公共安全之活動。 三、不得污染水質或破壞自然環境。 四、管理機關所訂定之注意事項。 五、其他法令有關規定。 第九條 公告區域內該管管理機關應設置告示牌標明海象資料,並視實際情形設置瞭望台、救生人員、救生設施、救護藥品及必要之緊急救難系統。 公告區域內遊樂設施由民間經營者,該管管理機關應責由業者配合設置前項人員、設施、設備及必要之緊急救難系統。 第十條 管理機關為應管理需要得訂定有關規定補充之。 第十一條 於公告區域內從事或經營近岸海域遊憩活動不遵守本辦法之規定者,得由該管管理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給予處置。 前項規定於未經第五條管理機關之同意,在公告區域外從事或經營近岸海域遊憩活動者準用之。 第十二條 在內陸河川、湖泊或水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同意,開放供遊憩活動之水域,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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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漂流物 < > | 發表時間: 2016-08-22 |
第三條 為便利國民從事近岸海域遊憩活動,交通部得視實際情形會商國防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就適合從事近岸海域遊憩活動之區域,劃定範圍並公告之。 前項公告區域之全部或一部,如遇特殊狀況,得經公告後,暫停或停止開放。 於公告區域內從事之活動種類及分區、時段,由該管管理機關視海域生態及活動安全必要上之考慮,分別規定之。 既然都回應了,就順便給保留地先生上一堂課吧! -----以下節錄自網路----- 「應用在公文上的文言語彙: 一四、【應】 「應」表示「必須」。具強制力,常見於公文書。例如: 因屬既成道路,故本案應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殆無疑義。 一五、【得】 「得」表示「可有可無」、「可為可不為」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例如:得併科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節錄自網路----- 一知半解比無知更可怕!政府若無依法行政應當撻伐,但你連法條用語都搞不清楚便在此拿雞毛當令箭,左一句違法、又一句圖利,可謂是言論自由的極致。話說這年頭公家單位真難為,只要政策稍有差池,只差連祖宗十八代都沒被請出來!讓人不禁聯想起「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請記住,過度濫用言論自由是會被唾棄的,若保留地先生真的如此一口咬定此為違法、圖利,那麼我建議直接按鈴提告,一來懲奸除佞、二來造福鄉親。 小弟只是一介旅台鄉親,看見保留地先生法條解釋錯誤並理不直氣尚壯才浮出水面指正。話說和你意見相左就是護航,保留地先生扣帽子功夫著實令人嘆為觀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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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芹壁唯一保留建地 < > | 發表時間: 2016-08-22 |
樓上漂流物先生,請你把台灣地區近岸海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六條看仔細,沒有公告哪來遵循,業者如何遵循申請營業,人民生命安全如何保障。 主管機關若沒有劃定公告周知,何來海上遊憩活動區域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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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漂流物 < > | 發表時間: 2016-08-22 |
![]() 要把"台灣地區近岸海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看清楚這句話對你自己說吧!你提的"台灣地區近岸海域管理辦法"已於93年4月9日廢止,但拿個已廢止的法條在這蠱惑大眾到底是何居心?回歸正題,所以有關範圍劃設公告,還是要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的規定,機關"得公告",至於"得"之定義為:「可為可不為」。 ![]() 寶寶還有什麼疑問嗎?鬧也鬧夠了,洗版也洗夠了,就回家睡覺吧! 不好意思,大半夜的,打臉打地這麼響,請鄰居見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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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芹壁唯一保留建地 < > | 發表時間: 2016-08-22 |
交通部觀光局發展觀光條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中,若民眾及業者符合規定辦理水上摩托車、潛水、獨木舟及泛舟等四項活動,就可在安全海域內從事上述遊憩行為。但為配合「因地制宜」等條件,中央政府授權各縣市政府「水上遊憩管理自治條例」,可因地方海域狀況,限制水域遊憩活動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並在禁止區內立牌公告。 台灣地區目前公告現況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國家公園管理處、直轄市、縣(市)政府 適用公告 交通部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 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 澎湖國家風景區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 馬祖國家風景區 日月潭國家風景區 參山國家風景區 阿里山國家風景區 茂林國家風景區 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 西拉雅國家風景區 註一:「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為依本辦法管理水域遊憩活動,應經公告適用,方得依本條例處罰。」 註二:本辦法訂定機關交通部,並非得為限制命令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十條規定,本辦法規定內容,須經管理機關公告適用後,違反本辦法者,方得依本條例處罰。 適用公告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 適用公告 | 墾丁國家公園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方案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無) 臺江國家公園管理處(無) 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其他地區依國家公園計畫規定) | 澎湖南方四島 臺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重新公告適用) 臺北縣政府(99.12.25.改制為新北市政府) 基隆市政府 宜蘭縣政府 桃園縣政府(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 新竹縣政府 苗栗縣政府 臺中市政府 臺中縣政府(99.12.25.