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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白沙碼頭候船室部份區域停水、停電公告(小包的悲歌)
作者: 穩勝水電 < > 發表時間: 2016-06-01
白沙碼頭候船室部份區域停水、停電公告:
本公司承攬「北竿白沙港務大樓及周邊景觀改善工程」之水電工程,該工程之水電設備早於去年底黃岐線開通前均已建置施工完成,先前因本公司基於便民及旅客需要先行提供使用,但因上游承包商積欠工程款,為確保本公司之財產因使用而損壞(本次工程新設所有水電設備)本公司擇於105年6月3日起暫停使用(停水停電)本次工程新設之所有水電設備,影響範圍如下:
①島際、黃岐線交通船售票處
②島際、黃岐線候船室
③黃岐線入出關處及候船室新建男女廁所
另本公司已檢具案內水電設備出貨證明及出廠證明委託律師向法院遞狀申請執行假扣押,如造成各位旅客不便尚請見諒。
作者: 工務處 < > 發表時間: 2016-06-01
有關友土營造有限公司承攬本府「北竿白沙港務大樓及周邊景觀改善工程」,該公司分包商穩勝水電有限公司聲明因契約價金交付問題,將於105年6月3日斷水斷電以確保該公司財產(水電設備)乙事。經查該工程業於105年1月19日竣工,並交付本府使用迄今。

依我國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亦即,該批水電設備自105年1月19日開始,其物權已轉讓予本府。任何人未經本府同意實施斷水斷電者,將有觸法之問題。
作者: 蘇柏豪 < > 發表時間: 2016-06-01
法律面的解釋我有不同看法,

1.
要看小包是否於簽約時註明款項交付前其動產產權屬小包所有,如果有此條款,等於在未付款前大小包間未完成動產產權移交,即便大包已經交付給政府使用,政府也只是受害的第三者。此狀況下,該批設備自然可成為聲請假扣押之標的,但於此爭議是否可主張保障產權來斷水斷電,有待商榷。

但如合約無此條款,則大小包間在施做完成簽收時即交付完畢,大小包間僅存在債權,小包已無設施所有權,大包也已交付給政府,小包自然無權主張取回或是保全。如要聲請假扣押也只可請求扣押大包之其他財產。

2.
即便擅自斷水斷電也只是從開關切除,對原交付的管線與設施並無損害,並無成立毀損罪疑慮。唯造成之各業者之營業損失或是緊急發電、一應設備等等使用費用政府與業者可藉由民事向實施斷電者求償。



以上是我的理解,有錯請指正。至於實務面不甚了解,故不評論。
作者: 穩勝水電 < > 發表時間: 2016-06-01
感謝工務局上網證實該工程業於年初已竣工使用中及本公司確為該工程之小包及樓上網友蘇柏豪之見解正確,本工程交易係依動產法第三章上規定為附條件買賣,買方在貸款未付清或票據未兌現前,無條件同意賣方擁有物權益得不依任何法律程序取回物品或代物清償。爰此上游包商在未付清款項前該批水電設備動產產權歸屬本公司所有,本公司當然有權暫停提供使用,關閉水電開關(停水停電)此舉並未損壞管線設備,當然無毀損罪之疑慮。另本案業主工務局實不應以該批水電設備本公司先行提供使用而以此作為佔有之依據,實應積極督促上游包商給付下游包商工程款,而非放任上游包商坑殺下游包商,停水停電實非旅客之福,本公司出此下策實為迫於無奈。
作者: 王守仁 < > 發表時間: 2016-06-01
契約價金給付是債權行為,標的物交付是物權行為。

為保護交易安全,民法設有相當規定保護善意第三人,即使讓與人是無權處分。

何況讓與人(大包)是有權處分,並非無權處分!!!

以下係假設大包是無權處分時,民法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規定。

民法第801條: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
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948條: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16-06-01
多大點事
反正離白沙海邊很近
大不了,大便尿尿沒法沖,去海邊洗下手
沒事
作者: 王守仁 < > 發表時間: 2016-06-01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個案子小包跟大包有訂定動產擔保交易契約嗎?如果沒有的話,根本沒有適用動產擔保交易法的可能。

有向經濟部工業局做動產擔保交易的登記嗎?

小包跟大包有金錢糾紛,拿全縣海運交通來玩,很理直氣壯嗎??
作者: q96532 < > 發表時間: 2016-06-02
同意樓上網友見解,本案沒有動產擔保交易法的適用,動產擔保交易簡單來說用大部分是用在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以外的動產抵押,就是大家熟悉的當鋪,前一陣子馬資網討論過的權利車就跟動產擔保交易法有關,本案應該適用民法債權債務關係,縣府只跟合約對象就是大包有債權債務關係,小包只跟大包有權債務關係,這一點釐清,小包就要考慮是該跟大包提出訴訟要貨款,還是把已移轉給縣府而且在使用公共設施斷電,小包交付貨物給大包,大包即已取得所有權,大包未交付價金,小包應對大包提出交付價金的訴訟,而且如果有遊客因斷電無照明設施而滑倒受傷或有其他傷害,小包可能有責任喔,請三思後行。
作者: 王守仁 < > 發表時間: 2016-06-02
提醒一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規定,可處三年有期徒刑,全縣縣民都有使用白沙港務大樓的權利,擅自斷水斷電的話,全縣一萬多縣民,每一 個人都有權利對其提起刑事告訴,而且一經提起,就不能撤回的喔!(非告訴乃論)
作者: 穩勝水電 < > 發表時間: 2016-06-02
感謝各位網友指正及提醒,該批水電設備動產所有權歸誰,本公司已在首文中說明,本公司已檢具案內水電設備出貨證明及出廠證明委託律師向法院遞狀申請執行假扣押,屆時自有法院裁定,本件工程上游包商積欠工程款為上游包商及下游包商債務關係,與公部門並無直接關係,公部門與本公司均為受害者,但公部門應站在解決問題,解決履約爭議,及廣大旅客權利為出發點,而非再製造問題與下游包商爭論水電設備動產產權歸誰所有,再興訟曠日費時,最快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協助下游包商督促上游包商給付下游包商工程款,當工程款結清時公部門自然順理成章無爭議擁有該批水電設備動產產權。
作者: 穩勝水電 < > 發表時間: 2016-06-03
白沙碼頭候船室原訂105年6月3日停水、停電暫緩公告:
經各公部門積極協調、協助下游包商,本公司同意暫緩執行停水、停電,在此特感謝各公部門協助。
如造成廣大旅客不便尚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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