改制為臺中市政府)(無) 彰化縣政府 南投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 嘉義市政府(依水利法規定) 嘉義縣政府 臺南市政府(重新公告適用) 臺南縣政府(與臺南市政府合併公告) 高雄縣政府(與高雄市政府合併公告) 屏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轄區水域屬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無) 花蓮縣政府 臺東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二次適用公告) 連江縣政府(轄區水域屬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無) 就算行政命令廢除,主管機關交通部還是授權各管理機關制定自治條例,公告後才能有營業行為。(你不是也跟我討論93年廢止行政命令),七哥別笑八哥,差沒多遠,馬祖水域遊憩活動管理還是要管理機關公告後業者才能據以申請營業。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5.08.11. 觀馬管字第1050400292號 以下是馬管處對北竿坂里海域遊憩活動限制公告(請參考) 公告 [規範基礎] [列印] 公告北竿鄉坂里附近海域禁止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 主旨:北竿鄉坂里附近海域禁止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北竿鄉坂里附近海域(如附圖),禁止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 以上 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公告行為具營利性質 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 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附件: 附圖-北竿鄉坂里水域遊憩活動範圍.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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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漂流物 < > | 發表時間: 2016-08-22 |
你還鬧不停,好,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的母法,在其第一條已明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訂定。 你真是有毅力,先用舉證已廢止的辦法遭打臉,再想改用別人教會你的法條斷章取義或混淆視聽,這都是徒勞無功,只要涉及範圍等就是"得"公告,你可以再回,但這法的罩面,你躲不掉。 再者,法律對於限制人民行為是很謹慎的,所以"限制"是一定要公告,以免妨礙人民權益,這也是你一直想不通的點,你一定以為開放也需公告,是對法的理解有誤。 而政府沒公告,在法的意義上即表示全數開放,你在芹壁玩任何水域活動均不違法。 懂嗎? 所以,芹壁屬全數開放(其實馬祖只有坂里水域禁止所有水域活動),但營業行為仍應按辦法辦理,所以廠商才要投保並設救生員。 至此,你是不是覺得很可怕,所有的詭計其實別人很清楚,只是不點破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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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芹壁唯一保留建地 < > | 發表時間: 2016-08-23 |
好說好說,你也承認有營利收費依法需向管理機關申請,管理機關再報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准才能營業收費。 北竿芹壁聚落海域海上遊憩活動若沒有營利收費也就沒什麼好說,現在馬管處用納稅人公帑補助設施(如塑膠浮板碼頭,沖水設施等)供業者營業營利,這樣對嗎? 母法發展觀光條例明文營業業者要向管理機關申報救生人員、各項安全設施以保障人民在海域遊憩活動人身安全,這是政府機關應該依法處置。 但芹壁聚落海域遊憩活動業者營業收費有向管理機關合法申請過嗎?政府機關連公告都沒有更遑論業者沒申請核准就營業收費。 另外有不少鄉親及遊客反應芹壁聚落海上設置蛇籠浮板簡易碼頭,影響芹壁聚落整體景觀,馬管處是否應考量民意反對聲音,將海上遊憩活動移往別處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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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漂流物 < > | 發表時間: 2016-08-23 |
本人回應之初衷為導正保留地先生錯誤之法規觀念,無意筆戰,即便戰至血透戰甲也無意義。 既初衷已成,這裡沒我的事了,至於美觀與否,見仁見智,就交給保留地大大繼續發揮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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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芹壁唯一保留建地 < > | 發表時間: 2016-08-23 |
古話說:神仙踏步有時錯,何況是人,現在po「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明文應經公告適用,謹供看倌參考。 筆戰豈是本人初衷,只希望連江縣政府自詡以觀光立縣,攸關觀光資源之法令豈可不備,最終目的還是希望依法行政吧! 本法規最新版本日期 : 2016/03/18 分類 :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 屬性 : 法規命令 公 布 文 號 版本日期 交通部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交路發字第0九三B0000一二號令訂定 2004/02/11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交路(一)字第1058200070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9條 2016/03/18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節錄)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中央法令及地方自治法規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衝浪、潛水。 二、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管理機關,係指下列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 一、水域遊憩活動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該特定管理機關。 二、水域遊憩活動位於前款特定管理機關轄區範圍以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水域管理機關為依本辦法管理水域遊憩活動,應經公告適用,方得依本條例處罰。 註一:「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為依本辦法管理水域遊憩活動,應經公告適用,方得依本條例處罰。」 註二:本辦法訂定機關交通部,並非得為限制命令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十條規定,本辦法規定內容,須經管理機關公告適用後,違反本辦法者,方得依本條例處罰。 適用公告 註:所謂本條例乃指發展觀光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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